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院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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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10.04
【分 类】其他
正文
 
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日趋明显,老年人权益保障正成为需要全社会共同面对的重要课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提出,将老龄事业发展纳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
略,促进老年人养老服务、健康服务、社会保障、权益保障等统筹发展。全省法院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家教、家风的重要论述,深入践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加强老年人权益保护的立法宗旨,高度重视依法审理涉老年人权益的各类案件,通过司法手段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全力服务老龄化国家战略。
  在“9.9”重阳节到来之际,四川高院特发布2021年人民法院审结的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七例。该七件案例涉及老年人出行、再就业权益、子女赡养、探望权、医疗保险、意定监护等密切关乎老年人人身、财产安全和精神需求的多个方面,通过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示范、引领等作用,以期推动构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安、老有所为的老年友好型社会。
 
目 录
  01案例一
  李某国诉艾某政、杨某辉、大竹县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02案例二
  张某甲、邓某诉韩某探望权纠纷案
会计学专业学什么  03案例三
  黄某珍、王某合诉马某林赡养费纠纷一案
  04案例四
  李某吾诉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
  05案例五
全民国防教育日是每年9月的第几个星期六  王某、张某林等诉何某月、刘某敏等排除妨碍纠纷一案
  06案例六
  杨某照诉杨某甫、姚某碧、杨某杰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07案例七
  钟某意定监护一案
 
案例一:李某国诉艾某政、杨某辉、大竹县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17日,艾某政驾驶轻型货车搭乘李某国、胡某林、张某初,与杨某辉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相撞并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导致李某国、艾某政、胡某林、张某初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艾某政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辉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国、胡某林、张某初不承担事故责任。重型自卸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
州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100万元),轻型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投保了乘客乘坐险每座1万元,本次事故发生在以上保险责任期限内。受害人李某国属于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村居民,在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前依靠自己的劳动维持生活。李某国向法院起诉要求四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后续费、误工费等共计18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李某国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有证据证明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前仍依靠自己的劳动维持生活,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导致其收入减少,李某国主张的误工费应予支持。遂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承担交通事故赔偿款149121.65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承担交通事故赔偿款10000元,艾某政承担交通事故赔偿款6260.91元,杨某辉承担交通事故赔偿款1333.34元。
  典型意义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
鼓励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2022年3月,院发布的《关于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也提出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老年人劳动权益保护,促进老有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现实生活中,60岁以上的老年人接受返聘工作或从事雇工、农业生产的情况极为普遍。确认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具有劳动能力并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老年人因事故导致务工收入的减少应当依法获得相关赔偿,有利于进一步维护老年人就业权益,充分发挥低龄老年人社会作用,保障老有所为,从而贯彻落实国家老年人再就业的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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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二:张某甲、邓某诉韩某探望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甲与邓某系夫妻关系,两人于1993年11月10日共同生育一子张某乙。张某乙与韩某结婚并生育一女张某丙。后张某乙与韩某于2012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载明女儿张
某丙跟随母亲韩某生活,父亲张某乙每月支付抚养费。祖父母张某甲、邓某在二人离婚后,仍与孙女保持良好的关系并经常往来。2017年,张某乙病逝后,韩某遂中断其女张某丙与祖父母的联系,并将其姓名更改为韩某乙。张某甲与邓某因无法探望孙女,将韩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甲、邓某每月探望孙女一次,韩某予以协助。中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网
  裁判结果中国人事网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之规定,老年人享有被家庭成员尊重、关心和照料的权利,其精神需求不可忽视,允许隔代探亲与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相符,亦是对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继承与发扬。本案中,张某甲和邓某的儿子张某乙于2017年病逝,2017年年底之前张某甲、邓某时常探望孙女,张某甲、邓某与孙女已建立了较为深厚的感情基础,张某甲、邓某基于与孙女的亲缘关系,提出的探视请求合理合法。法院遂判决张某甲、邓某每季度第一个月第一个周六有权探望孙女一天,韩某应对张某甲、邓某行使探望权给予必要的配合。
  典型意义
  关爱老年体精神健康已成为社会热点关注的话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本案系一起典型的“隔代探亲”引发的纠纷,两位老人已是古稀之年,面对孙辈亲情的疏离,不得已通过诉讼的方式以解决其隔代探望的精神情感需求。尽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仅规定了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对隔代探望权并未进行明确规定,但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的法旨,孙子女作为家庭成员的组成部分,无论是基于民法典的公序良俗原则,还是基于对老年人精神需求的保障,祖父母亦或是外祖父母均有权向法院请求对孙子女、外孙子女进行探望。本案中,孙女不仅是张某甲与邓某晚年生活的精神慰藉,也是其在失去儿子后重要的情感寄托。法院就祖父母对孙子女进行探望的诉请予以支持,有利于继承与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