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
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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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相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
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考试以及与职称相关的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相关规定
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考、考试系统操作、评卷等人员
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
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批准的各级具有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职能的单位。
第四条认定与处理违纪违规行为,理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
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相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
四级成绩查询无准考证入口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实行认定与处理。其中,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
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实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
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对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第二章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
初级会计考试入口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
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 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
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
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
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理应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2022年事业编招聘职位表内蒙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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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理应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
规行为。
第八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
公务员考试试卷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
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应试人员理应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
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
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