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袭警⾏为的定罪与量刑——以926份袭警罪裁判⽂书
明年公务员政审不查三代
为依据
本⽂转⾃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传统犯罪研究与辩护部副主任王⽂⽂律师
我国现⾏《刑法》在1997年颁布时,并未对袭警⾏为做出任何明确规定。⾃2003年以来,每年两会期间都有代表提出增设袭警罪的建议。2020年12⽉,《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正式明确袭警罪,并于2021年3⽉1⽇起施⾏。《刑法修正案(⼗⼀)》对《刑法》第277条第5款“暴⼒袭击正在依法执⾏职务的⼈民警察”做出了修改,由“依照第⼀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修改为独⽴的法定刑并增加升档处罚的规定,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管制⼑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段,严重危及其⼈⾝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2021年2⽉26⽇两⾼《关于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的规定,暴⼒袭警从妨害公务罪中独⽴出来,被创设为袭警罪。
本⽂将通过司法案例从以下⾓度分析袭警罪: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关系、“暴⼒”、“正在依法执⾏公务”、“⼈民警察”等关键概念、袭警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适⽤情况。
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关系
本罪可以说是妨害公务罪的特殊罪名。与妨害公务罪相⽐,袭警罪的⾏为对象和⼿段⾏为具有特殊性,⾏为对象必须是正在依法执⾏职务的⼈民警察,⼿段⾏为具有特殊性是指妨害公务的⼿段必须具有暴⼒性质,并对使⽤⽀、管制⼑具或者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段加重处罚。
笔者通过在裁判⽂书⽹上检索,2021年袭警罪裁判⽂书共有926份,2021年妨害公务罪裁判⽂书共有6228份。关于⼆者的区别以及各地区⼈民法院在具体罪名的适⽤上,笔者将通过以下案例来说明。
1、陈某犯妨害公务罪⼀案【(2021)苏0205刑初675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陈某以暴⼒⽅法阻碍⼈民警察依法执⾏职务,应当以袭警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江苏省⽆锡市锡⼭区⼈民法院认定陈某遇交警执⾏公务⽽不予配合,⽤⼿殴打、脚踢辅警袁某,后⼜追逐、推搡民警崔某,因⾬天路滑,崔某在被推搡后跌倒在地,陈某的⾏为尚不⾜以构成“暴⼒袭击正在执⾏职务的⼈民警察”,其伸⼿够触崔某装备警械的腰部的⾏为也尚不⾜以达到“抢夺民警警械”的暴⼒程度,故陈某的⾏为依法构成妨害公务罪。
2、许某犯妨害公务罪⼀案【(2021)沪0104刑初711号】,许某拒绝停车并向左侧借道、加速逃逸,在此过程中碰擦王某致其倒地受伤。经鉴定,民警王某遭受外⼒作⽤致肢体(肩)关节损伤,构成轻微伤。上海市徐汇区⼈民检察院指控许某犯袭警罪,后⼜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许某犯妨害公务罪。上海市徐汇区⼈民法院认定许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
山西招生考试网对口升学成绩查询
3、赵某犯妨害公务罪⼀案【(2021)京0108刑初1578号】,公诉机关以袭警罪指控赵某。北京市海淀区⼈民法院认为赵某以暴⼒⽅法阻碍国家机关⼯作⼈员依法执⾏职务,其⾏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本案中,赵某虽有⽤⼿打向民警头部、欲抓民警⾐领的⾏为,但仅打到民警的帽檐,未对民警造成伤害后果,其⾏为尚未达到袭警罪的暴⼒程度及致害后果,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4、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案【(2021)京0101刑初636号】,刘某驾车推顶民警后开车逃离现场。北京市东城区⼈民法院认为,刘某以威胁⽅法阻碍国家机关⼯作⼈员依法执⾏职务,其⾏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妨害公务罪。
