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司法部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司法部
【公布日期】2004.12.28
【文 号】司办通[2004]第193号
【施行日期】2005.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山东公务员2022年考试时间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司法部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通知
  (2004年12月28日 司办通[2004]第193号)
  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了依法规范司法部机关的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我部决定自2005年元月起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行政许可专用章”。专用章适用于司法部机关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中制发的各种行政许可文书。专用章用于行政许可文书时与司法部机关印章具有同等效力。
  特此通知。
  附件:一、司法部行政许可专用章(式样)(略)
  二、司法部行政许可专用章使用管理规定
  三、司法部行政许可文书发文单(式样)(附:司法部行政许可文书文号编制办法)
  附件二:
司法部行政许可专用章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依法规范司法部机关的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我部决定自2005年元月起,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行政许可专用章”。现就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使用管理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使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第412号令设定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专用章用于司法部机关依法办理各项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所需使用、制发的各种文书(种类详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试行)》)。
  司法部准予行政许可,需要向被许可人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种类详见《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不使用本专用章,应当在证件上加盖司法部机关印章。
  二、行政许可专用章的效力
  行政许可专用章用于司法部机关制发的各种行政许可文书,与司法部机关印章具有同等效力。
  三、使用行政许可专用章的审批程序
  部机关启用行政许可专用章后,承办具体行政许可事项的各有关业务司(局)拟制发的涉及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的各种行政许可文书,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规定及部机关办文程序履行报批、签发手续。涉及行政许可一般程序性问题的有关文书,由承办业务司(局)负责人审批,送法制司核稿后,由办公厅核签并加盖专用章;涉及重大程序性和所有涉及实体问题的各种行政许可文书,承办业务司(局)负责人审签,送法制司和办公厅核稿,报主管副部长或层报部长审批、签发后送办公厅加盖专用章。行政许可文书的审批、签发,应当使用《司法部行政许可文书发文单》。承办业务司(局)违反规定程序要求使用行政许可专用章的,办公厅不得核准其用印。
  四、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保管
  行政许可专用章由办公厅统一保管、用印,不得交由承办业务司(局)掌管使用。如有遗失,立即报部。
  附件三:司法部行政许可文书发文单(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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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行政许可文书发文单
实体类:司许决字(   )第号
程序类:司许通字(  )第号
签发:
承办单位负责人签批:
法制司负责人核签:
办公厅负责人核签: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本案编号
司许(  )字(  )第号(章)公需课继续教育登录入口
年 月  日受理     年  月  日 应办结
承办单位
拟稿
审核
法制司核稿:
办公厅核稿:
文书 标题
文书 类别
程序/实体
主送:
抄送:
发:
核对
份数
印发日期
年  月  日
  (正文附后)                     司法部办公厅制
  附:
司法部行政许可文书文号编制办法
  1.文号分两种,分别用于以司法部名义制发的实体类行政许可文书和程序类行政许可文书[两类文书划分详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试行)》]。
  2.文号编制办法:
  实体类文书:司许决字(填年度数字,如“2004”)第×(填当年度此类文书发文序号,如“1”)号。
  程序类文书:司许通字(填年度数字)第×(填年度此类文书发文序号)号。
党的领导主要是  3.“本案编号”由各承办业务司(局)编制,以标明该案在当年度承办的同类行政许可事项中的排序。同一行政许可事项的文书、材料应注明、使用同一个编号,以便汇总、整理、归档。
  编制办法:司许(填行政许可事项类别简称,如“律管”)字(填年度数字,如“2004”)第×(填当年度承办同类行政许可事项的序号,如“1”)号。
  行政许可事项类别简称如下:
  “律管” 涉及律师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
  “公管” 涉及公证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
  “基管” 涉及基层法律服务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
  “鉴管” 涉及司法鉴定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
  “考管” 涉及司法考试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