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智能网汽车道路测试应用管理试行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1.26
【字 号】渝府令〔2022〕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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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2022.03.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题分类】城市管理,科学技术其他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0号
  《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22年1月5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胡衡华
  2022年1月26日
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道路测试
  第四章  示范应用
  第五章  示范运营
  第六章  交通安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维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等道路测试与应用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几岁可以报考公务员  本办法所称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实现车与人、车、路、云端等进行智能信息交换、共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可以实现安全、高效、舒适、节能行驶,并最终可以实现替代人操作的新一代汽车。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完全自动驾驶三个技术等级。公务员政审表
  本办法所称道路测试,是指在公路、城市道路、特定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的路段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
  本办法所称示范应用,是指在公路、城市道路、特定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的路段进行的具有试点、试行效果的智能网联汽车载人载物等运行活动。
  本办法所称示范运营,是指在公路、城市道路、特定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的路段进行的具有试点、试行效果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三条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管理应当遵循政策先行、鼓励创新、安全可控、包容审慎、开放合作、绿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管理的领导,制定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结合产业发展趋势,出台扶持政策,创新管理方法,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
  第五条 市经济信息部门牵头推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负责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和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智能网联汽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网信、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划定智能网联汽车政策先行区。
  政策先行区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政策创新、管理创新等方式推动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探索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运营、完全无人驾驶的道路测试与应用,探索针对智能网联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应用推广的创新性监管措施。
  政策先行区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可以在其辖区范围内自行
云南省招生考试院查询划定道路测试与应用路段和区域,自行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自行划定道路测试与应用路段和区域、自行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应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专业性论证和风险评估,加强日常监管,确保安全。
  职业学校招聘信息第七条 市经济信息、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城市管理、市交通运输等部门和政策先行区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联合工作机制,协调推进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管理工作,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
  第八条 经济信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提供相关技术支撑。
  经济信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可以建立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以及相关管理部门专业人员组成的智能网联汽车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应当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涉及的车辆、道路、通信等专业技术,以及伦理、安全、法律等问题进行研究,提供专家咨询意见。
  第九条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管理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将道路基础设施智能化建设纳入相关道路建设规划,配套建设通信设施、感知设施、计算设施、云控平台等车路协同基础设施,推进道路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升级,促进智慧城市基础设施与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协同发展。
  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申请在其管理的道路公用基础设施上搭建车路协同基础设施,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市经济信息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城市管理、市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需要和道路基础条件,划定部分公路、城市道路路段以及其他特定区域,用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并向社会公布。
  划定道路测试与应用路段和区域时,应当充分利用本市公路、城市道路地形地貌特点,提高道路测试与应用路段和区域的连接性、通行性,逐步扩大道路测试与应用路段和区域范围。
  第十二条 经济信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的时间、项目以及安全注意事项等。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在道路测试与应用路段和区域内设置明显的道路交通安全标识和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