从以上案例不难得出,在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罪名适⽤中,各地区法院均将暴⼒程度及致害后果作为参考的重要因素。构成袭警罪,要求⾏为⼈必须以暴⼒⽅式袭击依法执⾏职务的⼈民警察,这与妨害公务罪所要求的暴⼒、威胁⽅法在⾏为⽅式与强制程度上均有很⼤不同。
“暴⼒”、“正在依法执⾏公务”、“⼈民警察”等关键概念界定
(⼀)对“暴⼒”的界定
1、“间接暴⼒“和“对物暴⼒”能否评价为暴⼒袭警。在笔者看来,间接暴⼒虽然也是暴⼒,可以构成妨害公务罪,但认为暴⼒袭警也包括间接暴⼒,则难以说明“袭警从重”以及袭警罪的法定刑重于妨害公
务罪的根据何在。其⼆,对物暴⼒充其量只能形成对警察的胁迫,但《刑法》第277条第5款并不包括胁迫⾏为。将对物暴⼒解释为暴⼒袭警,不仅难以说明袭警罪的处罚根据,⽽且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
袭警罪中的暴⼒袭击仅限于积极对警察的⾝体实施暴⼒(直接暴⼒),⽽且必须具有突然性:(1)袭警罪的不法程
度之所以重于妨碍公务罪,是因为“暴⼒袭击”的构成标准⾼于第1款的暴⼒要求,因⽽对警察职务的阻碍更为严重。既然如此,就不应当对袭警罪中的暴⼒与妨害公务罪中的暴⼒作相同的解释。认为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包括直接暴⼒与间接暴⼒,⽽袭警罪中的暴⼒仅限于直接暴⼒,才是完全协调的。(2)第277条第5款并⾮单纯表述为“以暴⼒⽅法阻碍……”,⽽是使⽤了“暴⼒袭击”的表述。根据通⾏的汉语词典的解释,袭击是指突然打击,不具有突然性的对⼈暴⼒不能评价为“暴⼒袭击”。所谓突然性对⼈暴⼒,是指在警察对⾏为⼈没有防备的情形下,⾏为⼈直接对警察的⼈⾝实施暴⼒。(3)“暴⼒袭击”只能表现为积极地攻击警察的⼈⾝,⽽不包括消极抵抗。例如,多名警察为了拘留⾏为⼈,分别抓住⾏为⼈⼿脚将⾏为⼈抬上警车时,⾏为⼈为了挣脱⽽甩⼿蹬脚。即使对警察的⾝体形成了直接暴⼒,也不能将这种单纯的消极“抵抗”认定为袭警罪。
综上所述,⾏为⼈对依法执⾏职务的⼈民警察实施间接暴⼒的,即使对物暴⼒或对第三⼈的暴⼒对警
察产⽣了影响⼒,但没有直接作⽤于警察的⾝体的,不能评价为暴⼒袭击,仅成⽴妨害公务罪(以阻碍职务的执⾏为前提),⽽不成⽴袭警罪。如果⾏为⼈对警察实施直接暴⼒,但不具有突然性的,也只成⽴妨害公务罪。此外,对警察⾏为的单纯抵抗不属于“暴⼒袭警”,不成⽴袭警罪,也不成⽴妨害公务罪。但司法实践中也有极少数的例外情形,例如:胡某犯袭警罪⼀案【(2021)沪0115刑初4223号】,胡某挥⼿击打民警康某左⼿,致警务PDA⼿机掉落在地,⼿机屏幕摔裂,物损价值⼈民币160元。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法院认为,胡某暴⼒袭击正在依法执⾏职务的⼈民警察,其⾏为已构成袭警罪,判处拘役四个⽉,缓刑四个⽉。
(⼆)对“正在依法执⾏职务”的界定
要正确理解“正在依法执⾏职务”的概念,需从两⽅⾯把握:其⼀,应如何认定“正在”依法执⾏职务?其⼆,应如何认定正在“依法”执⾏职务?
对“正在”的判断,不宜以时间为唯⼀标准,⽽应根据⼈民警察的实质执⾏⾏为进⾏综合认定。例如,⼈民警察下班后,偶遇突发事件⽽依法履⾏职责的⾏为,则应当被纳⼊“正在”执⾏职务的情形内。根据《指导意见》第五条的规定,“民警在⾮⼯作时间,依照《警察法》等法律履⾏职责的,应当视为执⾏职务。”这也进⼀步明确了对执⾏职务
中“正在”的理解。
对“依法”的判断,应从权⼒来源合法、权⼒⾏使范围合法、权⼒⾏使程序合法等多个维度进⾏把握:
第⼀,从权⼒来源上看,国家权⼒机关授权⼈民警察以执法权,这种授权针对的是特定的具备⼈民警察⾝份的⾃然⼈,因此,⼈民警察在执⾏职务时是否具备执法权所要求的主体⾝份是判断其权⼒来源合法性的重要依据;
第⼆,从权⼒⾏使范围上看,⼈民警察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职权,越权⾏为不被纳⼊本罪保护对象;
第三,从权⼒⾏使程序上看,⼈民警察执⾏职务必须依照法定程序,缺乏程序正当性的执法⾏为不应被纳⼊袭警罪的保护对象中。
2022年护士资格证什么时候报名需要强调的是,对于超越执法权范围执⾏职务的⾏为,如治安警察参与刑事司法⼯作等,因其超越了法律规定的权⼒⾏使范围⽽当然不受袭警罪的保护,但⼈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因“⽅法上的不当或⾔语上的⽣硬”所造成的“情有可原的瑕疵”,则应当被认定符合袭警罪中“依法”的要求。
(三)对“⼈民警察”的⾝份范围界定
根据《警察法》第⼆条第⼆款的规定,⼈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民警察和⼈民法院、⼈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其中,公安警察⼜包括治安警察、交通警察、
