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新疆人事考试【制定机关】武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
【字 号】武政发[2012]23号
【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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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pmp报考条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的实施意见
(武政发[2012]23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1〕141号)精神,维护被征地农民(含牧民,下同)的合法权益,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长期有保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华蓥市人民政府
  一、历年考研英语国家线汇总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健全和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坚持政府、个人共同负担;
  (三)坚持“土地换保障”、“先保后征”;
  (四)坚持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相衔接。
  三、参保范围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政府统一依法批准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含草原、草场,下同),且征收土地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面积20%(不含20%)以上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养老保险。其中征收土地面积80%(不含80%)以上或人均耕地不足0.2亩的视为完全;征收土地面积在20%-80%的,视为部分。
  (二)完全,剩余土地交回村集体(在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剩余土地经依法批准被土地储备机构收储)后,转为城镇户口,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剩余土地能够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也可自愿选择参加部分养老保险);部分应当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被征土地在20%(含20%)以下的暂不纳入。
  (三)留有村集体机动用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从村集体预留机动用地中(包括新开垦土地)给予调剂,调剂后使原有土地面积减少在20%以
下的,暂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土地征收后,政府已组织移民安置的农民,不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之内。
  四、费用筹集
  (一)被征地农民(包括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参加养老保险的费用由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其中:个人承担40%,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抵缴;政府承担60%,采取在征收土地时一次性趸缴的办法缴清。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政府承担部分以土地出让方式征用的各类用地,必须由财政部门保证养老保险费用足额落实后,才能征用土地,养老保险费可以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解决。对一时难以确定养老保险资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测算资金,财政部门负责预留,待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后,据实结算。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政府承担部分以行政划拨方式征地的,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县政府和项目建设单位分类承担,纳入征地总费用和项目概算。属政府投资、公益性的国家和省列重大建设项目,由省级承担70%,县(区)政府承担30%。其中被征
用土地在凉州区境内的,政府承担部分由市级承担。其他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除个人承担以外的部分,从项目概算中列支。
  (四)完全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乘以15年计算应缴费总额。实行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政府补贴全部记入统筹基金账户。参保时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的,每增加1岁少缴个人应缴费总额的十五分之一。男满75周岁、女满70周岁以上的,个人不缴费。
  (五)部分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以全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根据征地数量和对其生活影响程度划分若干档次确定缴费总额,实行完全个人账户模式,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资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中,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面积20%以上至30%的,按照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倍确定缴费总额;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面积30%以上至40%的,按照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倍确定缴费总额;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面积40%以上至50%的,按照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倍确定缴费总额;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面积50%以上至60%的,按照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确定缴费总额;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面积60%
以上至70%的,按照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倍确定缴费总额;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面积70%以上至80%的,按照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倍确定缴费总额。参保时超过60周岁的,每增加1岁少缴个人应缴费总额的十五分之一,75周岁以上个人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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