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确保考试客观公正、有效顺利的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工作严格遵循科学、安全、公平、规范的原则。考务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保密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考务工作纪律》(附件1)。
第二章考务管理机构
第三条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卫考办”)负责考试的管理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具体负责考试考务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考区,由省级卫生计生和人社行政部门指定的考试考务工作单位(部门)作为考试管理机构,负责考区内的考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考区根据考生情况设置考点,报全国卫考办备案,考点原则上设在设区的市。由考点所在的市级卫生计生和人社行政部门指定的考试考务工作单位(部门)作为考试管理机构,负责考点内的考务管理工作。考点考试管理机构
的设置须符合相应要求(具体内容见附件2)。
英语四级听力音频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考区考试管理机构、考点考试管理机构3级考务管理机构应根据所承担的具体考务工作,建立相应的工作规程、保密制度、考试文件存放与归档制度、人员培训制度、收费管理制度、违纪与突发事件处理制度及考试工作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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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考务工作人员
第七条考务工作人员应具有考试业务工作经验,熟悉考务工作程序。未经培训的工作人员不得上岗。
第八条考务工作人员必须符合从事保密相关工作的条件,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
考务工作人员须执行回避制度,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主动申明或被告知回避,不得参加当年的考试工作。
第九条考务工作人员在考试期间执行任务时,必须佩带考区、考点考试管理机构统一制发的工作证,未佩带相应工作证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保密室、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
第四章考试报名
第十条考试报名工作分为4个阶段,包括网上预报名、现场确认、资格审核及准考证打印。
第十一条考区、考点考试管理机构根据全国卫考办的
统一部署,做好本地区报名宣传、相关政策解释工作,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布报名条件、报名方法、现场确认的时间、地点、考试收费的标准及注意事项等。
第十二条报考人员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网上预报名、携带相关材料现场确认、缴纳考试费等报名程序。逾期未缴费者视为无效报名,不得参加考试。
报考人员须在现场确认时提交以下材料:
西安教育考试招生(一)申报表;
(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今年教师资格证什么时候报名
(四)报考初级(师)资格或中级资格者,须提交初级(士)资格证或初级(师)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有执业资格要求的,须同时提供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六)考区规定的其他材料。
银行从业资格证书申报表内容须经报考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单位审核后加盖印章。
第十三条考区、考点考试管理机构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考人员报名资格的审核,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不予审核通过。
第十四条通过资格审核的报考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打印准考证。
第十五条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直属单位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六条军队卫生人员报考不实行网上报名,由团级以上单位负责报名组织工作,师以上单位负责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核。报名结束后,由团级以上单位派工作人员持介绍信到所在的考点考试管理机构办理军队考生报考数据的交接和考试费用的缴纳。考点考试管理机构负责打印本地区军队考生准考证,并通知军队单位在考前集中领取。
第五章考场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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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考场设置以方便考生考试、方便监考人员检查、有利于维持考试秩序和考试纪律为原则。
第十八条考点根据考生人数设若干考场,一般设在高考定点学校或者高等院校,优先选择集网络视频巡查系统、应急指挥系统、作弊防控系统、身份认证系统、考务综合管理系统于一体的标准化考场。考场设主考1人,副主考2-3人。
第十九条考场内设若干试室。试室应具备安全、安静、通风、光线明亮、可计时等条件,不得使用阶梯教室。室内除必备物品、文字外,不得留有其他任何可能影响考试的物品和字迹。
第二十条纸笔考试的标准试室考生不超过40人,座位必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每列座椅须垂直对齐,所有考生面朝同一方向,前后左右间距80厘米以上。
第二十一条人机对话考试的考场具体设置要求按照《人机对话考试系统软硬件设置标准》(附件3)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