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綦江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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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需要看哪些书【制定机关】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12.26
【字 号】綦江府办发〔2019〕59号
【施行日期】2019.1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水电 qzzn公务员考试网
正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綦江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相关部门,有关单位:
  《綦江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考公务员岗位招录表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国家卫健委最新
  2019年12月26日
 
綦江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建立健全长效运行管理机制,确保农村饮水工程“建得成、用得起、管得好、长受益”,充分发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脱贫攻坚中的水利基础设施作用,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期发挥效益,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根据《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长效机制的意见》(渝府办发〔2019〕124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已建成并经验收合格投入运行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不包括城区),包括规模化供水工程(设计日供水1000m3以上或者设计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上的村镇供水工程)、小型集中供水工程(供水人口在20人以上,但是未达到规模化供水工程标准的村镇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供水人口在20人以下的村镇供水工程)。
  第三条  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坚持城乡供水一体化方向,实行“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行相结合、生活用水优先与兼顾非生活用水相结合、保障水量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责任机制
  第四条北京高校教师招聘最新情况  区人民政府负责农村供水工作的组织领导,审定农村供水发展规划,制定本区管理办法,落实管理机构、财政经费、有偿用水、水源保护等政策措施,研究处理农村供水重大问题,建立完善“政府主导、部门监管、镇(街)抓落实”的行政管理责任体系。
  第五条  区级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相关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区水利局负责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机构,指导、监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供水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定期开展督查检查、水质监测和人员培训,指导督促镇(街)落实管护责任,完善管护制度,保障供水安全。
  (二)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有关项目建设方案,下达投资计划并监督执行,核定集中供水工程供水水价,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成本测算。
  (三)区财政局负责统筹整合资金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项目建设、运行管护、培训、卫生监督和水质监测等,加强资金监督,实行经费分配与运行管护情况挂钩。
  (四)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农村供水工程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及监管、水源地水质监测评价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五)区农业农村委负责严格按要求落实饮用水水源地为禁养区的“三区划分”,负责制定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方案。
  (六)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提出地氟病及其他涉水重病区等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开展农村供水水质定期(枯水期、丰水期)监测和卫生监督等,建立部门沟通协调机制,按照国家网络直报要求上报监测系统。
  (七)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根据供水单位申请办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不动产权登记。
  (八)区教委负责监督各农村学校饮水安全管理,加强农村学校校区内供水水池、管道等建构筑物安全管理,各场镇、集镇集中供水工程管网覆盖区域内的农村学校禁止使用自备水厂(含压力机井)向师生供应生活饮用水。
  (九)区经济信息委负责督促供电企业为供水工程提供电力保障,落实供水工程优惠电价政策。
  第六条  镇(街)是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及供水安全负总责。主要职责为:农村饮水安全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引导农村供水工
程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用户积极通水入户;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落实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的日常监督管理;加强饮用水源的保护工作;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维护补助资金和水费使用管理;督促供水单位加强安全生产、严格按规范规程制水消毒、自觉接受水质检测监测;督促村(社)落实供水工程运行管护等工作。
  第七条  供水单位(国有公司、专业公司、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用水户协会或受益户等)承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护责任。
 
第三章 产权与使用权管理
  第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区水利局负责工程产权(不包括土地所有权)界定工作,依法明晰工程产权,对产权归属已明晰的工程核发产权证书。
  第九条  由国家投资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由集体投资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产权属于集体所有;由个人(企业)投资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产权属于投资者所有;由国家、集体、个人(企业)共同出资建
设规模较大的农村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产权由国家、集体、个人(企业)按出资比例共同所有;社会其他法人、自然人投资新建的农村供水工程,产权与使用权归投资者所有。
  第十条  由国家投资占主导,规模化供水工程产权与使用权属于国有公司所有,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产权监督管理;国家投资修建的农村面上的小型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归镇(街)农业服务中心所有,镇(街)负责资产的监督管理,使用权由镇(街)根据工程实际和管理模式,确定给供水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分散供水工程,产权属于受益用水户所有。
 
第四章  水源与水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