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2001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1.05.24
【字 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8号
【施行日期】1997.12.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1997年7月10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7月1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0年4月10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1年5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南充卫生人才网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和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
全国社工考试报名入口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实行以减少交通违章、预防交通事故为目的的交通安全责任制。各机关、部队、学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应当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加强对所属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车辆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交通管理装备、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维修、更新经费和交通安全宣传经费应当纳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交通法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忠于职守,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第七条 每年5月25日为本市无违章、无事故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日。
第二章 行人和乘车人
  第八条 行人应当在下列道路上行走:
  (一)步行街;
  (二)人行道;
  (三)人行天桥或者人行过街地道。
  行人在无人行道或者人行道有障碍物无法行走时,可以在距道路边缘或者障碍物边缘一米宽度内行走。
  行人横过车行道,应当走人行横道,并遵守交通信号;
  设有隔离设施的,行人不得跨越。
  第九条 在车行道上推行摩托车或者非机动车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紧靠右侧边缘顺向推行,设有交通指示标志的,按照交通指示标志所示推行;
  (二)横过车行道时,按照行人通行规则推行;
  (三)不得并排推行。
老师招聘网有哪些网站
公务员准考证在哪个网站打印  第十条 行人禁止进入高速公路、高架道路以及其他不得进入的道路。行人不得擅自进入交通管制区域。
  第十一条 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车行道上候车;
  (二)不得向车外抛撒杂物;
  (三)不得在机动车行驶中干扰驾驶员的操作;
  (四)在车行道上,不得从车辆左侧车门上、下车;
  (五)机动车未停稳时不得上、下车。
第三章 车辆
  第十二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车辆进行检验。
  车辆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注册登记,并取得号牌、行驶证或者行车执照后方准
上道路行驶。
  第十三条 本市对车辆号牌的发放实行总量调控。十三级职称级别一览表
  机动车号牌额度年发放量和发放办法由市计划委员会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市严格控制核发人力三轮车号牌;停止核发燃油助动自行车市区号牌。
  第十四条 符合申领车辆号牌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凭车辆的有效凭证,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车辆号牌、行驶证或者行车执照。
  第十五条 申领本市车辆号牌、行驶证或者行车执照的,国产车辆应当是列入国家和本市公布的国产车辆产品目录的车辆,进口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倡导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十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车辆进行定期检验。车辆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定期
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上道路行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专项检验,未经专项检验或者专项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一)变更车身装置、颜或者车辆主要技术参数的;
  (二)车况不符合国家有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
  (三)因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受损经修复的。
  机动车辆被张贴道路交通违章停放通知单或者被告知道路交通监控系统记录有违章情形,该机动车的驾驶人员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违章行为处理后,再办理车辆定期检验手续。
  第十八条 需要改装机动车的,应当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改装。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参与本市研制的新车种、新车型的安全技术论证和性能鉴定。
  第十九条 准许利用机动车车身设置广告的,应当符合广告法规的规定,并应当按照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方式、位置设置。
2021年11月份两会召开时间  第二十条 机动车需要过户、转籍、报废、更新、变更、停驶或者复驶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并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市应当对车种构成、车辆性能、车用燃料采取优化措施。机动车行驶年限、行驶里程、损坏程度或者能耗、排污符合报废标准的,予以强制报废。报废的机动车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统一回收和解体处理。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机动车加装动力装置;
  (二)拼装车辆;
  (三)擅自更换车辆发动机、车架或者底盘总成;
  (四)擅自使用国家规定的特种车辆标志。
第四章 车辆驾驶人员
  第二十三条 驾驶机动车的人员应当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
  驾驶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或者助动自行车的人员,应当持有上海市残疾人专用车操作证或者上海市助动自行车操作证(以下统称操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