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职位选择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3.05.30
【字 号】江津府办发〔2013〕154号
【施行日期】2013.05.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津府办发〔2013〕15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迅速推进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8〕2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10〕237号)、《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扩大生猪保险保费补贴范围的通知》(渝农发〔2011〕174号)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区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工作,促进生猪产业健康稳定发展,我区制发了《重庆市江津区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江津府办发〔2011〕227号)和《重庆市江津区生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江津府办发〔2011〕228号),根据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农业保险条例》和财政部《关于2013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13〕7号),结合江
津实际,现将修订的《重庆市江津区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30日
 
重庆市江津区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迅速推进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8〕2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10〕237号)、《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扩大生猪保险保费补贴范围的通知》(渝农发〔2011〕174号)精神,我区制发了《重庆市江津区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江津府办发〔2011〕227号)、《重庆市江津区生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江津府办发〔2011〕228号),根据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农业保险条例》和财政部《关于2013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13〕7号),
为深入推进我区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工作(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以下简称“生猪保险”),促进生猪规模养殖健康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完善生猪产业风险防范机制,以商业保险公司为操作平台,农业服务体系为技术支撑,财政补贴保费为扶持手段,支持全区生猪规模养殖为重点,实现符合条件的生猪应保尽保,促进生猪产业健康发展。
  基本原则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业主自愿、协同推进。
  二、组织、承保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该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成立江津区生猪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肖文军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成 员:廖家飞 重庆市江津区畜牧兽医局局长
  陆成林 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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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维智 人保财险江津支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人保财险江津支公司,由田维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区畜牧兽医局、区财政局积极配合,做实做细各项工作,保证工作深入推进。
  (二)承保机构
  按照《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扩大生猪保险保费补贴范围的通知》(渝农发〔2011〕174号)文件精神,按照自主自愿的原则,委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为我区生猪保险的承保机构。
  (三)工作职责
  1.江津区生猪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拟订《重庆市江津区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负责生猪保险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
  2.区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宣传、发动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养殖户积极参保。对承保机
构开展生猪保险的保费收缴、查勘定损和理赔等工作给予积极配合支持,并负责相关数据及资料的核实和监督检查工作。
  3.承保公司负责承办生猪保险业务,向生猪养殖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承保、理赔服务。负责专账核算生猪保险收费和赔付支出。负责向区畜牧兽医局、区财政局及时报告生猪保险承保和理赔情况,并接受市保监局、市(区)两级畜牧、财政部门对办理生猪保险业务工作的监督检查。
  4.区财政局负责保险补贴财政资金的筹集、拨付、结算和监管。
  由于生猪保险涉及地域广、专业性强、工作任务繁重,需要多方共同参与。承保公司要主动加强与畜牧兽医部门的有效合作,探索建立相互激励与约束的机制,充分发挥畜牧兽医部门熟悉养殖场的养殖管理及疫情防控情况,宣传动员养殖户参保和损失评估方面的专业优势,最大限度地降低生猪死亡率。要通过业务培训和经费补贴等方式,充分调动和发挥畜牧兽医部门的积极性和作用,委托代办业务并参与查勘理赔等工作,要帮助畜牧兽医机构完善信息采集手段,建立资源共享的信息平台;对受理代办保险、开展技术鉴定、查勘定损等业务的,给予必要资金支持。
  三、保险内容
陕西招生考试网学生入口登录平台>湖北研究生招生信息网  (一)能繁母猪保险
  1.投保条件
  (1)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
  (2)投保时能繁母猪在8月龄以上4周岁以下;
  (3)能繁母猪存栏量30头以上,未达到此饲养规模的散户可由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或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组织参加保险;
  (4)管理制度健全,饲养管理正常,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5)临河饲养场所位于河流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6)经有关主管部门验明无伤残、无疾病、营养良好,有按程序免疫的接种记录,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7)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投保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2.保险责任
  能繁母猪保险的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并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具体责任如下:
  重大病害包括: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列入保险责任,属赔付范围。宜昌招聘信息58同城网
  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电、地震、冰雹、冻灾。
  意外事故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当投保能繁母猪发生高传染性疫病由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保险经办机构应对投保人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中可相应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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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保险期限内,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经办机构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等;
  (2)除政府强制扑杀外的其他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3)其他不属于能繁母猪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4)投保人不按要求对死亡母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4.保险金额、保费及财政补贴标准
  能繁母猪保险金额为每头1000元,费率6%,保费为每头6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30元/头)、市财政补贴15%(9元/头)、区财政补贴15%(9元/头),投保人自行负担保费20%(12元/头)。
  5.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1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二)育肥猪保险
  使用经中国保监会报备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政策性生猪养殖保险条款》,其主要内容为:
  1.投保条件
  (1)投保的育肥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
  (2)饲养场所管理制度健全,饲养管理正常,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3)饲养场所在非传染病疫区内,且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行洪、蓄洪区;
  (4)育肥猪存栏量100头以上(含)的规模养殖场(户)均可自愿参保。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分别组织企业生产基地成员、合作社社员统一参保;
  (5)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育肥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疾病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育肥猪在约定的养殖地点死亡并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承保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3.责任免除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饲养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2)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
  (3)保险育肥猪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