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5.10
【字 号】乌政办[2010]164号
【施行日期】2010.05.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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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公务员贴吧
(乌政办[2010]164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关于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五月十日
关于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的实施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09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现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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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积极组织宣传学习
  (一)以电子计算机技术为代表的信息化,是当今世界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方向,对传统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和经济社会各个方面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加快推进信息化发展是关系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战略举措,是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必然选择,是加快改革开放、实现经济跨越式发展的迫切需要。《条例》是我国西部省区制定的第一部有关信息化的地方性法规,标志着自治区信息化发展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贯彻落实《条例》对于促进我市信息化发展,规范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发挥信息化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保稳定、保发展、保民生作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乌鲁木齐市委九届八次全委(扩大)会议的要求,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二)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组织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深入宣传贯彻落实,并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条例》的宣传,增强全民信息化法律素养,普及信
息化知识。全市各级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宣传方案,分阶段、分步骤、有计划地做好宣传工作,使《条例》深入人心,努力形成“领导重视、舆论关注、众关心、部门支持、全社会共同参与推动信息化发展”的浓厚氛围和长效机制。
  (三)认真组织学习培训。《条例》内容涵盖了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信息工程建设、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产业发展、信息安全保障等方面,覆盖面广,专业性强。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针对《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特别是对信息化主管部门的人员进行培训。要以《条例》单行本、要点释义等为教材,集中安排时间,有计划地分期、分批组织各类培训班,定期组织学习交流会、研讨会,交流学习经验,要通过培训学习,进一步增强和提高法规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做到用《条例》规范和指导政府的行为。今年要组织开展落实《条例》的调研活动,适时组织召开以贯彻《条例》为主题的信息化政策法规工作研讨会。各级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化主管人员和电子信息企业要深刻领会《条例》的内涵,正确运用《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指导实践。
  二、考研英语相当于几级水平加强规范化管理,依法推进信息化工作
  (一)健全管理体制。根据《条例》第四、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的管理工作,完善区(县)信息化管理体制,确保人员、编制、职能到位;发改、财政、公安、广播电视和通信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做好与信息化相关的管理工作。各级政府及信息化主管部门(信息化领导小组)逐步形成宏观决策、职能部门归口管理,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信息化管理体制。
  (二)加大资金投入。根据《条例》第四、第六条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信息化发展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信息化专项资金,用于推动和引导本地区信息化建设和发展,同时要加大投融资力度,引导社会力量投资信息化建设,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多渠道的信息化投入格局。为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市政府和区(县)政府及其各部门投资主要用于电子政务“两网一站”和面向公众服务的公共应用系统建设,应当逐步交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对运行进行维护,实现行政机关信息与网络运行、维护服务的专业化、社会化,运行维护经费列入各自年度财政预算。
  (三)加强规划管理。按照《条例》第二章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建设的相关规定,市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信息化工作的规划管理,负责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并将规
会计信息采集入口划及其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布;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编制信息化专项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四)加强信息工程项目的规范管理。政府投资的信息工程项目,发改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意见;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信息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技术标准、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资源共享以及其他相关内容提出审查意见。信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在系统测试和运行合格后,向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信息工程验收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非政府投资的重大信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报区(县)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五)加强对信息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相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商、质检、通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信息产品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完善制度措施,落实《条例》各项规定
  (一)建立信息工程绩效评估机制。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市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监察、人事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工程绩效评估机制,并将其纳入行政机关工作督察考核体系,并尽快出台《乌鲁木齐市信息工程绩效评估管理办法》,对行政机关的信息工程绩效实施监督与考核。
  (二)完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建设,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继续提升和完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形成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传输骨干网,满足与国家和自治区电子政务网络对接的需求,实现各区(县)、各部门电子政务网络的互联互通。加快电子政务协同办公等各项应用系统的建设,加大社会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投资力度,充分运用信息技术,不断提高社会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各区(县)、各部门建设电子政务网络工程应当遵循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规定,充分利用已有网络基础和资源,不得重复建设。
  (三)加强政府信息交换与共享。根据《条例》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市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政府信息共享标准和目录体系,积极推进市、区(县)两级政府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行政机关要编制政府信息共享目录,明确政府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和责任,促进信息的电子化存储和规范化管理,实现政府信息在行政机关之间的资源共享和充分利用。
  (四)建立信息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制度。根据《条例》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的运行单位或者主管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息安全监控系统和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对信息内容的安全监管,防止违法、有害信息的传播。市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信息安全检查办法,并会同公安、保密等有关部门,对重点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及时查隐患,保障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四、加强执法监督检查,确保《条例》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贯彻实施《条例》是一项综合系统工程,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把贯彻落实《条例》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增强责任意识,结合各自实际,制订具体方案和措施,把各项工作抓紧抓实,充分发挥《条例》对我市信息化发展的规范引导作用。各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严格遵守和执行《条例》的规定,支持信息化主管部门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