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公职人员查询系统【公布日期】2021.05.25
【字 号】甘卫医政发〔2021〕46号
【施行日期】2021.05.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印发甘肃省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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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甘肃省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陕西省招生考试院  202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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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检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医疗费用,改善人民众就医体验,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0〕29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医疗管理,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
  (一)加强依法执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严格落实《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核准的诊疗科目、执业范围等从事诊疗活动,严禁出现未经核准或超出执业范围开展有关医疗行为的
情况。加强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管理,保障医务人员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要求,加强对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严格实行备案制度。(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二)完善诊疗规范体系。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医疗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医务人员医疗行为规范性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制定的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合理用药指导原则、临床路径等有关行业管理规定,将明确和细化的各病种诊疗规范、用药指南、临床路径等,通过电子病历、知识库、智能审核等多种方式,以电子化形式嵌入医务人员工作站,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三)加强医疗行为管理。医务人员应当遵循医学科学规律,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操作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根据患者病情需要,使用适宜技术和药物,合理诊疗,因病施治。医疗机构要建立大型医用设备检查适宜性点评制度,对检查的适应证、必要性、检查结果阳性率等进行评估并在机构内公示结果。充分发挥药师作用,加强处方审核和点评,加强国家重点监测药物、抗菌药物、抗肿瘤药物、神经血管类药物使用情况监测。强化医疗技术准入、临床路径管理和卫生技术评估,逐步提高临床路径管理的入径率
、完成率,降低变异率、退出率。2022年底前,三级医院50%出院患者、二级医院70%出院患者要按照临床路径管理。(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二、加强机制创新,进一步促进资源共享吉林公选网
  (一)推进检查结果互认。各市州卫生健康委要认真落实《甘肃省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方案(2020-2021年)》(甘卫医政函〔2020〕504号),推动辖区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检验、影像、超声等3家省级质控中心要持续加强全省医疗机构相关专业质控工作,提升服务质量,为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提供质量保障。省卫生健康委将推动与相邻省份、发达省份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并遴选一定数量的医疗机构与其他省份实现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甘肃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二)促进检查资料共享。全面推进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协同客户端应用,提高电子病历数据质量。着力推动省、市、县三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实现省市县乡村5级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要按照《甘肃省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影像共享交换平台对接方案(V1.0版)》完成院内HIS、LIS、PACS、心电、病理、内镜等系统的接口改造和与全省医学影像共享交换平台的对接,为影像等检验检查结果互
认奠定数据基础。加强县级影像、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区域医学中心建设,为区域内医疗机构提供检查服务,实现资源共享。(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三)加快医疗联合体内检查结果互认。加强紧密型医联体和县域医疗共同体建设,牵头医院要推进医疗联合体内信息互联互通,开展医疗检查的质量控制,通过互联网医院、互联网诊疗、远程医疗等方式,为患者提供便捷的检查服务,医联体内各县域医学中心要充分发挥作用,积极推动“乡检县诊、以县带乡”。2021年6月底前,紧密型医联体内要实现检查资料共享和结果互认。(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三、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推动落地见效
  (一)实施专项治理。按照国家要求,我省开展为期一年的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通过医疗机构自查自纠、行政部门监督检查,采取组织专家飞行检查、有因检查、随机检查等方式,重点整治无依据检查和重复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严肃查处和追责问责。具体方案由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参与)
  (二)加强信息化监测和监控。医疗机构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检查结果互认和影像资料共享进行提示和实时监测,对高值高频、众反映突出的检查项目进行实时监控,逐步实现对不合理医疗检查的自动发现、自动提醒、自动干预。省卫生健康委要不断健全完善全省医学影像共享交换平台功能,对医疗机构影像等检验检查结果共享调阅情况进行分析。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督促辖区内问题突出的医疗机构及时整改,促进医疗机构持续提高医疗检查合理性。(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三)建立医疗检查监管长效机制。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建立日常监督、专项检查、质量控制、综合监督等相结合的医疗检查监管长效机制,充分整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质控专家、卫生监督人员、医疗机构内控人员等多方面力量,探索建立重点监控目录和超常预警制度,对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和明显不合理的检查行为进行重点监控。要定期通报高值高频检查项目监控情况,将结果与绩效考核、评审评价、评优评先等挂钩,并对不合理检查及时预警并纠正。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管理,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欺保等违法违规行为。(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责任追究和联动问责。强化部门协同监管,建立部门间发现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建立违规医疗检查的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医疗机构和人员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问题严重、多发或性质恶劣、涉案金额较大的医疗机构,要严肃追究医疗机构有关负责人领导责任。对医疗机构过度检查问题严重且主管部门监管不力的,要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省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配合)
  四、落实改革措施,进一步优化政策环境
  (一)完善医疗机构绩效分配制度。医疗机构要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分配制度,严禁设置可能诱导过度检查和过度医疗的指标并将其与医务人员收入挂钩。要运用DRG、RBRVS等管理工具和方法,将技术水平、疑难系数、工作质量、检查结果阳性率、患者满意度等作为绩效分配重点考核指标,使医务人员收入真正体现劳动价值和技术价值,实现优绩优酬。中医医院要将中医药特优势发挥情况作为绩效分配重点考核依据,引导医务人员坚持以中医为主的诊疗方向。(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医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科学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提高科学性和约束性,并符合医学技术的先进性、适宜性和可及性,与医疗机构功能定位、临床服务需求相适应。鼓励配备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为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相关服务,推进资源共享,提高使用效率。(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稳妥有序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建立科学确定、动态调整的价格形成机制,持续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通过规范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和推动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开展引导药品耗材回归合理价格,腾出空间逐步提高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收入占比。加快审核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强化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成本核算,医疗机构依法向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服务数量、成本、财务等数据。(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