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协会章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司法部
【公布日期】1999.06.10
【文 号】司发通[1999]061号
【施行日期】1999.04.28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律师协会章程》(发布日期:2002年5月21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21日)
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协会章程》的通知
  (1999年6月10日 司发通[1999]0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律师协会章程》已于1999年4月28日由第四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你们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加强对律师协会工作的指导、监督,积极探索、完善“两结合”律师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作用。
  附:
律师协会章程
  (1999年4月28日第四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律师管理体制,发挥律师协会的作用,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律师协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施行业管理。
  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盟)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市(州、盟)律师协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会。
今日国内新闻  第三条 律师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会员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而奋斗。
2022年英语六级真题  第四条 律师协会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一级律师协会接受上一级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为律师协会的个人会员。律师事务所为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
  下一级律师协会为上一级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六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律师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向律师协会提出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的要求;
  (三)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学习、培训;
  (四)参加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享受律师协会举办的福利;
  (六)使用律师协会的图书、资料等;
  (七)通过律师协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和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八)对律师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律师协会章程,执行律师协会决议;
  完成律师协会委托的工作;
  (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四)接受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履行培训义务,完成律师协会委托的工作;
cet6真题  (五)按律师协会规定交纳会费;
  (六)履行律师协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
  (七)自觉维护律师职业荣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第八条 团体会员享有第六条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权利,承担第七条规定的义务。
  第九条 个人会员应当到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会员转所到异地执业,必须到新执业地律师协会办理转移会员关系手续,提交原所在律师协会出具的会员关系转移证明并填写会员登记表。
第三章 律师协会职责
  第十条 律师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并监督实施律师执业规范;
2020期末考试成绩查询  (三)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四)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会员的执业水准;
  (五)组织律师业务培训;
  (六)处理对会员的投诉;
  (七)制定并监督实施会员奖惩办法;
  (八)组织会员开展对外交流;
  (九)调处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十)参与立法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法制建设及律师制度建设的建议;
  (十一)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
  (十二)举办律师福利事业;
  (十三)组织与实施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
申论试卷书写示范图片  (十四)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五)司法行政部门及上级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律师代表大会。
  律师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二条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产生,也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理事会从个人会员中推选产生。
  地方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选产生,选举或推选办法由地方律师协会理事会规定。
  根据需要,律师协会可以选举或推选特邀代表,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特邀代表的职权由律师协会理事会确定。
  第十三条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律师协会章程,监督律师协会章程的实施;
  (二)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和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罢免本会理事;
  (五)审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六)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地方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向全国律师协会提出修改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建议;
  (二)讨论决定本地区律师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和审议本级律师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本级律师协会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中国考研网最新消息  (五)选举、罢免本级律师协会理事;
  (六)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五条 律师协会理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律师协会理事由律师代表大会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执业三年以上的代表中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和常务理事若干人。
  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推举名誉会长和聘请顾问若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