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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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
【公布日期】2018.06.07
【字 号】九龙坡府发〔2018〕20号
【施行日期】2018.06.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高新区各部门,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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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
  2018年6月7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在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区文物事业取得明显成效,呈现出前所未有的面试情景模拟
良好态势。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文物保护面临着新形势、新问题和新困难,必须增强文物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的重要指示以及全国文物工作会议精神、全市文物工作会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6〕26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创新、协调、绿、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深入挖掘和系统阐发文物所蕴含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不断提高我区文物保护水平和管理能力,深入推进都市文化旅游强区建设,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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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坚持公益属性。政府在文物保护中应发挥主导作用,公平对待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发挥文物的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保障人民众基本文化权益,拓宽人民众参与渠道,共享文物保护利用成果。
  坚持服务大局。始终把保护文物、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建设共有精神家园作为文物工作服务大局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城乡建设、民生改善的关系,充分发挥文物资源传承文明、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湖北公务员论坛qzzn手机版
  坚持改革创新。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破除影响文物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更新观念,协同创新,发挥社会各方面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积极性。
  坚持依法管理。完善文物法律法规体系,全面落实法定职责,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强化责任追究。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文物犯罪。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文物事业在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市民素质和
社会文明程度中进一步发挥重要作用。具有区域特的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基本建成,文化旅游融合的精品景区更加彰显。
  ――全区文物保护体系基本完善,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良好,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明显改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全面落实,有条件的文物保护单位基本实现向公众开放。
  ――建成抗战、钢琴、火锅、木雕、石刻、沉香、佛教等主题博物馆,打造九龙坡区特博物馆;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进一步加强,馆藏文物500件以上博物馆文物保存环境基本达标;馆藏文物利用效率明显提升,文博创意产业长足发展,公共文化服务功能和社会教育作用更加彰显。
  ――文物行业人才紧缺现状明显改善,人才队伍结构不断优化,专业水平明显提升。
  ――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文物保护新格局基本形成,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众,文物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进一步加强。
  二、落实文物保护责任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镇街及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对文物保护重要性的认识,敬畏祖先留下来的珍贵遗产,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责任。要切实履行政府文物保护主体责任,把文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解决文物保护突出问题。建立健全文物保护责任评估机制,针对文物保存状况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强化主管部门职责。区文化委要优化职能配置,依法履职,敢于担当,守土尽责,不辱使命。应根据区域内文物工作实际,推进区文物管理所标准化建设,明确职责,充实力量配备。
  (三)加强部门协调。全区相关部门要建立由分管副区长牵头的文物工作协调机制,成立九龙坡区文物保护审查委员会。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国土、房管、规划、文化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文物行政审批协调机制。建立由文化、公安、城乡建设、国土、房管、环保、旅游、宗教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行政执法联动机制,针对重大问题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和整治行动。公安、工商、文化等部门要保持对盗窃、盗掘、盗捞、倒卖、走私等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完善严防、严管、严打、严治的长效机制。有
关单位在结案后应及时向区文化委移交涉案文物。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建立区文化委和公安、司法机关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四)明确文物保护责任人。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保护管理机构的,保护管理机构是保护责任人;属于直管公房的,管理使用机构是保护责任人。文物所在地块储备期间,所有权人搬离的,土地储备机构为保护责任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人是保护责任人;无法确定文物保护责任人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政府作为保护责任人。保护责任人应依法履行文物保护义务,承担保护修缮责任。
  三、全面加强文物保护
  (一)加强文物资源管理。建立文物登录制度,依法开展文物调查、申报、登记、定级、公布工作,完善标准,规范程序。建立全区文物资源总目录和历史文化资源信息库,推进文物资源管理数字化、信息化、动态化,加强管理,促进共享。
  (二)加强规划编制实施。将区文化委作为区规划委员会审议机制成员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要求,编制文物保护规划,其重
点保护内容应纳入城乡规划。区文化委会同区规划分局尽快组织划定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地下文物埋藏区,按法定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组织编制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具备条件的镇、街、村、社应向市规划局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等,纳入目录后,应及时编制保护规划,按法定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依法划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编制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逐处落实保护措施,并严格执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度,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在1∶500地形图上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