刑事警察等。
然⽽,在对“⼈民警察”⾝份范围进⾏界定时,辅警⾝份应如何界定始终是不可回避的⼀个环节。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11⽉印发的《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员管理⼯作的意见》(以下简称《管理意见》)第三条明确了辅警⾮⼈民警察⾝份的地位。
考虑到在社会⽣活中,辅警受公安机关管理并辅助履⾏⼈民警察的部分职务,在执⾏职务时也具备⼈民警察的部分特征,对于辅警在执⾏职务时能否被拟制以⼈民警察的⾝份存在⼀定争论。
对此,存有三种观点:其⼀,辅警应当在执⾏职务时被拟制为⼈民警察,袭击辅警的同样可构成袭警罪;其⼆,辅警不具备⼈民警察⾝份,袭击辅警的构成妨害公务罪;其三,辅警在与⼈民警察共同执⾏职务时,可被拟制为⼈民警察,在单独执⾏职务时,则不具备⼈民警察的⾝份。笔者更赞同第⼆种意见。
例如:
1、李某袭警刑事⼆审⼀案【(2021)桂01刑终596号】,⼴西壮族⾃治区南宁市中级⼈民法院认为:袭警罪针对的对象是⼈民警察,警务辅助⼈员不是⼈民警察,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直接参与公安执法⼯作,应当在公安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作,如果⼈民警察在场,辅警是配合
警察依法执⾏职务的,对辅警进⾏袭击,符合《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七⼗七条第⼀款规定的,可以认定为妨害公务罪。本案李某袭击的对象是配合警察执⾏职务的辅警,⽽⾮⼈民警察,故其⾏为依法不构成袭警罪,⽽是构成妨害公务罪。
2、胡某、张某犯妨害公务罪⼀案【(2021)黔0502刑初854号】,胡某、张某⼆⼈撕咬辅警吴某⼿部及腿部,暴⼒
阻碍⼈民警察依法执⾏职务。经鉴定,吴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民法院认为,胡某、张某暴⼒阻碍民警依法执⾏职务,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此案中法院虽没有充分说理为何不构成袭警罪⽽是构成妨害公务罪,但通过案件事实可以看出本案中胡某、张某只针对辅警吴某实施了暴⼒。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辅警不宜被拟制为⼈民警察,袭击依法执⾏职务的辅警的,以妨害公务罪追责即可。但司法实践中亦有不同观点。
例如:
1、王珺犯袭警罪⼀案【(2021)吉2403刑初270号】中法院认为“本案中的辅警系在民警带领下实施执⾏⾏为受到暴⼒袭击,故对涉案辅警的袭击⾏为也应视同暴⼒袭击正在依法执⾏职务的民警”。
2、曹某犯袭警罪⼀案【(2021)浙0305刑初132号】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民法院院认为,被告⼈曹某暴⼒袭击正在依法执⾏职务的辅警,该辅警系在⼈民警察带领下实施执法⾏为,应视同正在依法执⾏职务的民警,被告⼈曹学记的⾏为构成袭警罪。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亦有法院赞成辅警在与⼈民警察共同执⾏职务时,可被拟制为⼈民警察。
袭警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适⽤情况
截⾄2022年1⽉份,在裁判⽂书⽹公开的案件检索中,笔者以“袭警罪”为关键词进⾏检索,得到案例共926例。其中基层法院案例870件,中级法院56件。通过这些案例可以看出:
1、袭警⾏为并不要求造成轻微伤的伤害后果
(1)刘⽂超犯袭警罪⼀案【(2021)京0105刑初3012号】,刘⽂超拒不配合民警⼯作,将民警朱某颈部抓伤,经鉴定,朱某所受损伤不构成轻微伤。北京市朝阳区⼈民法院认定刘⽂超暴⼒袭击正在依法执⾏职务的⼈民警察,其⾏为已构成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
(2)包某犯袭警罪⼀案【(2021)沪0110刑初1026号】,包某坐在地上对沈某1的腿部及⾝体进⾏踢踹。经鉴定,被害民警沈某2⼤腿外伤,不构成轻微伤。上海市杨浦区法院认定包某的⾏为构成袭
警罪,判处拘役五个⽉,缓刑五个⽉。
(3)纪某犯袭警罪⼀案【(2021)鲁0212刑初423号】,纪某踢踹民警曲某A腿部1下,抓伤民警曲某B⼿部。经鉴定,曲某B右⼿背拇指处擦伤,局部青紫,有压痛,不构成轻微伤。⼭东省青岛市崂⼭区⼈民法院认定被告⼈纪某的⾏为构成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
2、袭警罪的缓刑适⽤
