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研课题研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研课题研究制度,实现对科研课题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研课题研究的指导思想是: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大局,着力研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重大理论及实践问题,为领导的科学决策和制定政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研课题研究面向全省从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理论研究、工作实践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研课题分为委托课题、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三类。委托课题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直接委托进行研究的课题;重点课题是指对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具有全局性指导意义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的课题;一般课题是指对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某一方面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研究的课题。
第五条 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研课题研究范围包括:人才强省战略和人才工作、公务员队伍建设、人力资源管理和社会公共服务、就业促进、社会保障、利益分配和维护劳动者权益等方面。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研课题研究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研课题研究管理制度,审定省级科研课题题目,综合管理省科研课题经费,组建科研以及课题评估专家队伍,组织实施课题评审和验收、成果使用和推广等。
第七条 课题管理机构和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课题管理机构职责
  1.负责重点研究课题筛选、课题申报和课题立项的组织工作;
2.负责重点研究课题的跟踪管理,协调并处理课题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3.协调重点课题的调查研究工作;
4.负责组织对课题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重点课题研究项目的验收;
5. 负责课题研究的其它管理工作。
二、课题承担单位职责
  1.将课题研究列入本单位工作计划,保障实施所需的各种条件;
2.督促检查课题研究实施情况;
3.组织召开课题中期评估会议,督促课题组及时报告课题研究进展情况;
4.督促课题组做好课题验收的各项工作。
三、课题负责人职责
  1.承担课题的组织实施工作;
4月几号查教资成绩2.负责组织编写课题研究实施计划、经费使用预算等,并严格按计划组织课题研究;
3.积极配合管理机构,接受对课题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4.按要求做好课题验收各项准备工作,编写验收评价报告、工作报告、成果报告等,并送档案管理部门登记归档。
第三章 选题和申报
第八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研课题研究的选题原则是:紧紧围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主要任务,突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重大理论和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研招网2022考研信息前瞻性、综合性、使用性、对策性研究。
第九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可授权并委托有关单位具体负责选题、编制和发布年度科研课题研究项目指南、项目申报、验收评估等工作。
第十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研课题项目研究申请条件:
1、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直接申请课题研究,其中申请委托课题研究的必须具有正高级职称。
2、课题申请人一次只能申请一个项目。正在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研究任务的,不得申请新的课题。
3、申请课题项目须如实填写课题研究申请书。
第十一条 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申报课题研究时,应吸纳至少1今年公务员省考报名时间名和研究课题相关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骨干(或领导)参和课题研究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参研人员不担任课题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必须担负课题实质性研究工作并全程组织课题研究的实施和指导。以单位名义无课题负责人的申报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委托课题和重点课题研究完成时间不得超过2年,一般课题的研究应在1年内完成。
第四章  立项和审批
第十三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研课题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委托有关单位负责组建专家组,承担申报项目的初审工作。
执业药师报名时间2022第十四条 专家组按以下要求审议项目:   
  1. 课题研究对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工作的重要性;
  2. 课题研究目标、研究方法、研究思路和研究基础,承担者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素质
2022文职人员报名时间和研究能力;
  3. 课题研究的社会效益和价值;
  4. 项目经费预算的合理性。
  第十五条 课题研究管理机构根据专家组审议表决意见,在经费资助允许范围内,提出立项意见,编制年度科研方案,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审批。
  第十六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课题研究承担单位下发立项通知,签订《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课题研究任务书》。
第五章 管理和检查
第十七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研课题实行两级管理制度,即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共同管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科研课题研究全面管理工作,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须将项目研究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负责课题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证课题承担者按要求完成任务。
第十八条 参和科研课题研究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工作人员,应积极为课题组提供非涉密的相关政策、统计数据等信息,积极为课题研究人员深入一线调研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十九条 课题负责人须经常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课题研究管理机构报告课题研究进展情况并接受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二十条  课题负责人若变更实施方案,须提交书面报告,并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课题研究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执行。对不按研究计划实施或经费使用违反规定的项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研究项目等处理。
第六章  经费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研课题研究经费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筹措、管理,课题研究经费一经拨付,必须专款专用。鼓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给予经费配套资助。
第二十二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研课题研究经费保障原则:委托课题研究项目50000元以上,重点课题研究项目1000030000元,一般课题研究项目10000元以下,具体依据课题研究内容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