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粤两院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22年)
四级报名报名时间截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解读(粤高法〔2022〕284号)
1、加强裁审衔接,统一法院和仲裁机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裁判标准。
2、明确适用社会保险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时存在的问题。(二)文件性质
1、并非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今后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办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内部指引和标准,办案时参照执行。
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各地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此前制订的会议纪要、指导意见与本纪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纪要为准;不冲突的,相互补充。4、用人单位可作为劳动用工管理的依据。(三)执行时间
1、纪要下发之日,即2022年7月23日。2、已立案、未审结的案件按纪要的标准裁判。二、适用《社会保险法》的若干意见江苏农村信用社招聘
(一)社会保险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了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垫付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的,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告知劳动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寻求解决。
解读: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称“社会保险争议”,目前暂时按狭义理解为“社会保险待遇损失争议”,但突破之处在于首次明确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2)此外,基于社会保险关系产生的具有给付内容的争议,作为劳动争议处理,例如:①前款规定的劳动者垫付用人单位应承担社会保险费后要求返还的;
②因用人单位原因拖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导致待遇(工资)损失的;③缴费基数低于本人工资导致工伤保险待遇差额的;
山西省公务员省考职位表④因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期限或者未按规定程序为参保职工申领导致的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待遇的;
⑤与社会保险有关的劳动保护、休假、工资福利等。
(3)建立(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或者社会保险缴费纠纷等行为之诉不属劳动争议。
(4)下面第2条第一款规定的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未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劳动者要求及泵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赔偿的不属劳动争议。(二)基本养老保险争议
2、劳动者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年限、缴纳数额不足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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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2〕237号)的规定,可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告知劳动者向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寻求解决。
解读:粤人社发〔2022〕237号文适用于“所在单位关闭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无生产经营能力等原因无力承担缴费责任或因超过法定时效无法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从未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该条规定的意义在于对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进行指引和建议。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答复不能补办;(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解读:为贯彻《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本条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争议的构成要件做了严格规定。此外,对待遇损失赔偿如何计算未做规定。
(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损失赔偿争议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劳动者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报销医疗费用的,应予支持。
公务员报名表解读:未为员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违法成本和风险加大。实践中对于已发生的医疗费是否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有三种方式:一是仲裁机构或者法院依职权按目录确定;二是委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虚拟确定;三是用人单位举证确定。企业很难界定那些药品属于社保局的药品目录,所以可能面临全额报销的医疗费用的风险。为降低用工风险,建议非常关注成本的企业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目前广州已经不能先行参加工伤保险,可考虑委托有资质的代理公司(如:比拓国际)到其它城市代为购买。
(四)工伤保险待遇损失赔偿争议
4、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工伤保险关系,且用人单位以及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均未在法定期间申请工伤认定,以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驳回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的申请或起诉,并告知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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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行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但用人单位对构成工伤无异议的除外。
解读:根据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而根据本条,如果双方超过法定期间导致工伤认定部门不受理认定申请的,职工还可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用人单位承担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另请注意但书部分,如有证据例如协议书、通知等可以证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构成工伤或职业病无异议的,用人单位仍须承担工伤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