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6.09.02
【字 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0号
2019年国家公务员申论真题及答案【施行日期】1996.09.02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公务员职位排序【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6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已经1996年8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 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
                         1996年9月2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保障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国家公务员的,适用本办法。自治区其他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应当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在定员编制和增人计划内,根据所需职位的要求,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自治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退役军人、少数民族和使用非本民族语言文字报考者,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章 录用管理机构
  第五条 自治区人事主管部门是自治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定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
  (二)指导和监督地、州、市及其以下人事主管部门国家公务员的录用管理工作;
  (三)组织自治区区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和审批工作;
  (四)审批自治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特殊职位的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方案;
  (五)承办国家委托的中央驻自治区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的考试工作。
  第六条 地、州、市人事主管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录用规定,拟定本辖区年度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方案;
  (二)指导和监督县(市)、乡(镇)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组织管理和审批工作;
  (四)承担自治区人事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考试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各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同级政府人事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承担本部门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服务机构受自治区人事主管部门委托,可以承担某些录用考试的具体操作工作。
第三章 录用的基本程序
第一节 编制录用计划
  第九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用人部门应当编制录用计划,其内容包括:
  (一)用人部门名称、编制主管部门审核的行政编制数、实际缺编数、拟录用总人数;
  (二)拟录用职位名称、专业、人数和任职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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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招考的对象、范围、考试方法等。
  第十条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网 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自治区区级由自治区人事主管部门审批;地级由同级人事主管部门审批,报自治区人事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下由县级人事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报地级人事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国家行政机关录用特殊职位的国家公务员,需要进行特殊考试的,用人部门应当向同级人事主管部门提出实施方案,由地级以上人事主管部门统一报送自治区人事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特殊职位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方案,自治区区级由自治区人事主管
部门组织实施;地级以下由地级人事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变更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应当经原批准部门同意。
第二节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 报考国家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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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四)身体健康,年龄为三十五周岁以下;
  (五)报考地级以上国家行政机关的,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二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除外);报考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的,应当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经自治区人事主管部门批准,边远、艰苦、贫困地区和部分职位报考人员的学历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六)具有报考职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
  (七)国家或者自治区人事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拟任特殊职位并需要进行特殊考试的报考人员,除应当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用人部门特殊职位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报考条件的报考人员,填写《录用国家公务员报名登记表》后,由人事主管部门发给准考证。
  第十六条 报名与资格审查工作由人事主管部门会同用人部门组织实施。
  报名与资格审查工作应当在考试前一个月结束。
第三节 考试
  第十七条 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在每年八月进行。
  提前、推迟或者取消考试,应当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 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办法进行,以全面测试报考者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水平,以及其他适应职位要求的业务素质与工作能力。
  第十九条 笔试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自治区人事主管部门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评卷;必要时,自治区人事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地级人事主管部门命题、制卷、评卷。专业科目内容由自治区人事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条 公共科目、专业科目的考试可以同时组织,也可以单独组织。
  笔试依据拟任职位所需资格条件分类别、分等次进行。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自治区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特殊考试方法:
  (一)因职位特殊不宜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的;
  (二)普通考试难以测试其水平的;
  (三)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
  (四)自治区人事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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