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市各级⼈民法院的⼯作需要,按照《中华⼈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民共和国法官法》、《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选暂⾏办法》(中组发〔2008〕25号)以及《重庆市各级⼈民法院、⼈民检察院⼯作⼈员录⽤暂⾏办法》(渝组发〔2005〕4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式,⾯向社会公开选拔法官和公开招录法院系统⼯作⼈员370⼈,其中:法官28⼈,⼯作⼈员342⼈(具体情况见《重庆市2009年公开选拔法官和公开招录法院系统⼯作⼈员职位表》,以下简称《职位表》,附后)。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全国高考分数线一览表  ⼀、报考条件
  (⼀)具有中华⼈民共和国国籍,品⾏端正,遵纪守法。
  (⼆)截⽌2009年7⽉31⽇,取得国家教育⾏政部门承认的⼤学本科以上(“以上”含本级,下同)学历。《职位表》中对学历、学位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三)年龄条件
  年龄下限:截⽌2009年7⽉31⽇,年满18周岁(即1991年7⽉31⽇前出⽣)。
  年龄上限:⼤学本科⽣,1983年1⽉1⽇后出⽣;硕⼠研究⽣、已通过国家统⼀司法考试的⼤学本科⽣,以及正在重庆市法院系统从事书记员(速录员)⼯作且截⽌2009年7⽉31⽇满1年以上的⼈员,1979年
1⽉1⽇后出⽣;博⼠研究⽣和已通过国家统⼀司法考试的硕⼠研究⽣,1977年1⽉1⽇后出⽣;《职位表》中对有关职位的年龄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四)具有正常履⾏职责的⾝体条件,符合有关体检要求。根据⼈民法院的⼯作需要,⾝体不得有残疾。报考法官、法官后备⼈员、书记员职位的男性⾝⾼在1.65⽶以上,⼥性⾝⾼在1.55⽶以上。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双眼*视在4.8以上或矫正视⼒在5.0以上,男性⾝⾼1.70⽶以上,⼥性⾝⾼1.60⽶以上。
  (五)符合《职位表》中规定的各职位的资格条件。
  (六)符合⼈民法院⼯作⼈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七)有下列情形之⼀的,不能报考:
  1、受过⾏政记过、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正在被⽴案审查的;
  3、曾被开除公职的;
  4、曾被劳动教养的;
  5、曾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过⾏政拘留处罚的;
  6、现役军⼈,未满试⽤期或被辞退后未满五年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员和聘任制公务员)以及重庆市法院、检察院系统在职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员和聘任制公务员);
  7、在读的⾮应届全⽇制普通⾼校毕业⽣;
  8、2004年以来被公务员主管机关认定在公务员招考中实施了考试作弊⾏为的;
  9、配偶、直系⾎亲和对本⼈有重⼤影响的旁系⾎亲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或受到两次以上刑事处罚,或在境内外从事*我国政权活动的;
  10、其他不适合在⼈民法院⼯作的情形。
  ⼆、选拔和招录程序
  (⼀)上报名
  报考⼈员于2009年3⽉15⽇10:00⾄3⽉27⽇17:00期间,登录重庆领导⼲部考试进⼊报名系统,认真阅读《报名须知》后,按照要求填写并提交报考申请,上传电⼦相⽚,上⽀付笔试费⽤。
  报考⼈员只能选择⼀个单位中的⼀个职位进⾏报名,不能⽤新、旧两个⾝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的⾝份证必须⼀致。报考⼈员应按照诚信书要求,如实、准确填写报考信息的各项内容并上传电⼦照⽚(免冠登记照,jpg格式,20kb以下),记住系统分配的报名序号和密码(报名序号和密码⽤于再次登录报名系统、修改部分报考信息、下载打印准考证和资格审查表、成绩查询等)。凡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即取消考试或录⽤资格。