根据《最⾼⼈民法院最⾼⼈民检察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为的指导意见》,实施暴⼒袭警⾏为,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在第⼀条规定的基础上酌情从重处罚:……2.造成民警轻微伤或者警⽤装备严重毁损的;实施上述⾏为,构成犯罪的,⼀般不得适⽤缓刑。
笔者在相关案例中以“缓刑”为关键词进⾏检索,得到案例共260例,占⽐全部案例约28%。这28%的案例当中⼤多数都没有造成轻微伤的后果,但也有部分造成轻微伤的案例适⽤了缓刑。可见,即使造成了轻微伤的后果,在司法实践中也并不完全排除缓刑的适⽤。
(1)廖某犯袭警罪⼀案【(2021)沪0118刑初1180号】,廖某殴打了社保队员姚某某左眼处以及民警周某右前胸部各⼀下。经鉴定,被害⼈姚某某遭外⼒作⽤,致⾯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被害⼈周某伤势不构成轻微伤。上海市青浦区⼈民法院认定廖某犯袭警罪,判处拘役五个⽉,缓刑六个⽉。
(2)贾某犯袭警罪⼀案【(2021)京0111刑初671号】,贾某拒不配合⼯作,咬民警周某、刘某⼿部。经鉴定,刘某⾝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北京市房⼭区⼈民法院认定贾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个⽉,缓刑⼀年。辽宁省公务员遴选公告
国家网络云课堂平台
(3)赵某犯袭警罪⼀案【(2021)苏0831刑初194号】,赵某咬民警蒋某右⼿⼀⼝,致蒋某右⼿⽪外伤。经⾦湖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蒋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江苏省⾦湖县⼈民法院认定赵某犯袭警罪,判处拘役⼆个⽉,缓刑⼆个⽉。
录取状态怎么查询
3、谅解情节在袭警罪中的适⽤
根据最⾼⼈民法院、最⾼⼈民检察、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为的指导意见》,对于构成犯罪,但具有初犯、偶犯、给予民事赔偿并取得被害⼈谅解等情节的,在酌情从宽时,应当从严把握从宽幅度。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分⼦,虽具有上述酌定从宽情节但不⾜以从轻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罚。
(1)刘某犯袭警罪⼀案【(2021)沪0113刑初1378号】,上海市宝⼭区⼈民法院认为刘某已作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代某犯袭警罪⼀案【(2021)沪0105刑初1127号】,上海市长宁区⼈民法院认为代某在家属帮助下向民警赔礼道歉并取得谅解,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3)梁某犯袭警罪⼀案【(2021)京0105刑初2000号】,北京市朝阳区⼈民法院认为梁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认罪认罚,已赔偿被殴打⼈员并取得谅解,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根据全案情节对其宣告缓刑。
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出,⼤多数法院对于被告⼈取得被害⼈谅解是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并且取得被害⼈谅解时,也有争取不起诉的可能性。
结语:袭警罪作为《刑法修正案(⼗⼀)》的新设罪名,通过检索926份司法判例可以看出:
1、⼤多数被告⼈认罪认罚且不上诉;
2、各地区法院的判决基本都在有期徒刑1年以下;
3、出现轻微伤的后果很少会判缓刑;
4、被害⼈谅解在法院裁判时⼤多会被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
同时袭警罪作为新罪名,也能发现各地区检察院在罪名的适⽤上并不能很好的把握,经常出现起诉之后变更罪名的情况或者法院在判决的时候直接改变罪名。⽽各地区法院在涉及袭警罪的裁判说理部分⼤多也⽐较简单。往往只是
以“暴⼒袭击正在依法执⾏职务的⼈民警察,其⾏为已构成袭警罪”⼀句带过。笔者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会慢慢出台⼀些相关的司法解释,来解决司法实践中袭警罪的罪名适⽤问题。
最后,袭警罪是我国法治化建设推动下的产物,也是加强对警察执法权的保护⼒度的现实需求。在司法实践中既要防⽌警察执法权的滥⽤,严格限制袭警罪的打击范围;⼜要避免个体⾃由的泛化,维护警察执法的权威性,以保证社会⽣活的稳定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