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
【公布日期】2020.06.18
【文 号】司发通〔2020〕59号
【施行日期】2020.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区矫正
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通知2023年陕西省事业编报名时间
司发通〔2020〕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对2012年1月10日印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公务员考试怎么注册报名  司法部
  2020年6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
报名会计初级的网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矫正工作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实行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 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向社区矫正委员会报告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提请社区矫正委员会协调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问题。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社区矫正工作;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设置和撤销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意见;
  (三)拟定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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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推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五)指导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
  (六)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七)协调推进高素质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决定社区矫正时参考;
  (二)对执行机关报请假释的,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意见;
  (三)核实并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
  (四)对被告人或者罪犯依法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五)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及时通知并送达法律文书;
  (六)对符合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作出判决、裁定和决定;
  (七)对社区矫正机构提请逮捕的,及时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
  (八)根据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的减刑建议作出裁定;
  (九)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调查评估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二)对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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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及社区矫正对象交付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四)对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五)对变更刑事执行、解除矫正和终止矫正的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六)受理申诉、控告和举报,维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七)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对社区矫正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可以立案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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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安机关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拟暂予监外执行的,可以委托开展调查评估;
  (二)对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拟暂予监外执行的,核实并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对符合收监执行条件的,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
  (三)对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进行教育,及时通知并送达法律文书;依法将社区矫正对象交付执行;
  (四)对社区矫正对象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到场处置经社区矫正机构制止无效,正在实施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等违法行为的社区矫正对象;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处置突发事件;
  (五)协助社区矫正机构查失去联系的社区矫正对象;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逮捕决定;被裁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和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逃跑的,予以追捕;
  (六)对裁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收监的社区矫正对象,送交看守所或者监狱执行;
  (七)执行限制社区矫正对象出境的措施;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 监狱管理机关以及监狱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监狱关押罪犯拟提请假释的,应当委托进行调查评估;对监狱关押罪犯拟暂予监外执行的,可以委托进行调查评估;
  (二)对监狱关押罪犯拟暂予监外执行的,依法核实并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监狱管理机关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
  (三)对监狱关押罪犯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进行教育,及时通知并送达法律文书;依法将社区矫正对象交付执行;
  (四)监狱管理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原服刑或者接收其档案的监狱应
当立即将罪犯收监执行;
  (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九条 社区矫正机构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具体实施的执行机关。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履行以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