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MicrosoftWord文档
第一篇: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Microsoft Word 文档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浙财综字〔2008〕49号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浙财综字〔2008〕49号
温州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你们《关于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温财综〔2008〕9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留用安置土地缴纳土地出让金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
通知》(财综〔2006〕68号)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让收支必须全额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因此,对留用安置土地的处置,不论何种性质,以何种方式出让,只要处置行为发生在2007年1月1日之后,都必须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全额缴入地方国库,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减缴或免缴。但是,考虑到留用安置土地的特殊性,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可根据我省《转发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综字〔2007〕23号)补充条款规定执行:即其应缴的土地出让金在全额缴入国库后,再由政府通过土地出让支出预算予以全额安排,确保留用安置土地收益全额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二、留用安置土地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问题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由于留用安置土地在农转用时已缴纳了相应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因此,在其所有权转为国有时不应重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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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由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的主体为县、市人民政府,因此,也不允许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缴纳。
三、留用安置土地出让收入计提专项资金问题
根据浙财综字〔2007〕23号文件补充条款规定,留用安置土地所有权转为国有出让的,收益全额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因此,考虑到被征地农民利益问题,留用安置土地出让收入可以不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等专项资金。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这部分土地出让面积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并对其中的留用安置土地面积作出说明。
四、关于补缴或其他供地方式出让收入计提专项资金问题
根据财综〔2006〕68号文件规定,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中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因此,对补缴或其他供地方式出让、租赁等收入可以不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每季统计土地出让面积送同级财政部门时,应剔除或说明此类出让面积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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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工业企业拆迁异地安置土地计提专项资金问题
工业企业拆迁异地安置时,若安置土地与拆迁用地面积相同,则不再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等。若安置面积超出拆迁用地面积,则超出部分应缴纳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主题词:
发布机构: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3年考研分数线发布时间:2008-08-08
第二篇: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徐守盛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出让收支纳入政府基金预算,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
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应设立专户,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并将有关报表和资料及时提供给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
第四条 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省、市州分成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收支范围
第五条 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以下内容:
(一)土地出让总价款: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
(二)补缴土地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三)划拨土地收入: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州、县市区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
(四)其他土地出让收入: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抵作土地价款的定金、预付款或保证金以及划拨土地的预付款。
第六条 土地出让收入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二)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浦口教育信息网
(三)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四)城市建设支出: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和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具体为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
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五)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破产和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等。
土地出让业务费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基准地价和宗地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评标费用以及相关业务培训等费用。
第七条 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制度。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缴入同级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的一定比例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专项用于土地收购储备。具体比例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第八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缴入同级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总成交价款的一定比例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具体比例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第三章 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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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明确约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具体数额、缴交地方国库的具体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 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开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缴款通知书,并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填写“一般缴款书”。学信网登录入口查学历认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就地缴入同级地方国库。缴款完毕后,持有效的缴款凭证,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不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和征地协议等约定时限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其欠缴金额按日加收1‰的违约金。违约金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对未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或不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价款,且不能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办理相关的用地手续。
第十二条 建立国有土地储备、出让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储备计划、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土地出让总价款、约定的缴款时间、缴款通知书以及无偿划转土地等相关资料及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反馈给国土资源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