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供应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财政部
【公布日期】2002.10.24
【文 号】公通字[2002]53号
【施行日期】2003.01.01 汉中人才网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警务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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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供应办法》的通知
  (2002年10月24日 公通字[2002]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财政局:
  为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供应,加强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管理,公安部、财政部制定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供应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经国务院批准穿着警服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统一着装的各项规定,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和提高着装标准。原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人民警察着装范围和供应标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公通字[1996]91号)停止执行。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
  及其标志供应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供应,加强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经费及供应实行中央和省级两级管理办法。省级以下(含省级)公安机关在编在职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经费由省级统一供应和管理。
  第三条山东省综合素质评价登录入口 公安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配发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和提高供应标准。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生产、供应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配发范围
  第四条 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区公安厅的在编在职人民警察,每人一次性配发各季警服一套,从第三年起每人发年均置装费150元。
  第五条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辖市(地)公安机关的在编在职人民警察,分别按下列
标准配发:
  (一)从事治安、户政、交通、巡逻、防暴、监管、出入境管理、督察、信访等刑事执法、社会治安、行政管理的人民警察,按照供应标准配发警服。
  (二)从事国内安全保卫、经济犯罪侦查、刑事侦查、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行动技术、禁毒等工作的人民警察,每人一次性配发各季警服一套,从第三年起每人发年均化装服费300元。
  (三)从事秘书调研、信息指挥、政工纪检、法制、外事、科技、计算机通信、后勤保障等工作的人民警察,每人一次性配发各季警服一套,从第三年起每人发年均置装费150元。
  第六条 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和各级边防检查站的在编在职人民警察,按照着装规定标准配发警服。
  第七条 公安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除公安院校干部、教师按照着装规定标准配发警服外,其他人民警察均不配发。
  公安院校学生按本区域普通民警的供应标准一次性配发,个人负担着装经费40%。
  第八条 凡不属于人民警察建制、不在人民警察授衔范围内的人员,一律不配发警服。
第三章 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名称
  第九条 帽类,具体包括:
  (一)警察大檐帽、凉帽;
  (二)交警大檐帽、凉帽;
2021国考出公告了  (三)警察女呢、布卷檐帽;
  (四)交警女呢、布卷檐帽;
  (五)警便帽、栽绒帽;
  (六)皮、布面直毛皮帽。
  第十条 服装类,具体包括:
  (一)长袖制式衬衣(警察长袖制式衬衣、交警长袖制式衬衣、高级警官长袖制式衬衣);
  (二)短袖制式衬衣(警察短袖制式衬衣、交警短袖制式衬衣、高级警官短袖制式衬衣);
  (三)内穿衬衣(警察内穿衬衣、交警内穿衬衣、高级警官内穿衬衣);
  (四)单裤、裙子;
  (五)常服(春秋、冬常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