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笑峰、黑龙江省司法厅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12 
【案件字号】(2021)黑01行终9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赵扬王亚虹吕国庆 
【审理法官】赵扬王亚虹吕国庆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谢笑峰;黑龙江省司法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当事人】谢笑峰黑龙江省司法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当事人-个人】谢笑峰 
【当事人-公司】黑龙江省司法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乌鲁木齐铁路局招聘【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原告】谢笑峰 
【被告】黑龙江省司法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三支一扶报考条件和要求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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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证据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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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省司法厅根据谢笑峰对所希望获得信息的描述进行了相应的检索,根据检索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对可以公开的向谢笑峰提供了黑政法发〔2008〕66号、〔2011〕6号文件,对经检索没有公开信息的答复该信息不存在。省司法厅已充分履行其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司法部行政复议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一审判决驳回谢笑峰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谢笑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渭南事业单位招聘公告【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上诉人谢笑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5 06:02:51 
谢笑峰、黑龙江省司法厅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黑01行终97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谢笑峰。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省司法厅,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某某。
     法定代表人赵金成,厅长。
     行政负责人滕凤洲,副厅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博文,黑龙江省司法厅行政复议与应诉一处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亮,黑龙江省司法厅行政复议与应诉一处副处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某某/div>
     法定代表人唐一军,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涟漪,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行政复议与应诉一处干部。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正坤,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执业监督处干部。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谢笑峰因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20)黑0103行初1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谢笑峰,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司法厅(以下简称省司法厅)的行政负责人滕凤洲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博文、赵俊亮,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以下简称司法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涟漪、任正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认定,2019年6月3日,谢笑峰向省司法厅邮寄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事项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申请省司法厅信息公开: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
委员会办公室成立的批准文件黑厅字(2019)?号纸质文本加盖公章邮寄送达。”省司法厅于2019年6月4日签收,并于2019年6月10日对谢笑峰的申请作出《关于谢笑峰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谢笑峰对此《答复》不服,向司法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司法部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2019)司复决22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谢笑峰要求公开的事项,信息内容描述不明确,省司法厅在未要求其补正的情况下向其公开“黑政法发[2008]66号”“黑政法发[2011]61号”两个文件,与谢笑峰申请公开的信息并非一致,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答复》亦未告知谢笑峰救济途径,属于程序瑕疵。决定撤销该《答复》,责令省司法厅自接到决定之日起对谢笑峰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省司法厅于2019年9月21日收到(2019)司复决22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19年9月24日对谢笑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补正通知书》,载明:“由于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不明确,且仅有申请公开文件的发文年份而无具体文号,本机关无法检索查询,要求其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内容。”谢笑峰于2019年10月7日向省司法厅邮寄提交信息公开补正申请书,省司法厅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第二次《答复》并于2019年10月25日向谢笑峰送达,谢笑峰对此《答复》不服,向司法部再次申请行政复议,司法部于2020年2月21日作出(2019)司复决34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省司法厅信息
护师报名时间2021年报名入口公开答复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但《答复》告知谢笑峰申请公开的“黑厅字(2019)?号”信息不存在,未援引法律依据,应视为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错误,决定撤销该《答复》,责令省司法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对谢笑峰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省司法厅于2020年3月16日作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即《关于谢笑峰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以下简称2020年3月16日《答复》),谢笑峰对此《答复》仍不服,向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司法部于2020年7月2日作出本案(2020)司复决5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省司法厅作出的2020年3月16日《答复》适用依据正确,内容正当,程序合法,决定予以维持。现谢笑峰对2020年3月16日《答复》及司法部作出的(2020)司复决5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不服,提起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