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现场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11.19
【分 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河北省特岗教师招聘网
《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建立健全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体系,明确非现场监管的职责分工,规范非现场监管的工作流程,提高非现场监管的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我会起草了《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v、v),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通过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ealth@v。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中国银保监会公司人身险部(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20日。
 
中国银保监会
  2021年11月19日
 
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体系,明确非现场监管的职责分工,规范非现场监管的工作流程,提高非现场监管的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是指监管机构通过收集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的公司治理、偿付能力、经营管理,以及业务、财务数据等各类信息,持续监测、分析保险公司业务运营、提供风险保障和服务实体经济情况,对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的整体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持续性监管过程。
  非现场监管是保险监管的重要手段,监管机构要充分发挥其在提升监管效能方面的核心作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机构是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包括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其中保险公司法人机构是指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法人机构依法设立的省级(含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和地市级中心支公司,不包括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和各类专属机构。
  第四条 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开展非现场监管,应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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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全面风险监管原则。开展非现场监管应以风险为核心,全面识别、监测和评估保险公司的风险状况,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推动保险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二)协调监管原则。机构监管部门、功能监管部门和行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非现场监管
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充分整合监管力量。
  (三)分类监管原则。开展非现场监管应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类型、经营模式、风险状况、系统重要性程度等因素,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分类施策,及时审慎采取监管措施。
  (四)监管标准统一原则。开展非现场监管应设定统一的非现场监管目标,建立统一的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指导监管人员有序高效的履行非现场监管职责。
 
第二章 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
  第五条 机构监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非现场监管的制度规定、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对直接监管的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和保险行业的系统性风险开展非现场监管,并指导派出机构开展非现场监管。
  第六条 功能监管部门和行为监管部门要与机构监管部门协调配合,为构建完善非现场监管制度体系,开展非现场监管提供数据资料、政策解读等相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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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派出机构负责对属地监管的保险公司法人机构、辖内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以及保险行业的区域性风险开展非现场监管。
  第八条 机构监管部门、功能监管部门和行为监管部门与派出机构之间应当建立非现场监管联动工作机制,加强横向和纵向的监管联动,积极推动实现监管信息的有效共享。
  第九条 非现场监管应当与行政审批、现场检查等监管手段形成有效衔接,与公司治理、偿付能力、资金运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重点监管领域实现合作互补,共同构建高效、稳健的保险监管体系,为监管政策的制定实施提供有力支持。
  第十条 非现场监管的工作流程分为信息收集和整理、日常监测和监管评估、评估结果运用、信息归档等四个阶段。
  第十一条 监管机构应当根据监管人员配置情况和履职回避要求,确保非现场监管分工到位、职责到人,定期对非现场监管人员进行培训、轮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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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监管机构应根据非现场监管的需要,从监管机构、保险公司、行业组织、行业信息基础设施等方面收集反映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和风险状况的各类信息。
  第十三条 监管机构应充分利用各类保险监管信息系统采集的报表和报告,整理形成可用于非现场监管的信息。
  监管机构应定期收集日常监管工作中形成的现场检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调研信息、信访举报投诉信息、行政审批信息、涉刑案件信息等,整理后用于非现场监管。
  第十四条 监管机构应充分利用已要求保险公司报送的各类信息;对于非现场监管需要保险公司补充报送的信息,可以通过致函问询、约见访谈、走访等方式从保险公司补充收集。
  监管机构认为必要时可要求保险公司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精算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审计或鉴证的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监管机构应加强与保险业协会、保险学会、保险资管业协会等行业组织,以及保险保障基金、中保投资和上海保交所等行业机构的沟通协作,充分利用其工作成果,整
理形成可用于非现场监管的信息。
  监管机构应充分利用保单登记平台等行业信息基础设施,为非现场监管提供大数据分析支持。
  第十六条 监管机构应当不断完善非现场监管信息收集和整理的流程,加强各保险监管信息系统的整合,提高信息收集、整理和分析的效率。
  第十七条 监管机构应督促保险公司贯彻落实监管要求,切实加强信息报送管理,确保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对于未按照非现场监管工作要求报送信息的,可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对保险公司及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