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甘卫中发〔201254
关于印发《甘肃省基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甘肃省基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湖州人才网 
 
 
 
 
 
甘肃省基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基层中医医务工作者积极性,促进基层中医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全省基层中医药事业的发展,结合医改和基层中医药工作实际,甘肃省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开展“甘肃省基层名中医”评选工作。为规范评选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基层名中医”评选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甘肃省基层名中医”每两年评选1次。
 
第二章 申报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县属及以下医疗机构从事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下同)临床工作的在岗人员可申报“甘肃省基层名中医”。
    第五条 甘肃省基层名中医”候选人必备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医药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崇高的敬业精神,有丰富的中医诊疗经验和确切的疗效,在本县(市、区)中医药界和当地众中有较高声誉。
    2.具备有效的中医类别执业(含助理)医师资格和医师执业证书。
    3.连续从事中医临床工作25年以上(含25年)。近5年内,无医疗事故发生。
    4.5年内,有效工作日门诊中医人次(含针灸、理疗、康复等)平均不低于25人次,全年不低于2500人次;病房中医临床业务量按每日管理1位患者相当于3个门诊人次计算。门诊和病房中医临床业务量不累加计算。
    第六条 “甘肃省基层名中医”候选人选择条件:至少具备2项。
    1.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中医药学术会交流论文2篇以上;或任主编、副主编出版中医药著作1部;或本人中医药经验被正式出版的著作收编。
    2.积极培养中医药学术继承人,具有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指导老师资格,已培养出或正在培养2名以上学术继承人。
    3.获得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表彰奖励2次以上;或被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授予名中医称号。
    4.获得“甘肃中医世家”,有一技之长并被众认可的中医工作者。
 
第三章 推荐和评选
 
    第七条 申论题型及答题技巧“甘肃省基层名中医”候选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甘肃省基层名中医推荐表;
    2.昆明人力资源考试网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人事主管部门开具的工作年限证明、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中医临床工作量核实报告及公示无异议证明、候选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单行材料(内容包括候选人基本情况、主要业绩、简要评价);
    3.具备选择条件的师承教育证明、论文期刊、著作、奖励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各县(市、区)推荐的候选人,须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县(市、区)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选、公示后向市(州)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荐,由市(州)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审核后,报甘肃省基层名中医评选办公室。
    第九条 甘肃省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成立甘肃省基层名中医评选委员会,召开评选会并提出甘肃省基层名中医初步人员名单。省卫生厅对甘肃省基层名中医初步人员名单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公示。
    甘肃省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成立甘肃省基层名中医评选领导小组,根据甘肃省基层名中医评选委员会的评审意见,结合公示结果,确定甘肃省基层名中医人员名单。
    第十条 甘肃省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确定的甘肃省基层名中医人员授予“甘肃省基层名中医”荣誉称号,颁发“甘肃省基层名中医”荣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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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甘肃省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甘肃省基层名中医评选的组织、监督、审核和确定工作。甘肃省基层名中医评选委员会下设评选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甘肃省基层名中医推荐申报材料的收集、整理及日常业务。
    第十二条 甘肃省基层名中医候选人提供虚假材料、数据等,一经查实,取消其参评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甘肃省基层名中医评选委员会成员在评选活动中不实事求是,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委资格。
    第十三条 获得“甘肃省基层名中医”荣誉称号者,在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免试实践技能考试;获得“甘肃省基层名中医”荣誉称号者中,特别优秀的,可申报甘肃省名中医评选。世界上最长的河流前三名
    获得“甘肃省基层名中医”荣誉称号者,若有违法违纪行为、医德败坏、发生三级以上医疗事故、拒绝带徒弟或不认真带徒弟的,经甘肃省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研究,取消其“甘肃省基层名中医”荣誉称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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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已被甘肃省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予“甘肃省乡村名中医”称号的医务工作者,不再申报“甘肃省基层名中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甘肃省卫生厅、人事厅公布的《甘肃省乡村名中医评选办法(试行)》(甘卫中发〔20097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卫生 名中医 评选 通知
主送:各市(州)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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