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体育局、财政厅、劳动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体育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
【字 号】甘体人[2007]3号
【施行日期】
医学考试准考证打印入口∙【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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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体育
正文
甘肃省体育局、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江西人力资源(甘体人〔2007〕3号)
各市(州)体育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体育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体人字〔2006〕478号)的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工作,切实解决运动员的后顾之忧,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做好我省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
  做好我省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工作,关系到我省优秀运动队建设和甘肃竞技体育的长远发展,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过程中,将我省优秀运动队编制内的运动员(以下简称运动员)纳入当地社会保障范围,妥善解决编制外试训运动员(以下简称试训运动员)的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问题,建立和完善运动员社会保险基础档案。运动员退役后执行新进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要
加大运动员社会保障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帮助运动员转变观念,强化运动员的社会保障意识,切实做好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妥善解决运动员的实际困难。
  二、认真办理我省运动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今年考研成绩公布时间  (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
  目前我省尚未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运动员退役后到企业工作的可在新单位参加养老保险;自主择业后未就业的退役运动员可作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待我省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现役运动员按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试训运动员在试训期内可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转为编制内运动员后,所在训练单位从其转为编制内运动员的当月起为其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并一次性补缴其计算工龄的试训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试训运动员转为编制内运动员的,原连续试训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试训运动员未转为编制内运动员的,原试训时间不计算为连续工龄。
  运动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在事业单位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可视同运动员的已缴费年限。
  (二)办理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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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运动员及所在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各运动训练单位要结合运动员职业特点建立适合运动员职业的补充医疗保障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在费用上要给予适当支持。各级体育医疗机构应创造条件积极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方便运动员就近诊疗。
  (三)办理失业保险
  我省运动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履行规定的缴费义务。所在单位与运动员自终止或解除劳动(聘用)关系之日起的15日内应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
  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经济补偿费是国家对运动员在运动训练比赛期间的一种补偿,不是单纯的安置费。
  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后未就业的,可在原训练单位为其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聘用)关系证明(甘肃省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证)之日起3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相关部门办
理失业登记,享受相应的就业服务政策,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足额为其发放失业保险金。
  (四)办理工伤保险
  我省各训练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办法参加工伤保险。运动员的工伤认定工作统一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统一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体育部门不再继续评定运动员伤残等级。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专家库中应适当增加运动医学专家。省体育局会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积极开展运动员的运动康复研究工作。
  (五)运动员社会保险资金来源及运动员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比例
  运动员参加社会保险后,个人缴纳的部分应按政策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从运动员本人的体育津贴中扣缴;单位缴纳的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
  运动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及比例,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执行。
  (六)退役运动员转移社会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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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动员退役时,其所在单位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规定,相应转移运动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三、办理试训运动员的社会保险
  试训运动员试训期间,各训练单位应在其开始试训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手续,相关费用由所在单位缴纳,试训运动员个人不缴费,不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缴费当期享受相关社会保险待遇。未能转入编制内的试训运动员在停止试训的下个月起,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用。试训运动员有工作单位的,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规定的待遇。
  四、办理运动员的住房公积金
  运动员在训期间,各级体育部门要按规定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及时全额缴存。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基数、比例和额度严格按照《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执行。由运动员个人缴纳部分,从运动员的
体育津贴中扣缴;由单位缴纳的部分,按照运动员体育津贴及规定比例计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已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并开始发放住房补贴的地区,应根据运动员实际训练时间长短和运动技术等级条件,给运动员发放住房补贴,补贴标准由体育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参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住房补贴标准确定,所需资金由地方同级财政予以解决。
  退役运动员二次就业后,应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未就业的,凭《甘肃省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证》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