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9.12.21
【字 号】沪人社专发[2009]45号
【施行日期】201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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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人社专发[2009]45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干部(人事)部门:
  《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已于2009年12月7日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3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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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2022年高考广东录取分数线一览表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公正的用人制度,规范事业单位选人用人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2005年11月16日人事部令第6号)和《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沪府发[2003]4号),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开招聘是指事业单位在编制限额内出现岗位空缺时,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或考核的方法,面向社会的选人用人行为。
  第三条 本市所属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执法类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除下列人员外,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一)国家政策性安置的;
  (二)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用的;
  (三)涉密岗位的;
  (四)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聘任用,并经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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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资格等条件择优聘用。
  第六条 公开招聘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政策制定、宏观指导、监督管理。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区(县)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具体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可以成立由本单位行政领导和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公开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规模小、人员少的事业单位,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建招聘工作组织,负责公开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资格、技能等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十条 公开招聘一般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或考核;
  (五)身体检查;
  (六)考察;
  (七)根据考试或考核、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八)公示招聘结果;
  (九)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内容一般包括:
  (一)单位名称、核定编制数、实有人数;
  (二)招聘岗位名称和数量;
  (三)招聘范围、对象、基本条件;
  (四)招聘方式(考试、考核内容和办法,以及时间安排)。
  第十二条 市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各区(县)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公开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一般应载明:
  (一)用人单位简介;
  (二)招聘岗位、招聘职数及待遇;
  (三)应聘条件;
cisp考试费用  (四)应聘办法;
  (五)报名时间、地点、方法及报名材料;
  (六)考试或考核的时间(时限)、方法、内容、范围;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招聘公告分别在市或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上发布。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也可通过各自网站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发布。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属事业单位可由用人单位会同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区(县)所属事业单位,可由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或会同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应聘人员按报名要求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第四章 考试、考核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采取考试或考核的办法,考试科目或考核内容应根据行业、专业以及岗位的特点设置。
  第十七条 考试主要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形式进行。笔试成绩原则上占考试总成绩比例不低于40%。
  第十八条 笔试根据事业单位实际需求,可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笔试主要测试基本素质和综合能力,专业科目笔试主要测试岗位所需的专业理论知识。
  第十九条高考落榜招生院校 采取考试方法公开招聘的岗位,应根据笔试成绩,按照由高到低排列原则,一般以不低于招聘岗位总数1:2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
  第二十条 面试主要测试岗位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面试一般由用人单位及(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中区(县)属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的面试,一般由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会同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考官由5至7人组成。面试应根据岗位实际需要,采取答辩、结构化面试、情景模拟、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