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行业监管属地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 云南省事业单位考试真题及答案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10.09
【字 号】巴南府办发〔2020〕92号
【施行日期】2020.10.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行业监管
  属地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解决部分行业领域在机构改革后安全生产职能职责出现监管空白、职责交叉及行业管理和属地管理职责不明等问题,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安委〔2015〕5号)和区委、区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巴南委发〔2017〕29号)、《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巴南委发〔2018〕43
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和“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要求,结合机构改革实际,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行业监管和属地管理的工作职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综合监管职责
  区应急局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
  (一)推动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工作措施;
  (二)定期分析研判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安全生产重大措施落实情况并提出对策建议,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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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区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四)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镇街、区政府有关部门、区属国有公司和各专项安全办公室安全生产工作;
  (五)组织开展全区性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专项巡查、目标考核等工作;
  (六)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风险管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协调监督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负责对安委会挂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整改情况进行督办;
  (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
  (九)依法组织开展全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十)牵头组织全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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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校园招聘网  发展改革、教育、经济信息、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体育、林业、供销、公安(含交巡警)、规划自然资源、市场监管、消防救援、气象、海事、邮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与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相关文件以及相关单位“三定”方案规定,遵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承担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责任(具体职责清单见附件)。
  (一)落实上级和同级党委、政府以及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结合本行业(领域)实际,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研究解决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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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行业(领域)发展规划,拟定安全生产政策、行业规范和规程标准;
  (三)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巴南委发〔2018〕43号),推进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和监管队伍建设,建立责
任清单和权力清单;
  (四)以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
  (五)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负责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六)依法组织对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整改事故隐患;
  (七)督促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从规划、规模、工艺技术设备、人员素质等方面严格行业准入,淘汰落后工艺、材料和设备设施,强化源头治理;
  (八)依法开展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执法,查处安全生产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并对许可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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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参与或者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
  (十)受理安全生产举报投诉,进行事故统计;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十一)负责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责任。
  三、属地管理职责
  (一)属地管理划分
  1.各镇街属地监管的边界以行政区域边界划分为准,区政府对管辖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跨行政区域设置的分厂(车间)等由实际生产经营地负责监管。
  2.各镇街和区经济园区公司、物流基地公司、国际生物城公司、职教城公司等行政区域(两规已覆盖或已交由上述单位管理的先行清理补偿地范围)内未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属地政府或区属国有公司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确保属地范围内无安全生产监管盲区和空白。
  3.根据分级负责和网格化监管的原则,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内中央和市属驻区企业(军工企业除外)、驻区事业单位(学校、卫生、福利机构等)及市级重大建设项目施工、设施运营的安全属地管理职责;各镇街和区属国有公司负责管辖范围内中央、市属驻区企业分支机构(如加油站、加气站、车站等)、区属企业的安全属地管理,负责规模(限额)以下工商贸企业安全的直接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