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自考网上报名系统吴贤萍、贵州宏立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地址【审结日期】2021.05.12 
【案件字号】(2021)黔01民终45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韦娟黄智静李娜 
【审理法官】韦娟黄智静李娜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吴贤萍;贵州宏立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吴贤萍贵州宏立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吴贤萍 
【当事人-公司】贵州宏立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辉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吴柳青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辉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吴柳青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辉吴柳青 
【代理律所】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吴贤萍;贵州宏立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国考近十年真题及答案【被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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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宏立城物业是否为本案适格的被告;2.吴贤萍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是否应该支持,应如何计算。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建筑物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意外事件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直接证据证据不足自认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宏立城物业是否为本案适格的被告;2.吴贤萍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是否应该支持,应如何计算。  关于焦点一、根据审理中吴贤萍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宏立城物业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案涉小区进行物业服务,且合同中也约定了宏立城物业管理义务之一为“外墙无安全隐患或破损”,因此宏立城物业对外墙的安全隐患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对宏立城物业关于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吴贤萍提交的证据以及证人证言可以证明其损伤与小区房屋墙板脱落有关联,故案涉区域的开发商宏益房开与物业服务公司宏立城物业
应对吴贤萍的损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焦点二、吴贤萍虽然并无固定收入,但其并未丧失劳动能力,一审审理中吴贤萍以房屋租金主张误工损失确有不当,但其受伤后必然会对其收入造成影响,综合本案的情况,本院酌情按照2018年贵州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43654元/年,取鉴定评定误工期的中间值105日计算吴贤萍的误工费为:43654元/年÷365日×105日=12558元;关于护理费,根据吴贤萍的伤情其受伤后必然导致行动不便,确需人护理,对鉴定报告评定的护理期60日本院予以采信。吴贤萍二审提交的其子唐斌与贵州派腾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证明唐斌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吴贤萍二审提交的唐斌的工资单与一审提交的工资单对比,在应发工资一栏有差异,故不宜以此作为认定唐斌工资收入减少具体数额的证据,但根据前述工资单确实反映在吴贤萍受伤后唐斌的工资较之前有较大的减少,综合本案的情况,本院酌定按照2018年贵州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43654元/年为标准支持吴贤萍的护理费,据此计算吴贤萍的护理费为43654元/年÷365日×60日=7176元。因各方当事人对原判认定的医疗费4923.55元、交通费400元、营养费4000元、鉴定费600元并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吴贤萍的损失共计为29657.55元。上述损失应由宏立城物业、宏益房开连带赔偿。原判判令宏立城物业、宏益房开对缺失墙面进行修复,并无不当,
本院一并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吴贤萍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宏立城物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2民初147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贵州宏立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对本市花果园S2区3栋1单元墙面缺失处进行修复”;  二、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2民初147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原告吴贤萍的其余诉讼请求”;  三、变更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2民初147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贵州宏立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赔偿吴贤萍29657.55元;  四、驳回吴贤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85元,由吴贤萍负担649元,由贵州宏立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36元。二审
案件受理费445元,由吴贤萍负担68元,由贵州宏立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77元。多收取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25元,退还吴贤萍917元,退还贵州宏立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60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19:11:42 
吴贤萍、贵州宏立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黔01民终45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贤萍。
2019考研出分时间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柳青,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宏立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B南13栋。河南省招生办公室网报系统
     法定代表人:王婷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