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农商银行955
【公布日期】2017.10.30
公务员法全文实施条例∙【字 号】乌政办〔2017〕270号
【施行日期】2017.10.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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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政办〔2017〕270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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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事业编是干嘛的乌鲁木齐市“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组对我市提出的督办要求,加快推进首府“天变蓝”工程,坚决打好治污、减煤、降尘、增电、改气“组合拳”,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工作,巩固“散乱污”企业治理成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等相关政策,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保护打好“三大攻坚战”的意见》(乌党办发〔2017〕119号)和《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天变蓝”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7〕211号)要求,以“政府主导、属地负责、部门联动”为原则,以保障市民健康为出发点,以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为核心,以协同治理和精细管理为抓手,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
持续推进“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在2017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散乱污”企业整改和关停工作,并长期坚持巩固“散乱污”企业治理成果。
  二、治理范围安徽成考网报名系统
  我市重点对有金属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炭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废塑料加工,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类行业“散乱污”,集中进行整治。
  三、综合治理分类施治标准
  2017年,全面完成“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以控制污染排放为主要目标,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要对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详细了解,按照企业所处区域、存在问题特性在空间、时间上体现梯度管理理念,做到“一企一策”,分别采取关停取缔、限期搬迁、停产整治的措施进行分类施治,坚决杜绝“一刀切”。(具体综合治理实施标准详见附件1)
  四、工作安排
  (一)调查摸底。各区(县)要在前期摸排企业名单的基础上,组织区(县)环保、经发、安监、国土、工商、公安、质监、水务及电力等部门,进一步对本辖区内“散乱污”企业进行全方位的深入摸排,务必做到全覆盖、无死角,认真填写《乌鲁木齐市“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做到不瞒报、不漏报,于11月10日前将电子版材料报送至市经信委(联系人:赵育,:2812055)。同时,各区(县)要将最新摸排情况于每月30日前报送至市经信委。
  (二)组织实施。各区(县)要对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精准分类,有步骤、有层次、有梯度的开展好开展“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工作,严格把握时间节点,倒排时间表,确保圆满完成整治任务。各区(县)“散乱污”整治具体实施方案于11月10日前报送至市经信委。
  (三)禁止新增。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发展政策及我市选址规划布局要求的项目,坚决不予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对未能按期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发生过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存在环境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未完成的企业,不予办理新建项目手续。对违规私租私建的企业要及早查处,即查即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