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秀婷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政府信息公开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08 
【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144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赵宇晖支小龙刘天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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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蔡孝敏;杨秀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当事人】蔡孝敏杨秀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当事人-个人】蔡孝敏杨秀婷 
【当事人-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蔡孝敏;杨秀婷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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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受案范围行政复议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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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本案中,蔡孝敏、杨秀婷申请公开的信息为“负责不服上海市人民政府2017年7月17日作出的不伦不类的复函提出的裁决一案的行政复议人员的资格证书”,该申请内容明显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司法部所作的被诉告知书未对蔡孝敏、杨秀婷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现一审法院以蔡孝敏、杨秀婷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定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蔡孝敏、杨秀婷的上诉请求没有充分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4 06:15:00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本案中,蔡孝敏、杨秀婷申请公开的内容为“负责不服上海市人民政府2017年7月17日作出的不伦不类的复函提出的裁决一案的行政复议人员的资格证书”。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应当公开上述工作人员身份信息的情况下,上述信息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机关的纯粹内部信息。司法部就此作出被诉告知书对蔡孝敏、杨秀婷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蔡孝敏、杨秀婷就此提起本案之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对此起诉,一审法院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蔡孝敏、杨秀婷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蔡孝敏、杨秀婷不服一审裁定,以被诉告知书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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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秀婷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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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京行终1447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蔡孝敏。
     上诉人(一审原告)杨秀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唐一军,部长。
     委托代理人郑涟漪,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蔡孝敏、杨秀婷因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以下简称司法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9)京03行初52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2019年9月9日,司法部对蔡孝敏、杨秀婷作出[2019]25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内容为:“蔡孝敏、杨秀婷:你们于2019年8月12日向我部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我部已于8月16日收悉。经审查,你们申请公开的信息为国务院裁决案件办理人员的人事管理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对你们申请公开的信息,决定不予公开。如你们不服本告知行为可以依法向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特此告知。”
     蔡孝敏、杨秀婷不服被诉告知书,以其申请信息不属于人事管理信息,司法部应公开其申请的信息为由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撤销被诉告知书,判令司法部重新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本案中,蔡孝敏、杨秀婷申请公开的内容为“负责不服上海市人民政府2017年7月17日作出的不伦不类的复函提出的裁决一案的行政复议人员的资格证书”。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应当公开上述工作人员身份信息的情况下,上述信息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机关的纯粹内部信息。司法部就此作出被诉告知书对蔡孝敏、杨秀婷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蔡孝敏、杨秀婷就此提起本案之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对此起诉,一审法院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蔡孝敏、杨秀婷的起诉。公务员国考2023年报名时间
二审上诉人诉称     蔡孝敏、杨秀婷不服一审裁定,以被诉告知书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本案中,蔡孝敏、杨秀婷申请公开的信息为“负责不服上海市人民政府2017年7月17日作出的不伦不类的复函提出的裁决一案的行政复议人员的资格证书”,该申请内容明显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司法部所作的被诉告知书未对蔡孝敏、杨秀婷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现一审法院
以蔡孝敏、杨秀婷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定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蔡孝敏、杨秀婷的上诉请求没有充分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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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赵宇晖
审  判  员  支小龙
审  判  员  刘天毅
二○二○ 年 七 月 八 日
法官助理  李程程
书  记  员  李 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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