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1.03.31
【字 号】川财规〔2021〕8号 农业银行
【施行日期】2021.07.01
四川省人力资源【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财规〔2021〕8号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省级各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规范全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活动,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反馈。
   附件:《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财政厅
  2021年3月31日
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交易系统
  第三章  交易规程
  第一节  编制和获取采购文件
  第二节  编制和提交投标(响应)文件
  第三节  开标、开启投标(响应)文件
  第四节  评审委员会组建
  第五节  评审
  第六节  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七节  特殊情形处理
  第八节  档案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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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活动,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各级政府采购项目的电子化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化采购活动是指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各方依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电子化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 电子化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
  第四条 政府采购活动参与各方应当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数字证书登录交易系统进行系统操作,使用依法认证的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确认采购过程中制作、交换的数据电文资料,并对其操作行为和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确认的事项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财政厅负责指导全省政府采购电子化采购工作,牵头组织省级政府采购交易系统建设;市(州)财政部门牵头组织本地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建设。
第二章  交易系统
  第六条 交易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应当遵循“标准统一、安全可靠、规范高效、开放共享”的原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实现数据信息、交易流程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第七条 交易系统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一)从采购文件编制到拟定采购合同期间的采购交易各环节、全流程在线完成,流程规范、操作便捷。
  (二)采集、编辑、汇总、分析、传输、存储有关政府采购数据信息和识别身份信息,确保所记录的信息客观、完整和可追溯,实现与相关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共享。
  (三)实现规则控制、预警提示、数据分析和留痕管理。公务员面试必背五十句
  (四)支持和满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要求。
  (五)财政部门按照监管要求规定的其他功能。
  中考成绩查询2022第八条 交易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为电子化采购活动参与各方平等参与采购活动提供技术保障。
  交易系统应当兼容纳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数字证书互认范围的数字证书,不得限制或者指定使用特定数字证书。
  第九条 交易系统的建设和运维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行和安全管理规范,加强交易系统的监控、检测,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北京国企招聘信息
  第十条 交易系统的网络安全实行“谁主管、谁负责”,交易系统的建设和运维管理单位应当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交易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第十一条 交易系统的建设和运维管理单位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不得泄露获取的个人身份信息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本办法规定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或者为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提供便利。
第三章  交易规程
第一节  编制和获取采购文件
  第十二条 采购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竞争性磋商文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等,下同)应当通过交易系统编制、确认,并载明电子化采购有关要求。
  政府采购活动参与各方应当按照交易系统操作要求完成身份认证、权限绑定后,开展电子化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供应商使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对数据电文资料进行确认的有关要求,能够由供应商使用其电子印章进行确认即可生效的事项,不得同时要求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进行电子签名。
  第十三条 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采购公告应当载明项目实行电子化采购有关要求、交易系统注册登录方式以及采购文件获取途径、时间和方式。
  第十四条 采用资格预审公告征集、书面推荐或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等方式邀请供应商的,依法确定邀请供应商名单后,向受邀请供应商发出邀请书。邀请书应当载明项目实行电子化采购、交易系统注册登录方式以及采购文件获取途径、时间和方式。
  第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获取开始时间前,将采购文件上传至交易系统;需对已上传采购文件进行更正的,依法发布更正公告后,将更正后的采购文件上传至交易系统,并通过交易系统向已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发送更正信息。
  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公告或者邀请书的规定,登录交易系统获取采购文件,交易系统将向供应商反馈已获取采购文件的证明信息。
  第十六条 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除政府采购监督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外,已获取采购文件供应商的信息应当保密。
第二节  编制和提交投标(响应)文件
  第十七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规定和交易系统操作规范编制、确认、加密投标(响应)文件,并在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交易系统成功提交,交易系统将向供应商反馈提交成功的证明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