  提交报考申请后,即根据提⽰上⽀付笔试费⽤(笔试考务费每科50元,考两科的合计100元,考三科的合计150元),确认参考。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确认者,视为⾃动放弃报名参考。
  享受国家最低⽣活保障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考⽣,可减免笔试费⽤。此类考⽣报名时应按要求填写减免笔试费⽤情况,并先在上⽀付笔试费⽤,笔试结束后⼀⼩时内在考场⼯作⼈员办公室凭以下证明领取退还的笔试费⽤:享受国家最低⽣活保障⾦的城镇家庭的报考⼈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员凭其家庭所在地县级及以上扶贫办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报名时未按要求填写减免笔试费⽤情况的,或笔试结束时未及时领取的,不得减免笔试费⽤。
  3⽉30⽇,在重庆领导⼲部考试公布报名和开考情况。法官职位的选拔计划数与报考⼈数的⽐例不得⼩于1:2,其他职位的录⽤计划数与报考⼈数的⽐例不得⼩于1:3,达不到⽐例的,则相应减少选拔或
录⽤计划数。减少选拔或录⽤计划数后仍然达不到开考⽐例的,本次不开考,报考该职位的⼈员可改报其他职位,不改报其他职位⼈员,可退还笔试费⽤。
  4⽉6⽇9:00⾄9⽇17:00,考⽣登录重庆领导⼲部考试报名系统打印准考证(使⽤A4纸打印,保证字迹、照⽚清晰)。未按时按要求打印准考证⽽影响参加考试的责任由考⽣⾃负。准考证是报考⼈员参加笔试、资格审查、专业技能测试、体能测试和⾯试的必备证件之⼀。
  (⼆)笔试
  笔试在重庆市区统⼀组织进⾏,时间暂定为4⽉11⽇(准确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于4⽉6⽇在重庆领导⼲部考试和重庆法院公布,以下未注明通知⽅式的均为重庆领导⼲部考试和重庆法院)。
  笔试科⽬及分值:报考法官职位的为《⾏政职业能⼒测验》、《申论》,各为100分;报考其他职位的为《⾏政职业能⼒测验》、《申论》和《法律基础知识》三科,各为100分。笔试不指定考试复习⽤书,《⾏政职业能⼒测验》和《申论》的考试范围以《重庆市2009年公开选拔法官和公开招录法院检察院系统⼯作⼈员公共科⽬考试⼤纲》为准。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由市委组织部在公布笔试成绩时统⼀划定。合格⼈员按报考职位,依据笔试成绩从⾼分到低分按⼀定⽐例进⼊下⼀招录程序。若某⼀职位⽆笔试合格⼈员,则该职位本次停⽌招录。
  已通过国家统⼀司法考试的⼈员,免考《法律基础知识》,其成绩按所有考⽣中该科分数计算。其中,报考市⾼级⼈民法院、市中级⼈民法院和渝中、江北、南岸、沙坪坝、九龙坡、渝北、巴南、北碚、⼤渡⼝、万盛、长寿、江津、永川、合川、双桥等区⼈民法院的考⽣申报免考《法律基础知识》的,须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或B证。
  以下两类⼈员,笔试成绩加5分:截⽌2009年7⽉31⽇,在重庆市⾏政区域内服务期满取得《服务鉴定书》之后1年内以及未满服务期但已服务1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学⽣志愿服务西部(重庆)计划志愿者;报考黔江区和⽯柱、秀⼭、⾣阳、彭⽔⾃治县⼈民法院且属当地主体民族的考⽣(⽯柱⾃治县的主体民族是⼟家族,黔江区和其他⾃治县的主体民族是⼟家族和苗族)。以上两类⼈员以有关⽅⾯的证明材料为准(详见“资格审查”),同时具备两种以上⾝份的,只加分⼀次。
  免考《法律基础知识》(成绩按所有考⽣中该科分数计算)和笔试成绩加5分可同时享受。
  考⽣上报名时填写的报考信息中包含免考和加分申请,凡填写不实的,即取消进⼊下⼀招录程序的资格。
  笔试成绩查询时间于笔试当⽇通知。
  (三)资格审查
  笔试成绩公布的次⽇,公布拟进⼊下⼀招录程序的⼈员名单和资格审查通知。报考聘任制书记员和司法警察职位的考⽣,按报考职位,依据笔试成绩从⾼分到低分按录⽤计划数1:3的⽐例进⼊资格审查,报考法官和其他⼯作⼈员的考⽣,按报考职位,依据笔试成绩从⾼分到低分按选拔或录⽤计划数1:2的⽐例进⼊资格审查。进⼊资格审查最后⼀名的笔试成绩出现并列的,并列⼈员均进⼊资格审查。报考该职位的笔试合格⼈数达不到上述规定⽐例的,按实际⼈数确定。
  拟进⼊下⼀招录程序的⼈员登录重庆领导⼲部考试报名系统,打印《重庆市2009年公开选拔法官和公开招录法院系统⼯作⼈员资格审查表》(使⽤A4纸打印,保证字迹、照⽚清晰),在规定时间内持以下证件、证明到指定地点接受资格审查:
