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05.08.16
【字 号】甘劳社发[2005]122号
【施行日期】2005.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劳社发〔2005〕122号)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业、学校:
  为了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全面推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管理,规范鉴定工作程序,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8号)、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关于印发(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3〕126号)和原劳动保障部颁布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甘肃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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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加强我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劳动法》、《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是指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要求,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贯彻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国家职业标准、考务管理及证书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标准及其它政策性、技术性文件,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工作。
全国教师资格证考试  第四条陕西省高考招生信息网 取得省劳动保障部门认证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人员,实施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
  第五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质量督导工作的指导,对质量督导员实行管理;统筹规划全省质量督导员资格培训、考核和认证工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受委托负责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技术方法的指导,并承担举办质量督导员资格培训和考核工作。 女生考公务员啥职位好
在线制作图片生成器  第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分经常性检查和现场督考两种形式。劳动保障部行政部门负责经常性检查,鉴定技术部门负责实施现场督考。
  第七条 申报质量督导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掌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和技术方法。
  (三)从事职业技能鉴定行政和技术管理工作或担任过三年以上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且年度评估合格。
  第八条 质量督导员资格的培训和认证。
  (一)资格审查。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和省属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根据质量督导员申报条件,确定推荐人选,填写《甘肃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推荐表》(见附件1),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进行资格审查。
  (二)培训、考核和认证。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经资格审查合格的质量督导员组织
培训和考核。培训内容为政治理论、劳动保障法规和职业技能鉴定管理、督导等方面的知。资格考核采取笔试方式进行。试题试卷按劳动保障部要求统一编制。考核合格者,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证、卡。
  (三)质量督导员任期3年,任期届满后,原推荐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重新推荐或更换推荐新的质量督导员人选。质量督导员实行年度考核评议制度。
  第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的工作职责:
  (一)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贯彻执行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情况实施督导。
  (二)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管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情况实施督导。
  (三)对职业技能鉴定所及相应考核机构的工作实施督导。包括职业技能鉴定所运行条件和鉴定范围、试题及题库、考评人员资格、参加鉴定人员的资格条件审查、考务管理程序和考场秩序以及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等。
  (四)受省劳动保障部门的委托,对众举报的职业技能鉴定违规违纪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五)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省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和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各市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省属职业技能鉴定所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时,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委派质量督导员负责现场督考工作。委派前应明确质量督导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质量督导员在现场督考过程中,应对考场组织、考务管理、考评人员资格、申请鉴定人员资格等进行审查;对考评人员的违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提出处理建议;遇有严重影响鉴定质量的问题,应提请省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质量督导员进行现场督考时,应填写《甘肃省职业技能鉴定现场督考报告》(见附件2)。由市州劳动保障部门或省属职业技能鉴定所将《甘肃省职业技能鉴定现场督
考报告》报省劳动保障部门。
  第十三条 质量督导员执行督导任务时,应佩戴胸卡,认真履行督导职责。具有考评员资格的质量督导员,在执行督导任务时,实行回避制度,不能兼任同场次考评工作。
  第十四条 省劳动保障厅每年不定期组织质量督导员进行全省性质量督导检查,对全省鉴定机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并实施现场调查。
  第十五条 各市州和省属职业技能鉴定所要支持、配合质量督导员开展工作,向督导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质量督导员的督导方式主要有:
  (一)监督职业技能鉴定活动;
  (二)听取情况汇报;
  (三)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
  (四)进行个别访问、调查问卷、测试和复核;
  (五)现场调查。
  第十七条 在质量督导工作中,被督导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督导员可提请其主管部门对该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拒绝向质量督导员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的;
  (二)阻挠有关人员向质量督导员反映情况的;
  (三)对提出的督导意见,拒不采取改进措施的; 2020年公务员考试查询入口
  (四)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干扰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的:
  (五)打击、报复质量督导人员的;
  (六)其它影响质量督导工作的行为。
  第十八条 质量督导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质量督导员资格。
  (一)违反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的;
  (二)因渎职贻误工作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或打击报复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年度评议考核不合格的;
  (六)其它妨碍工作正常进行,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九条 本试行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