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课题研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研课题研究制度,实现对科研课题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研课题研究的指导思想是: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大局,着力研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重大理论及实践问题,为领导的科学决策和制定政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研课题研究面向全省从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理论研究、工作实践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研课题分为委托课题、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三类。委托课题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直接委托进行研究的课题;重点课题是指对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工作具有全局性指导意义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的课题;一般课题是指对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某一方面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研究的课题。
第五条 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研课题研究范围包括:人才强省战略与人才工作、公务员队伍建设、人力资源管理与社会公共服务、就业促进、社会保障、利益分配和维护劳动者权益等方面。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研课题研究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研课题研究管理制度,审定省级科研课题题目,综合管理省科研课题经费,组建科研以及课题评估专家队伍,组织实施课题评审和验收、成果应用和推广等。
第七条 课题管理机构与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课题管理机构职责
  1.负责重点研究课题筛选、课题申报和课题立项的组织工作;
2.负责重点研究课题的跟踪管理,协调并处理课题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3.协调重点课题的调查研究工作;
4.负责组织对课题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重点课题研究项目的验收;
5. 负责课题研究的其它管理工作。
二、课题承担单位职责
  1.将课题研究列入本单位工作计划,保障实施所需的各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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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督促检查课题研究实施情况;
3.组织召开课题中期评估会议,督促课题组及时报告课题研究进展情况;
4.督促课题组做好课题验收的各项工作。
三、课题负责人职责
  1.承担课题的组织实施工作;
2.负责组织编写课题研究实施计划、经费使用预算等,并严格按计划组织课题研究;
3.积极配合管理机构,接受对课题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4.按要求做好课题验收各项准备工作,编写验收评价报告、工作报告、成果报告等,并送档案管理部门登记归档。
第三章    选题与申报
第八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研课题研究的选题原则是:紧紧围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主要任务,突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重大理论和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前瞻性、综合性、应用性、对策性研究。
第九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可授权并委托有关单位具体负责选题、编制和发布年度科研课题研究项目指南、项目申报、验收评估等工作。
第十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研课题项目研究申请条件:
1、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直接申请课题研究,其中申请委托课题研究的必
须具有正高级职称。
2、课题申请人一次只能申请一个项目。正在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研究任务的,不得申请新的课题。
3、申请课题项目须如实填写课题研究申请书。
第十一条 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申报课题研究时,应吸纳至少1名与研究课题相关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骨干(或领导)参与课题研究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参研人员不担任课题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必须担负课题实质性研究工作并全程组织课题研究的实施和指导。以单位名义无课题负责人的申报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委托课题和重点课题研究完成时间不得超过2年,一般课题的研究应在1年内完成。
第四章  立项和审批
第十三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研课题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委托有关单位负责组建专家组,承担申报项目的初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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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专家组按以下要求审议项目:   
  1. 课题研究对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工作的重要性;
  2. 课题研究目标、研究方法、研究思路和研究基础,承担者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素质和研究能力;
  3. 课题研究的社会效益和价值;
  4. 项目经费预算的合理性。
  第十五条 课题研究管理机构根据专家组审议表决意见,在经费资助允许范围内,提出立项意见,编制年度科研方案,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审批。
  第十六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课题研究承担单位下发立项通知,签订《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课题研究任务书》。
第五章 管理与检查
第十七条  深圳中考招生网登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研课题实行两级管理制度,即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共同管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科研课题研究全面管理工作,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须将项目研究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负责课题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证课题承担者按要求完成任务。
第十八条 参与科研课题研究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工作人员,应积极为课题组提供非涉密的相关政策、统计数据等信息,积极为课题研究人员深入一线调研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十九条 课题负责人须经常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课题研究管理机构报告课题研究进展情况并接受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二十条  课题负责人若变更实施方案,须提交书面报告,并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课题研究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执行。对不按研究计划实施或经费使用违反规定的项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研究项目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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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研课题研究经费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筹措、管理,课题研究经费一经拨付,必须专款专用。鼓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给予经费配套资助。
第二十二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研课题研究经费保障原则:委托课题研究项目50000
元以上,重点课题研究项目1000030000元,一般课题研究项目10000元以下,具体依据课题研究内容确定。
第二十三条  课题经费使用范围:
1. 会议费(专指研讨会、咨询会);
  2. 调研差旅费; 
  3. 资料费(印刷、图书购置、数据、资料采集、软件开发);
  4. 研究成果的评审鉴定、评审、验收费;
5. 专家咨询、劳务费;
  6. 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  科研课题研究经费实行一次核定,随时支付或是两次拨付。
凡是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给予经费配套资助额为该项目经费的100%以上的,在《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课题研究任务书》下达后,按照预算总额先拨付50%,其余50%在课题研究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的课题项目,不予拨付剩余经费。
凡是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给予经费配套资助额低于该项目核定资助经费或是无经费配套资助的,《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研课题研究任务书》下达后,在预算总额内,科研课题研究项目组可随时报销研究费用。在科研课题项目未通过验收前,支付经费总额不得超过预算总额的50%。其余经费在课题项目验收通过后一次性支付,如课题项目未通过验收,不予支付剩余经费。
第二十五条  课题研究经费实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课题负责人共同负责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共同负责对课题研究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单位给予经费配套资助额等于或超过课题经费的,课题负责人对课题研究经费有最终支配权;单位给予经费配套资助额低于课题经费的,经费支出经课题负责人核准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课题负责人对课题研究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    鉴定与结项
第二十六条  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填写《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研课题鉴定结项审批书》并附课题研究报告(课题研究报告应包括课题研究目标、任务、主要国航招聘
研究成果及转化应用情况,项目研究工作特点、突破、创新,存在的不足及问题等)及结项所需全部材料,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对课题研究进行结项。
第二十七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收到结项申请后,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同意组织实施结项的意见。对经审查同意结项的,发给《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课题项目结项证书》;对经审查不予结项的,向课题负责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科研课题项目结项的标准和要求:
  1. 课题研究是否达到了任务书中有关成果的设计要求;
  2. 课题研究中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和建议方案是否具有创新性和科学性;
  3. 课题研究所依据使用的资料是否准确和完整;
  4. 课题研究所运用的方法及手段是否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
  5. 课题研究成果的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达到的技术水平,预计取得的综合效益;
  6. 课题研究的不足,该领域尚须深入研究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科研课题研究未通过专家组鉴定的,允许课题承担者对成果进行修改、加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进行结项申请,对再次鉴定不合格者,撤销科研课题研究资格,并视情况要求退回或赔偿全部或部分项目研究经费。
河北省高考成绩公布时间第八章    奖励与成果推广
第三十条 对具有重要学术意义、应用价值和参考价值的科研成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研管理机构以《决策信息参考》的方式,及时摘报省委、省政府以及各级决策部门,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  设立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进步奖,奖励等级分为一、二、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研成果报告会,发布研究成果信息,组织优秀成果的汇编、出版,并不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专题培训或学术研讨,以促进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三十三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研课题负责人在申报评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省级百千层次人选时,同等条件给予优先考虑;课题参与者在申报“百千万人才工程”资助项目时,同等条件给予优先资助。
第三十四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聘请部分参与科研课题研究的专家学者担任政策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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