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
征求《重庆市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办法(征求意
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促进和规范公众参与行政立法,保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提高行政立法质量,市政府拟制订《重庆市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办法》。按照法定程序,为使该办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我市实际,现将《重庆市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及文本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积极建言献策,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 直接在本网站留言;
(二)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道96号土星商务中心烟台事业编考试2021年职位表B2幢,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交文教法制处(邮编:401121人力资源考试网);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考试中心
(三) 通过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sc63898250@126
征求意见时间从201167日起至201177日止。
 
 
 
                                                     一一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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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办法
(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一、立法的必要性
2004年,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明确要求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建立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2010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要求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制度和机制,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今年3月,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七次集体学习时着重强调,要畅通人民众有序参与立法的渠道。直辖以来,我市对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工作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不少经验:如我办在制定立法计划时,会发布公告,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在审查法案送审稿时,将草案送审稿全文登载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和市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征求公众意见,同时对一些重要的法案还在《重庆日报》上发布指引;组织公众代表、行业协会参加座谈会听取意见,对于涉及专业性、技术性的问题,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对重大的、关系民生的法案,还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但是,我
市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工作还存在如下问题:一是整体上公众对行政立法关注度较低,参与行政立法积极性不高;二是行政立法工作机关只重视公众对法案提出意见,忽略了公众对行政立法立项的参与;三是行政立法信息公开不够,行政机关公开法案,往往只公开法案文本,没有公开起草说明、相关依据、背景材料等内容;四是行政机关对公众参与的概念、内容、方式、程序等问题认识不统一,公众参与工作随意性大、操作不尽规范;五是没有建立意见采纳情况说明理由制度和意见采纳情况反馈制度,不注重对公众意见的整理、归类和分析,公众参与流于形式,难以取得公众信任。因此,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进立法工作方法,扩大公众参与程度要求,促进和规范我市的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的行政立法质量,制定本办法很有必要。
二、起草思路和主要内容
按照今年市人民政府立法计划的安排,我办认真总结了我市公众参与的实践经验,研究借鉴了国内外公众参与的有关制度和做法,征求了市级相关部门和有关法律专家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起草了《重庆市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办法(征求意见稿)》。
办法共五章三十五条:第一章为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有关术语的定义、公众参与原则、部门职责、经费保障以及公众参与的鼓励措施等内容;第二章为发布公告,界定了公告种类,规定了发布公告的内容、时间、平台、程序等内容;第三章为征求意见,针对公众参与行政立法提出了要求,同时也对行政立法工作机关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开展问卷调查等行为,进行了规范;第四章为审查反馈,要求行政立法工作机关建立公众意见登记公开、采纳情况说明理由、采纳情况反馈制度;第五章为附则,规定了办法的施行日期。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公众参与的概念
一是明确了公众的范围。为切实保障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工作,办法在公众的范围上采取尽可能广泛的原则,未对公众作国籍、地域等方面的限制;但国家机构参加行政立法工作是其应尽的职责,与作为普遍意义的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差异较大,相应的要求和程序也是健全的。因此办法将公众界定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不包括国家机构(第三条)。
二是明晰了公众参与的含义。公众参与是指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立项、起草、审查工作,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行政立法起草单位提出意见,并对其进行监督的活动(第三条)。
(二)关于公告制度
行政立法工作机关公开立法信息,保障公众对立法工作的知情权,是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前提。办法重点对行政立法工作机关发布公告进行了规范:一是划分了公告种类,市政府法制办要发布立法建议公告、立法计划公告和法案征求意见公告,行政立法起草单位要发布起草公告和法案征求意见公告(第九条至第十二条);二是规范了公告内容,公告要包括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提出意见的途径,相关资料或者获取相关资料的途径;立法计划公告、法案送审稿征求意见公告还应当包括立法计划、法案送审稿全文和说明;三是明确了发布公告的程序、平台(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
(三)关于征求意见公务员山东省考时间2021
行政立法工作机关征求公众意见的方式有以下几种: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草案,召
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但具体每一个法案应该采取什么方式征求意见,缺乏相应的规定,均是由行政立法工作机关自由选择。办法总结了我市行政立法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对行政机关征求公众意见工作进行了规范:一是对公众参与行政立法提出了要求,公众参与行政立法是其应享有的权利,不是应尽的义务。因此,办法规定公众可以实名参与,也可以匿名参与;提出意见的,可以说明理由,也可以不说明理由,但应当针对行政立法工作本身提出意见(第十八条);二是规定必须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征求意见,鉴于行政立法工作中普遍采用座谈会和论证会的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参加座谈会的为受法案调整或影响的相对人,参加论证会是法律或者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提出的意见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建设性。因此,办法规定每一个法案,行政立法工作机关均应当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取公众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三是对听证会、问卷调查进行了规范(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四)关于审查反馈
目前公众参与流于形式,主要在于行政立法工作机关对公众意见重视不够,没有建立意见采纳情况说明理由制度和意见采纳反馈制度,导致公众参与信心不足、积极性不高。为此,办法要求行政立法工作机关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是意见登记公开制度。收到公众意见后,行政立法应当进行登记,并通过其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七条)。
二是意见处理制度。公众提出的意见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政策咨询、信访投诉和立法意见,办法设置了相应的处理程序(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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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说明理由制度。行政立法工作机关应当制作公众参与情况说明,介绍公众参与方式、公众意见概述以及公众意见的处理情况及理由,提请审议机关进行审议(第三十条)。
四是意见反馈制度。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立法计划、法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30日内,通过市政府公报、市政府公众信息网、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立法计划、法案全文及其说明,以及公众参与情况说明(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