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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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十三届全国人大【公布日期】2017.07.19
【字 号】潼南府办〔2017〕132号
【施行日期】2017.08.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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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潼南府办〔2017〕13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
  《重庆市潼南区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9日
 
重庆市潼南区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区科技研发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委办发〔2016〕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科研项目管理改革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科研项目,是指根据本区战略需求、政府科技管理职能和科技创新规律,通过撤、并、转等方式将区级相关主管部门管理的有关经费(专项、基金等)整合形成政府科技资金资助开展的科技研发项目。
  本办法适用于科研项目的生成、过程管理、经费配置和绩效评估等具体组织管理行为,以及执行或参与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结题等环节中的相关责任主体。
  第三条  区级相关主管部门应做好产业和行业政策、规划、标准与科技创新工作的衔接,
依据本办法编制年度科研项目计划。区财政局统筹配置科研项目预算,加强科研项目经费协调。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成立区级科研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科委、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农委、区教委、区人力社保局、区卫生计生委、区环保局、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区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科研项目资金整合、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科委,由区科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平台建设与管理、科研项目管理制度拟定及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等工作。
山东省自考本科报名入口  第五条  建立科研项目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由科技界、产业界和经济界的高层次专家担任。评审专家应政治素养好、道德品质高、业务能力强,人员组成由领导小组审定。评审
专家受领导小组委托,独立开展科研项目评审,为领导小组提供咨询评议意见。
  第六条  按照“统一平台、分别管理”原则,科研项目的申报、立项、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等工作在科研项目管理平台统一进行,由区级相关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按照与区级相关主管部门签订的计划任务书组织项目实施。
 
第三章 项目分类
  第七条  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科研项目分为基础科学与前沿技术研究专项、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研究专项、社会事业与民生保障科技创新专项、重点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创新专项、企业自主创新引导专项、平台基地和人才专项六类。
  第八条  基础科学与前沿技术研究专项。该专项聚焦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前沿关键问题和优势学科发展方向,主要支持科技研发人员开展基础科学研究和前沿技术探索,着力培养高端创新人才和团队,增强源头创新能力。
  第九条  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研究专项。该专项围绕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制度、体制机制等决策需求,重点支持决策部门和具有专业优势及研究能力的研究机构开展经济社会发展、产业发展、城市建设等规划研究和政府管理创新、公共服务创新、司法保障创新、社会治理创新等制度设计,为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条  社会事业与民生保障科技创新专项。该专项聚焦本区事关社会民生的现代农业、人口健康、生态环境、公共安全、交通城建等领域,以重大公益性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示范为重点,解决制约民生改善与社会进步的技术瓶颈问题。
  第十一条  重点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创新专项。该专项聚焦本区重点产业集发展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的技术需求,支持开展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标准的研发攻关以及推广应用示范,为重点产业发展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
  第十二条  企业自主创新引导专项。该专项以市场为导向,重点支持本区科技型企业自主创新,以企业研发成果的创新转化绩效为主要评价依据,以奖励性后补助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平台基地和人才专项突出创新能力建设。围绕本区重点产业和重点社会发展领
域,支持各类创新平台、基地的布局建设和能力提升,支持创新人才和优秀团队的科研工作,共享创新公共资源,为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提供条件保障。
 
第四章 项目经费
  第十四条  政府资助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区级相关主管部门结合项目目标任务进行总体预算评估,确定经费资助额度。政府资助3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定额资助,不再进行预算评估。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拨付方式:原则上科研项目采取事后补助的方式,在项目结题后一次性拨付;政府资助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项目签订合同时拨付总经费的10%,进行项目中期评估的,则中期评估通过后再拨付总经费的20%,余下资金在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拨付。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资金开支范围为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与研究活动相关的费用,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具体包括:
  (一)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基础设施改造、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五)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专业技术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以及科普宣传等费用。会计初级考试2022年报名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