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3.03.17
达州市事业单位招聘2022【字 号】甘财社[2003]10号
【施行日期】2003.03.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时间【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通知
(甘财社[2003]10号)
  近年来,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各级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力度明显加大,资金管理任务和责任同时加重。总体上,财政部门都能认真履行职责,积极筹措资金,在实现“两个确保”和低保以及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全省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但部分地县及其主管部门存在违规使用社会保障资金的现象。为规范资金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现就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基金
考研机构哪个最靠谱  1.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搞好社会保险扩大覆盖面工作,使扩面的效果反映到收入征缴中,同时要认真核实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缴费工资、参保人数和离退休人数,并严格控制统筹项目内开支和标准,杜绝项目外支出和虚报冒领现象的发生。
  2.要认真落实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甘肃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实施办法》(甘财社字[1999]第5l号),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要根据社会保险的统筹范围,
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开支标准”的政策规定。
近期发生的新闻>国家职业资格证查询网
  3.按照《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18号),健全审批制度,在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行为的同时,坚决清退提前退休人员,严格控制离退休人员和经费的过快增长。
  4.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甘肃省财政厅关于下发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所需征收工作经费核定办法的通知》(甘财社发[2000]第12号),足额安排地税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经费,不得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支付征收手续费及与此相关的费用。
  5.严格执行《甘肃省失业保险基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甘财社发[2000]02号),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也不得用于平衡预算。
  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
  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是用于为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
教资面试报名截止时间
业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代缴社会保险费和促进再就业的专项资金,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拨付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扩大和改变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方向。
  2.各级财政部门必须按照省财政厅、劳动厅制定下发的《甘肃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甘财社发[1998]第44号),认真落实“三三制”原则,及时审核拨付财政应负担资金,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按时足额发放。
  3.各地在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及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可探索或适当放宽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范围,但必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确保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同时报省级相关部门备案。
  4.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督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
  5.严格落实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财社[2003]第5号),确保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严禁挤占挪用。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1.各级政府必须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规定,严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支出范围,坚决不允许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用于农村低保、“两节”慰问、城镇救济、精简退休人员生活补助、老复员军人建房补助等支出,更不得用于办公和其他与一般社会救济无关的项目。
  2.要严格审核低保人员,制定切合本地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家庭收入核定办法,将确实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城市低保,坚决杜绝以虚报冒领、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行为。
  3.建立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跟踪反馈制度,增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透明度。
  4.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民政部门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核,按月拔付资金,同时加强资金的监
督检查,规范基层资金管理。
  5.要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对挪用、扣压、拖欠低保资金的行为予以处罚,确保低保资金全部用于低保对象。
  四、救灾资金
  1.救灾资金是国家帮助解决灾民生活困难的专项资金,只能用于解决灾民吃、穿、住、医等方面无法克服的困难,救济重点必须是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三无户”灾民,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将救灾资金用于农村低保和一般社会救济,更不能截留、挪用救灾资金用于日常办公、购买汽车等支出。
  2.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商民政部门及时拨付救灾资金,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挤占救灾资金用于保工资发放,更不能用救灾资金平衡财政预算。
  3.各级各部门不得有偿使用救灾资金,不得向灾民发放口粮收取费用。
  4.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救灾资金的监督管理,严把支出审核关,做到每笔资金支出均有
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并建立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制度,确保救灾资金全部用于解决灾民的生活困难。
  五、财政专户
  1.地县财政部门要逐步创造条件,认真清理本部门及其主管部门的多头开户,将在多家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多个财政专户、地税部门的收入过渡户和社保经办机构的支出户逐步归并成在同一家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一个财政专户、收人过渡户和支出户。
  2.切实加强财政专户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财政专户内部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向政府和社会监督组织报告财政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结余情况,同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3.按照《甘肃省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甘财社发[2000]38号),认真做好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工作,督促地税部门收人过渡户资金按时划拔,确保年终无余额,并及时核对收人户和支出户帐务,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保值、增值。
  各级财政部门接到此通知后,要及时向本级政府汇报,并组织人员对本级、本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的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全面检查,同时把对社保资金的监督检查作为经常化和制度化的工作。对于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做出纠正处理。届时,省上将组织力量开展社会保障资金全面检查,对于各市(州、地)隐瞒事实、处理不当的,要采取全省通报、扣减财力等处罚措施,并追究相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障资金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齐心协力,共同做好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工。
  二○○三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