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英与武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威市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确认 
【审理法院】甘肃省武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甘肃省武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12 
【案件字号】(2020)甘06行终8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赵成维刘清云王天雄 
【审理法官】赵成维刘清云王天雄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国英;武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威市人民政府;武威日报社 
【当事人】王国英武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威市人民政府武威日报社 
【当事人-个人】王国英武威日报社 
【当事人-公司】武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威市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刘文甘肃汇平律师事务所;范可庆甘肃可庆律师事务所;白茂林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陈守安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文甘肃汇平律师事务所范可庆甘肃可庆律师事务所白茂林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陈守安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文范可庆白茂林陈守安 
吉林省公务员网络培训学院登录【代理律所】甘肃汇平律师事务所甘肃可庆律师事务所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注册会计师成绩【原告】王国英 
2021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时间【被告】武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威市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安徽省招生教育考试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本案中,李林山是否认定工伤,应查明其在家工作内容是否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其是否系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举证责任质证行政复议行政确认第三人行政复议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本案中,李林山是否认定工伤,应查明其在家工作内容是否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其是否系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故原审对案件主要事实认定不清,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需进一步审查核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20)甘0602行初14号行政判决书;  二、本案发回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更新时间】2021-11-02 05:32:25 
王国英与武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威市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公考论坛行政裁定书
(2020)甘06行终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英。
     委托代理人刘文,甘肃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可庆,甘肃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陈昱川,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志凌,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白茂林,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威市人民政府,住
     法定代表人周伟,武威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田云山,武威市司法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杨天武,武威市司法局干部。
     第三人武威日报社,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苏积锐,该报社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孙煜东,该报社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守安,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初二生地会考成绩查询
     上诉人王国英诉武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武威市人社局)、武威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武威市政府)、第三人武威日报社工伤认定行政一案,不服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20)甘0602行初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国英及委托代理人刘文、范可庆,被上诉人武威市人社局委托代理人王志凌、白茂林,武威市政府委托代理人田云山,第三人武威日报社委托代理人孙煜东、陈守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王国英上诉称,李林山生前一直在加班编撰武威市文化名人李铭汉故居关系表、各室内简介等文档,10月4日早上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其工作都是为武威的历史文化事业做贡献,弘扬武威历史文化。第三人武威日报社逃避举证责任,导致工伤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采信证据不当,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在客观事实明确的情况下,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有悖《工伤保险条例》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和立法精神,请求二审法院撤销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20)甘0602行初14号行政判决,责令被上诉人武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被上诉人武威市人社局辩称,李林山突发疾病死亡,不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符合视同为工伤的条件,应当不予认定为工伤,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答辩人未在工伤认定法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被上诉人武威市政府辩称,其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主体适格、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人武威日报社辩称,其已履行了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定职责,依法参加了工伤保险,为职工李林山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不存在任何过错或违法情形,李林山死亡情形是否属于工伤,请法院判定。
     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王国英提交武威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武威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共同出具的“关于委托李林山同志为李铭汉故居布展撰写文字稿的证明”一份,第三人武威日报社出具的书面质证意见仍不能确认李林山该项工作的性质。
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二)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本案中,李林山是否认定工伤,应查明其在家工作内容是否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其是否系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故原审对案件主要事实认定不清,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需进一步审查核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20)甘0602行初14号行政判决书;
     二、本案发回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赵成维
审判员 刘清云
审判员 王天雄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鲁素芸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