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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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6.18
【字 号】辽政办发[2009]71号
【施行日期】2009.06.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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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9〕7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辽宁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4号),设立辽宁省公务员局,副厅级建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原省人事厅公务员事务管理的有关职责和政府奖励具体工作职责。
  (二)将公务员录用考试、培训的事务性工作和公务员信息统计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公务员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起草全省公务员分类、录用、考核、奖惩、任用、培训、辞退等方面的地方性规章制度;拟订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省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贯彻执行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并拟订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全省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三)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负责组织全省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
  (四)完善全省公务员考核、培训登记制度,拟订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和标准;指导全省公务员培训,组织协调省直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五)完善全省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政府奖励制度;指导和协调政府奖励工作,审核以省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活动和人选。
  (七)指导和协调省政府各部门和市以下政府实施公务员法工作;负责公务员登记、备案工作。
  (八)承办省政府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事宜。
  (九)承办省政府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公务员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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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订全省公务员管理相关规章及政策规定;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全省公务员管理政策法规的协调落实,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完善全省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访、文字综合、安全、保密和政务公开工作;承担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二)职位管理处。二建考试在线模拟
  贯彻执行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拟订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完善全省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办法,承担公务员登记管理工作;完善全省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竞争上岗、交流回避、辞职辞退等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省政府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调任、转任和特殊人员选调、安置工作;代省政府承办有关人事任免事项。
  (三)考试录用处。
  完善全省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组织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
员的考试录用工作;负责省政府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勤人员招聘计划的审批工作;拟订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考核奖励处。国家公务员法>在职研究生考公务员承认吗
  完善并组织实施全省公务员考核、奖励制度;贯彻实施国家荣誉制度;拟订政府奖励制草案,初步审核以省政府名义开展的奖励活动和人员;指导和协调省政府部门开展的系统行政性奖励工作;承办公务员荣誉称号的授予、表彰事宜;承担对我省公务员的投诉接待工作;负责全省公务员惩戒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五)培训教育处。
  指导全省公务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拟订全省公务员培训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公务员对口培训、省直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完善全省公务员培训登记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并组织贯彻落实。
  四、人员编制(略)
  五、其他事项
  (一)省公务员局职责中涉及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范围分别是: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机关所属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二)省公务员局的人事党务、机构编制、机关财务、离退休干部、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