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沪人社专发[2009]4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9.12.21 
【实施日期】2010.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安徽省考报名情况事业单位遴选笔试真题及答案地方规范性文件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是什么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人社专发[2009]45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干部(人事)部门:
  《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已于2009年12月7日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3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初级证书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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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公正的用人制度,规范事业单位选人用人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2005年11月16日人事部令第6号)和《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  》(沪府发[200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开招聘是指事业单位在编制限额内出现岗位空缺时,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或考核的方法,面向社会的选人用人行为。
第三条   本市所属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  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执法类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除下列人员外,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一)国家政策性安置的;
  (二)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用的;
  (三)涉密岗位的;
  (四)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聘任用,并经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的。
第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资格等条件择优聘用。
第六条   公开招聘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政策制定、宏观指导、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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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区(县)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具体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可以成立由本单位行政领导和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公开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规模小、人员少的事业单位,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建招聘工作组织,负责公开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资格、技能等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