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中共甘肃省委员会
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
【公布日期】1998.06.22
【字 号】省委发[1998]35号
【施行日期】1998.06.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国家考试网入口四川高考网十四五规划时间【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1998年6月22日 省委发〔1998〕35号)
  近几年来,国有企业职工下岗问题日益突出。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非常重视和关心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明确提出了做好这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一系列政策措施。为了确保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国有企业改革目标的实现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顺利进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按照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总体部署,结合我省的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和调控目标
  (一)按照认真负责、尽力而为、突出重点、加强调控的指导思想和减员增效与促进再就业相结合、职工下岗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我省再就业工作的目标是:从今年起,用5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就业机制。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任务是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
题,并力争每年实现再就业人数大于当年新增下岗职工人数,1998年使已下岗的职工和当年新增的下岗职工都得到基本生活保障,并使其中50%以上的人实现再就业。
  (二)再就业工作的对象是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下岗职工是指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中,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到其他工作的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参加工作合同期未满而下岗的人员。
  二、努力增加就业岗位,多渠道分流安置下岗职工
  (三)加强政府对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的宏观调控,建立下岗申报制度,规范下岗程序,控制下岗职工总量。企业因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出现富余人员,要通过挖掘内部潜力,发展多种经营,创办经济实体,组织劳务输出,或鼓励职工自谋职业,妥善分流安置。确需安排职工下岗的,应拟定下岗方案,提出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措施,充分听取企业职代会意见,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企业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报劳动部门批准。除本人自愿外,夫妇在同一企业,不得安排双方都下岗;夫妇不在同一企业,其中一方已下岗,另一方所在企业不得安排其下岗,因企业停产、破产等原因必须同时下岗的,企业主
管部门应做好行业内部的协调,在一个月内安排其中一方上岗。要尽量避免全国及省(部)级劳动模范、烈军属、残疾人下岗。要普遍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对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施1—3年的职业技术培训。
  (四)各级政府要多方筹措资金,加大对再就业工作的投入。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的发展,开辟新的就业领域。兴办投资少、见效快、劳动密集、直接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中小企业。发展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业(食品、百货)、餐饮业、旅游业、服务业、托幼、托老、医疗保健、家政服务等社区居民服务业。凡下岗职工从事上述生产经营活动,凭劳动部门颁发的《下岗职工证》,经工商部门核定,财政、税务部门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行政性收费。劳动部门对这类就业形式要加强指导,纳入管理,提供服务,保护从业者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对企业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工作的领导,加大国有中小企业改革的力度。鼓励和支持下岗职工兴办各种类型的小企业。工商、城建等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简化申办手续和申报内容,促进其发展,开业一年内减免工商管理等行政性收费。金融部门对符合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的小企业,应给予贷款支持。
  (六)进一步落实国家扶持发展农业、交通邮电、城市基础设施、城市住宅建设等新的经济增长点的优惠政策,加快其发展,增加就业岗位。各级计划部门要制定规划,努力增加投资,加快调整产业结构,使经济保持一定的增长率,通过兴办环境保护、植树种草、道路交通等公益事业和公共工程,创造临时性就业岗位。
  (七)企业利用现有场地、设施、技术、农(林)场发展多种经营,分流安置下岗职工,占新办企业职工总数60%以上的,经劳动部门认定,财政、税务部门批准,3年内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返或即征即返,期满后,当年新安置下岗职工达到30%的,两年内所得税减半返还。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要创造条件,对下岗职工在企业、行业内部进行余缺调剂。企业间开展劳务协作,劳务协作双方应就从事劳务的下岗职工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费和缴纳等签订相应的协议,保障下岗职工合法权益。
  (八)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可对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下岗职工,经本人同意,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按不低于本人档案记载的标准工资或岗位、技能工资之和的60%发给内部退养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退养期间,工龄连续计算,企业和个人应继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破产的国有工
业企业,和3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的纺纱和织布工种中符合条件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退休,具体办法按国务院国发〔1994〕59号、国务院国发〔1997〕10号及劳动部劳部发〔1998〕37号文件执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退休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提前退休范围。
  (九)鼓励用人单位多安置下岗职工。凡安置下岗职工达到新招人员总数30%以上,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一定标准从再就业资金中拨给用人单位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十)下岗职工自愿结合、自筹资金兴办各种类型的企业,工商、税务、城建、卫生、房产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下岗职工到各类自立市场、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凭《下岗职工证》,享受省政府甘政发〔1997〕60号文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十一)下岗职工承包开发荒山、荒坡、荒地、荒滩、沙漠、水面,从事养殖业、种植业,享受国家对农业的扶持政策,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自有收入之年起,5年内免征农业税,3年内免征农林特产税、牧业税。金融机构应给予贷款支持。
  三、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用工行为
  (十二)加强对下岗职工的动态管理。各地各行业应认真做好下岗职工的统计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街道就业服务工作,对再就业难度较大的下岗职工,街道劳动服务站应摸清下岗职工的求职要求、生活收入来源,以及年龄、技能特长和家庭状况等,分类建立档案,与居民委员会配合,定期走访上岗职工家庭,开展思想宣传工作,提供就业信息,帮助生活困难者从事社区服务等工作,并及时向职工所在单位和上级劳动部门反映情况,共同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
  (十三)加强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坚持招工招聘广告申报制度,对未经劳动就业部门核准、工商部门审查的招工招聘广告,新闻媒介不得刊播发布。用人单位应主动向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空岗信息,并进行用工登记。新建扩建企业、商贸服务和物业管理等第三产业招工及企业补充自然减员招工,普通工种岗位一般必须按不低于招收总数30%的比例安置下岗职工,同等条件下优先安置下岗女职工。未达到招收比例的,劳动部门按每少招1人征收500元的下岗职工“再就业补偿金”。“再就业补偿金”纳入再就业资金财政专户。要继续鼓励和引导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合理调控农村劳动力和外埠劳动力进城
新疆省考报名入口务工的规模,落实征收农村劳动力和外埠劳动力调节费的政策。有下岗职工的企业,原则上不得使用农村和外埠劳动力。
  (十四)加强劳动监察工作。各级劳动监察机构要坚持日常巡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对企业用工进行监察,及时仲裁劳动纠纷。对不符合用工规定的要限期整改,将腾出的岗位优先招用下岗职工。人事部门要配合劳动、财政等部门,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离退休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的除外)和其他临时用工进行清退,腾出岗位优先安置下岗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