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科级以下公务员任职定级和职务升降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08.09.03
【文 号】银办发[2008]219号
【施行日期】2008.09.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2020法考时间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科级以下公务员任职定级和职务升降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8年9月3日 银办发[2008]219号)
  各司局、党委各部门: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科级以下公务员任职定级和职务升降实施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科级以下公务员任职定级和职务升降实施办法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科级以下公务员任职定级和职务升降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国家人才招聘网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总行机关科级以下公务员转正任职定级、职务升降工作,合理确定
科级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7号文印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中组发[2008]20号文印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级以下公务员任用工作,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众公认、注重实绩和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级以下公务员包括: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第二章 首次任职定级
  第四条 新录用到总行机关工作的公务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职定级。
  第五条 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按以下规定任职定级:
  (一)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
为25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24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22级。
  (二)新录用的具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工作经历满3年的(不含试用期,下同),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工作经历未满3年的,任命为科员;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工作经历满3年的,任命为主任科员,工作经历未满3年的,任命为副主任科员;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新录用的具有公务员工作经历的人员,根据其资历和工龄,比照总行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级别。
  新录用公务员的任职定级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计算。
2月8日新闻联播主要内容摘抄  第六条 试用期间发现问题或经考核不合格的,由所在司局(部门,下同)提出意见,经人事司审核并报行领导批准后,取消录用资格。试用期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从其他单位调入本单位的具有公务员身份的科级以下人员,参照其原任职务与级别,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予以任职定级,原同等职务级别的任职年限连续计算。
  第八条 接收到总行机关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在总行机关工作6个月后,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规定,根据个人德能表现和转业时所任职务、任职年限确定职务,比照与其部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级别。确定级别之前比照与其部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执行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待遇按拟任职务标准执行。
第三章 晋升职务
  第九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在首次任职的基础上,在规定的职务名称序列内逐级晋升。
  第十条 晋升职务的公务员,必须能够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各项法律、法规;有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够较好地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工作实绩突出;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近3年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以上等次,并具有下列任职资格:
  (一)晋升科员的,应任办事员职务3年以上。
2021年临床执业医师考试报名时间  (二)晋升副主任科员的,应任科员职务3年以上。
  (三)晋升主任科员的,应任副主任科员职务3年以上。
  在总行机关录用之前具有工作经历且工作表现优秀的,可以提前晋升科级职务。
第四章 降职山东省事业编公告
  第十一条 担任科级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予降职。
  第十二条 降低公务员职务,一般每次只降低一个职务层次。
  第十三条 公务员对降职决定不服,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被降职的科级公务员,在新的职位工作一年以上,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经全面考核,可晋升职务。
第五章 报批和任职
  第十五条 科级以下非领导职务的首次任职和晋升,由所在司局组织考核并报人事司审批。一般每季度进行一次。
  总行统一安排到基层锻炼的公务员,首次任职或晋升,由所在司局参考个人总结和所在基层单位对其作出的实习鉴定提出考核意见,报人事司审批。
  第十六条 首次任职、晋升职务,按下列基本程序办理:
  (一)所在司局组织拟任职人员对其在试用期或任现职期间的德、能、勤、绩、廉情况作出总结。
  (二)所在司局对拟任职人员进行全面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和拟任职意见。
  (三)所在司局根据考核情况,经司(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报批对象和职务。
  (四)所在司局向人事司报任职请示(附拟任职人员的“干部任免审批表”〈一式两份〉、考核材料、个人总结等材料)。任职请示材料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十五日前送至人事司。
  (五)人事司审批并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七条 降低科级非领导职务的程序:所在司局提出降职建议,人事司对降职事由进行审核,听取拟降职人员的意见,经司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办理降职手续。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八条 科级以下公务员任职和职务升降,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必须坚持任职和晋升的标准,不准擅自放宽和改变任职和职务晋升的条件,搞迁就照顾、平衡、攀比。
  (二)不准在报批过程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欺骗组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决定公务员任职和职务升降。
  第十九条 人事司和各司局分管人事工作的同志,分别负责总行和本司局公务员任职和职务升降的监督和综合管理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直属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科级人员的任职定级和职务升降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总行机关科级干部任职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