  全⽇制普通⾼校2009年应届毕业⽣须提供经学校招⽣就业部门签章和本⼈签名的《资格审查表》,⾝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准考证原件和复印件;其他考⽣须提供经⼯作单位签章和本⼈签名的《资格审查表》(⽆⼯作单位的不签章),⾝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所报职位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准考证原件和复印件。其中,已享受加分的志愿服务西部(重庆)计划考⽣,还须提供重庆市⼤学⽣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已享受加分的少数民族考⽣,还须提供户⼝簿原件和复印件;已享受免考《法律基础知识》的考⽣,还须提供相应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所报职位有其他资格要求的,还须提供相应的证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本⼈因故不能到场接受资格审查的,可委托他⼈办理资格审查相关事宜(报考司法警察的考⽣必须本⼈到场接受资格审查),被委托⼈须提供⾃⼰的⾝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未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资格审查或资格审查中发现不符合报考职位要求的,以及已享受免考《法律基础知识》或加分,但不能按要求提供有效证件、证明的,取消其进⼊下⼀选拔或招录程序的资格。若由此出现缺额,于第⼀次资格审查结束的次⽇,在笔试成绩合格⼈员中,按笔试成绩从⾼到低依次递补并公布⼈员名单。若递补⼈员笔试成绩出现并列的,则并列⼈员同时进⼊下⼀招录程序。递补⼈员须在规定时间内按上述要求持相关证件、证明到指定地点接受资格审查。若再次出现缺额,则按上述办法再次递补,直到符合下⼀招录程序的⼈员⽐例为⽌;若达不到⽐例,按实际⼈数确定。资格审查结束后,公布进⼊下⼀选拔或招录程序的⼈员名单。
  若某⼀职位⽆资格审查合格⼈员,则该职位本次停⽌招录。
  (四)特殊职位考试
  1、专业技能测试
  报考聘任制书记员职位的考⽣须进⾏专业技能测试,专业技能测试在重庆市区统⼀组织进⾏,具体时间、地点、⼈选及有关要求于资格审查结束后的次⽇通知。专业技能测试为笔录(⼿写记录),共100
分。专业技能测试成绩查询时间于考后的次⽇通知。资格审查合格后进⼊专业技能测试的考⽣放弃考试的,不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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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体能测评
  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考⽣须进⾏体能测评,体能测评在重庆市区统⼀组织进⾏,具体时间、地点、⼈选及有关要求于资格审查结束后的次⽇通知。体能测评标准按照《公安机关录⽤⼈民警察体能测评项⽬和标准》(⼈发〔2001〕74号)执⾏,4项中有3项达到规定标准为合格。如因体能测评不合格或资格审查合格后放弃测评导致未达到招录计划1:2⽐例的,按报考同⼀职位考⽣的笔试成绩由⾼分到低分依次递补(电话通知)。体能测评成绩于当天公布。
  若某⼀职位⽆体能测评合格⼈员,则该职位本次停⽌招录。
  (五)⾯试
  资格审查合格(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考⽣须体能测评也合格)的考⽣按报考职位,依据笔试成绩(报考聘任制书记员职位的,依据笔试成绩与专业技能测试成绩之和)从⾼分到低分按录⽤计划数1:2的⽐例进⼊⾯试。按以上办法,进⼊⾯试最后⼀名的笔试成绩(或笔试成绩与专业技能测试成绩之和)并列的,并列⼈员均进⼊⾯试;进⼊⾯试的考⽣放弃考试的,不递补。达不到1:2的,按实际⼈数确定。
  ⾯试在重庆市区统⼀组织进⾏,具体时间、地点、⼈选及有关要求于公布专业技能测试成绩后的第三天通知。⾯试满分100分,60分以上为合格。
  若某⼀职位⽆⾯试合格⼈员,则该职位本次停⽌选拔或招录。
  (六)体检
  在⾯试合格⼈员中,依据总成绩(报考法官职位的总成绩计算公式为:笔试成绩÷2×60%+⾯试成绩×40%;报考聘任制书记员职位的总成绩计算公式为:笔试成绩÷3×45%+专业技能测试成绩×15%+⾯试成绩×40%;报考其他职位的总成绩计算公式为:笔试成绩÷3×60%+⾯试成绩×40%)从⾼分到低分按录⽤计划数1:1的⽐例确定体检对象。进⼊体检最后⼀名总成绩出现并列时,则依次以《⾏政职业能⼒测验》、《申论》考试成绩⾼低的顺序确定进⼊体检的⼈员。
  总成绩、体检时间、⼈选及有关要求于⾯试结束后的次⽇公布。
