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雷见贵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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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确认 
【审理法院】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9 
【案件字号】(2020)黔05行终11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远忠张多周吴岚 
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审理法官】张远忠张多周吴岚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大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雷见贵;大方县公安局 
【当事人】大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雷见贵大方县公安局 
【当事人-个人】雷见贵 
【当事人-公司】四川省人事招录网大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方县公安局 
【代理律师/律所】吴明月贵州紫来律师事务所;黄蝶贵州紫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吴明月贵州紫来律师事务所黄蝶贵州紫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吴明月黄蝶 
【代理律所】贵州紫来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大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方县公安局 
【被告】雷见贵 
【本院观点】本案中,雷见贵系大方县公安局民警,属于公务员身份。 
【权责关键词】合法经常居住地第三人证据不足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雷见贵系大方县公安局民警,属于公务员身份。雷见贵在其老家大方县有承包地耕种并有居住房屋,2018年12月16日雷见贵下班后从其单位大方县看守所回老家管理土地途中,行至大方县处时被杨永琴驾驶的贵A×××××号小型面包车撞伤,经大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永琴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雷见贵不承担事故责任。《贵州省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工)负伤、致残、死亡待遇的处理意见》(黔人福[1989]3号)第一条第(七)项规定:“一、因公(工)负伤
、致残、死亡确定的范围:7.工作人员因公(工)乘坐车、船、飞机发生意外事故或因公(工)外出(包括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非因本人责任而伤亡(凡因本人过失而造成事故伤亡,不能按因公(工)处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本案雷见贵下班后回老家耕管土地,其在老家有居住房屋,其行使的路线合理,属于上下班途中,行为具有正当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及《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上下班途中’的解释,上诉人作出不予认定公(工)伤决定的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是工伤认定领域的专门性法规,《贵州省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事
福建省省考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工)负伤、致残、死亡待遇的处理意见》适用的对象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公(工)负伤、致残、死亡的情形,该类人员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公(工)伤并不违背《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上诉人大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鞍山人事编制网【更新时间】2022-08-31 13:26:44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审理查明:雷见贵居住于贵州省大方县。雷见贵系大方县公安局民警,其工作地点为大方县看守所,雷见贵与王磊在大方县看守所上班时系搭档,即:雷见贵管的号室雷见贵为主管,王磊为协管,王磊管的号室王磊为主管,雷见贵为协管。大方县看守所实行星期二、星期三、星期四主、协管都必须上班,星期一、星期五、星期六、星期天主、协管各休息二天,由主、协管自行调休的工作制度。雷见贵在老家大方县有承
包地种有石榴,并有居住房屋。2018年12月16日系星期天,由雷见贵上班,王磊休息,2018年12月17日由王磊上班,雷见贵休息。2018年12月16日17时58分,雷见贵下班后从大方县看守所回老家大方县管理其土地。雷见贵行至大方县处时,被杨永琴驾驶的贵A×××××号小型面包车撞伤。该事故经大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驾驶人杨永琴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雷见贵不承担事故的责任。2019年1月7日,大方县公安局向大方县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申请对雷见贵受到的伤害进行工伤认定。2019年3月5日,大方县公安局以雷见贵伤情过重,尚未清醒,无法询问笔录为由,向大方县人社局申请延期对雷见贵进行工伤认定。2019年9月18日,大方县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公(工)伤决定,决定雷见贵受到的事故伤害不予认定为因公(工)负伤。雷见贵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大方县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公(工)伤决定,并判决大方县人社局重新进行工伤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大方县人社局作为大方县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有工伤认定的法定职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本案中,判断案涉工伤认定是否合法的关键,在于雷见贵是否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根据《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对劳动者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至少应当考虑三个要素:一是目的要素,即以上下班为目的;二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时间是否合理;三是空间要素,即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线是否合理。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两种互相联系的认定,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情形必不可少的时空概念,不应割裂开来。通常情况下,上下班途中大多是同一区域,即从经常居住地到单位。本案雷见贵系正常上班,事故发生次日雷见贵为正常休息,雷见贵在事故发生之日下班回其老家管理其土地,其行为具有正当性。雷见贵以此提出其属上下班途中的主张具有合理性,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旨在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综上,大方县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公(工)伤决定的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1.撤销大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9月18日作出的方公(工)不予认字(2019)1号不予认定公(工)伤决定;2.责令大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大方县公安局为雷见贵申请公(工)伤认定的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案件受理费50元,由大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宣判后,上诉人大方县人社局不服向本院上诉称:雷见贵的经常居住地为大方镇三善街,雷见贵下班后回小屯乡珠场村新丰组管理其土地的路线不属于上下班途中,不是往返于工作地与经常居住地的合理路线,也不属于看望配偶、父母、子女的情形,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错误。雷见贵是公务人员,应适用贵州省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工)负伤、致残、死亡待遇的处理意见》(黔人福[1989]3号)文件,一审法律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维持上诉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大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雷见贵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黔05行终11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大方县杜鹃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段刚,局长。
     委托代理人董涛,该局机关党委书记。
     委托代理人杨文平,该局政策法规股股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见贵。
     委托代理人吴明月(特别授权),贵州紫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蝶(特别授权),贵州紫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大方县公安局。
     地址:大方县杜鹃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康海,局长。2023证券从业资格考试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大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大方县人社局)因工伤认定一案,不服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2019)黔0522行初28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审理查明:雷见贵居住于贵州省大方县。雷见贵系大方县公安局民警,其工作地点为大方县看守所,雷见贵与王磊在大方县看守所上班时系搭档,即:雷见贵管的号室雷见贵为主管,王磊为协管,王磊管的号室王磊为主管,雷见贵为协管。大方县看守所实行星期二、星期三、星期四主、协管都必须上班,星期一、星期五、星期六、星期天主、协管各休息二天,由主、协管自行调休的工作制度。雷见贵在老家大方县有承包地种有石榴,并有居住房屋。2018年12月16日系星期天,由雷见贵上班,王磊休息,2018年12月17日由王磊上班,雷见贵休息。2018年12月16日17时58分,雷见贵下班后从大方县看守所回老家大方县管理其土地。雷见贵行至大方县处时,被杨永琴驾驶的贵A×××××号小型面包车撞伤。该事故经大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驾驶人杨永琴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雷见贵不承担事故的责任。2019年1月7日,大方县公安局向大方县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申请对雷见贵受到的伤害进行工伤认定。2019年3月5日,大方县公安局以雷见贵伤情过重,尚未清醒,无法询问笔录为由,向大方县人社局申请延期对
雷见贵进行工伤认定。2019年9月18日,大方县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公(工)伤决定,决定雷见贵受到的事故伤害不予认定为因公(工)负伤。雷见贵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大方县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公(工)伤决定,并判决大方县人社局重新进行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