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限期整改烟气在线监控系统建设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环办发[2008]224 
【发布部门】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08.10.13 
【实施日期】2008.10.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限期整改烟气在线监控系统建设的通知
(川环办发〔2008224中国教师教育网河南号)
  各市(州)环保局、各国控烟气重点污染源企业
  按照环境保护部的总体要求和省环保局2008423日火电企业烟气脱硫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内江现场会的部署,全省国控烟气重点污染源企业(包含火电企业、自备电厂企业、燃煤锅炉企业)必须于20081231日前完成在线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联通。但据各地统计汇总情况看,在全省应安装烟气在线监控系统的47家国控烟气重点污染源企业和2008年全省总量减排火电企业中,目前仅有19家火电企业完成在线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省监控平台的联通,其余34家企业未实现联通,将影响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的完成。现就全省烟气在线监控系统建设限期整改及安装要求通知如下:
  一、 安装对象和时间要求
  凡被列为国控、省控烟气重点污染源企业名单的都应按
  要求安装烟气在线监控系统。属于2008年节能减排目标考核的企业9家(名单附后)必须于2008河北高考1130日前抢时间争速度完成烟气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属于未联通的国控烟气重点污染源企业(名单附后)的必须在20081231日前完成烟气在线监控系统建设,都必须与省烟气在线监控平台联通,同时与市州监控平台联通传输数据,并保证数据上传指标完整。各市州烟气监控平台软件由省环境信息中心提供,于20081030日前安装完。
  二、 系统功能与技术规范
  依据环境保护部《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200628号令)、省环保局《关于加强全省火电企业烟气在线监控系统建设的通知》(川环发[2007103号)和《关于全省火电企业在线监控联网工作会议纪要》(川环阅[20081号)的要求,烟气在线监控系统企业端包括烟气自动监测、数据传输、视频监控三个子系统。
  1、烟气自动监测子系统完成烟气的采集和分析;烟气自动监测系统必须符合环境保护部《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规范》,并通过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具有国家环保产品认证证书,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2、数据传输子系统将采集的数据通过有线(无线)网络传输到省烟气在线监控中心平台;数据传输系统(即数据采集仪)必须符合环境保护部《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和四川省环保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烟气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通讯协议>的通知》(川环办发[2006]24号)等文件的要求并通过省环境信息中心组织的测试,才能实施安装建设,以确保数据传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数据传输
系统与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安装建设要相对独立,逐步实现相互监督的运行管理机制,确保适时监控、适时传输的准确性。
  3、视频监控子系统由现场摄像设备、图像识别及存储和传输设备组成,用以完成现成的视频监控,防止人为因素干扰系统正常运行。
  三、 上传指标与传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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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传指标按《关于加强全省火电企业烟气在线监控的通知  》(川环发[2007103号)要求执行。采用循环流化床工艺的上传8个监测指标(SO2NOX、烟尘、流速/流量、烟气温度 、烟气压力、含氧量、含水量);采用石灰石膏法工艺的上传17个监测指标(SO2报名时间教师资格证、NOX、烟尘、流速/流量、烟气温度 云南招生报名网址、烟气压力、含氧量、含水量等指标脱硫前、后的数据和旁路开关量)。
  烟气监控数据接入与传输方式一律通过数据采集仪从现场监测设备(一次仪表4-20mA模拟信号)取得,企业有多根烟囱时,一律采取并联接入。若现场已配置数据采集与传输设备的,由企业组织设备供应商按照环境保护部及四川省环保局相应标准完善传输控制代码;
若现场没有配置数据采集与传输设备的,必须按统一的标准加装数据采集传输设备。传输使用的方式可采用有线(ADSL)与无线(GPRS/CDMA)两种方式,监测数据传输频次为1/分钟。
  四、系统建设实施要求
  根据《关于加强全省火电企业烟气在线监控的通知  》(川环发[2007103号)的要求,市、县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控、省控烟气重点污染源企业烟气在线监控下位系统的建设计划和组织实施。各个国控、省控烟气重点污染源企业的烟气在线监控下位系统安装前必须编制烟气在线监控系统《实施方案》,严格按照《四川省火电企业烟气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川环发[2006]125号)和《关于加强全省火电企业烟气在线监控的通知  》(川环发[2007103)号文件要求执行,并报省、市环境监测部门进行技术审查。数据采集传输设备参数必须与省环境信息中心监控接收平台配置兼容。
  五、督查与验收
  按照川环阅[2008]1号文件要求,全省火电企业及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环
保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在2008年底前实现与国家、省、市监控中心的数据传输,一点多传三级联通,保证全省减排工作的顺利进行。省环境信息中心、省环境监察执法总队将联合对各地烟气在线监控系统的建设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全省通报。
  按川环阅[2008]1号和川环办发[2008]183号的要求,重点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控系统的验收工作实行省、市分级验收的原则,省级征收排污费的火电企业由省环境监察执法总队牵头组织验收,其它重点污染源烟气监控系统由市州环境监察支队牵头组织验收。
  附表:1、列入2008年全省总量减排火电企业名单
  2、己做CEMS系统且已联通的国控烟气重点污染源企
  3、未联通的国控烟气重点污染源企业名单
○○八年十月十三日
  附表一:
  列入2008年全省总量减排火电企业名单
序号
司法考试具体时间企业名称
地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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