  体检⼯作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体检通⽤标准(试⾏)〉的通知》(渝⼈发〔2007〕113号)等规定执⾏,由市⾼级⼈民法院统⼀组织实施。其中,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按照《公安机关录⽤⼈民警察体检项⽬和标准》(渝⼈发〔2002〕60号)、《关于执⾏⼈事部、公安部公开招录⼈民警察⾝⾼标准的通知》(渝⼈发〔2006〕76号)等规定执⾏。
  如有体检(含⾝⾼)不合格的,从报考同⼀职位的⾯试合格⼈选中,按总成绩由⾼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若递补⼈员出现总成绩并列的,按上述确定体检⼈员的办法处理。⼀职位⾯试合格⼈员体检均不合格的,该职位本次停⽌选拔或招录。
  (七)考核
  体检合格⼈员列为考核对象。考核⼯作按照《重庆市各级⼈民法院、⼈民检察院⼯作⼈员录⽤暂⾏办法》的规定实施。
  如有考核对象考核不合格出现空缺的,按照确定体检对象的⽅式递补(体检合格后列为考核对象)。因考核不合格且⽆递补⼈员的,该职位本次停⽌招录。
江西省公务员论坛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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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考试、体检、考核后确定的拟选拔或录⽤⼈员,由市委组织部、市⾼级⼈民法院统⼀公⽰7天。公⽰内容包括拟选拔或录⽤⼈员的姓名、性别、民族、出⽣年⽉、学历、学位、专业、⼯作单位(应届⽣为毕业院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编号、西部(重庆)志愿者的服务所在地等,证明报考者符合报考条件和加分、免考条件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如有公⽰后被认定为不符合选拔或录⽤条件或本⼈放弃⽽出现空缺的,按照确定体检对象的⽅式递
补(体检、考核合格后列为拟录⽤⼈员进⾏公⽰)。因公⽰后⽆合格⼈员且⽆递补⼈员的,该职位本次停⽌选拔或招录。
  (九)调动和录⽤
  1、经公⽰不影响选拔和录⽤的(不包括报考聘任制书记员职位的考⽣),按规定办理调动或录⽤⼿续。选拔的法官,按其原有职务职级安排相当职务职级。其他新录⽤⼈员实⾏⼀年试⽤期。试⽤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任职定级;考核不合格
者,取消录⽤资格。
  2、经公⽰不影响录⽤的聘任制书记员,按规定办理录⽤⼿续,并由⽤⼈法院与录⽤⼈员签订聘任合同。聘任起始时间以市委组织部审批同意录⽤的时间为准,期限统⼀为三年,其中试⽤期⼀年。试⽤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任职,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资格。聘任期满按有关规定续聘或解聘。
  3、录⽤时未取得填报的学历学位者,可适当推迟办理录⽤⼿续,但最迟不超过2009年7⽉31⽇。截⽌2009年7⽉31⽇,仍未取得填报的学历学位,以已取得的学历学位为准,若报考者按该学历学位不符合报考条件,则取消录⽤资格。因此出现空缺的,按照确定体检对象的⽅式递补(体检、考核、公⽰合格后办理录⽤⼿续)。办理录⽤⼿续时⽆合格⼈员且⽆递补⼈员的,该职位本次停⽌招录。
  4、被录⽤者须在录⽤法院⼯作满5年(因⼯作需要,经组织批准调出的除外)。
  三、其他事宜
  市⾼级⼈民法院、各中级⼈民法院录⽤的不具备两年以上基层⼯作经历的⼈员,由录⽤⼈员所在法院有计划地安排到基层⼈民法院挂职锻炼两年。
  招录的聘任制书记员,按中组部、⼈事部、⼈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法发[2003]18号)执⾏,实⾏合同制管理,在国家有关规定出台之前,聘任期间享受公务员的⼯资待遇和有关福利待遇。在合同有效期内,⽤⼈法院与受聘⼈员双⽅履⾏合同规定,聘任合同解除或终⽌后,双⽅即解除聘任关系,受聘⼈不再具有⼈民法院⼯作⼈员⾝份和履⾏书记员职责。
  本简章由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和重庆市⾼级⼈民法院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市⾼级⼈民法院政治部67673230
  访问站:重庆领导⼲部考试www.cqleaders
  重庆法院v
  附:1、
国考成绩2021查询入口
  2、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级⼈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