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笑与重庆电讯职业学院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27 
【案件字号】(2021)渝05民终1928号 
【审理程序】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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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判决书  职业技术学校招生网
【当事人】张笑笑;重庆电讯职业学院 
【当事人】张笑笑重庆电讯职业学院 
【当事人-个人】2018国家公务员考试职位表下载张笑笑 
【当事人-公司】重庆电讯职业学院 
【代理律师/律所】阎凯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韦杨重庆乾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阎凯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韦杨重庆乾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阎凯韦杨 
【代理律所】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重庆乾健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笑笑 
【被告】重庆电讯职业学院 
【本院观点】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在其网站上发布的《重庆市2019年高职院校单招报名及志愿填报公告》中明确指出考生报名需符合重庆市2019年普通高考报名条件,由各区县(自治县)招考机构进行报名资格审核。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赔礼道歉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法院调解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在其网站上发布的《重庆市2019年高职院校单招报名及志愿填报公告》中明确指出考生报名需符合重庆市2019年普通高考报名条件,由各区县(自治县)招考机构进行报名资格审核。重庆市2019年普通高考报名条件属于政府向社会公开的高考政策,张笑笑作为考生,在报考前仔细理解重庆市2019年普通高考报名条
件是其应尽的义务,同时因张笑笑不具有重庆市户籍和学籍,其更应该采取积极行为,以审慎的态度主动衡量自己是否符合重庆市2019年普通高考报名条件,因此一审法院推定张笑笑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不符合报考重庆市普通高等院校的资格和条件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印发的《重庆市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中规定,由各区县(自治县)考试机构具体负责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新生入学后,高校要认真进行复查,对有弄虚作假等作弊行为的考生,应取消其录取资格。由此可知,报名阶段的资格审查并非电讯学院负责,电讯学院仅应在新生入学后进行复查,故张笑笑通过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综合查询系统查询到自己已被电讯学院录取,并不等同于电讯学院已经对张笑笑的报考资格进行了审查。张笑笑在2019年秋季开学时到电讯学院报到,因张笑笑不符合高职专科考生报名条件,电讯学院按照高考政策规定及主管部门的通知,对其不予办理入学报到手续,电讯学院并不存在过错。    综上所述,上诉人张笑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张笑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00:08:05 
护士资格证电子版查询入口【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张笑笑是河北省三河市人,并在该市燕郊区就读高级中学。张笑笑的父母在重庆做生意,经张笑笑的父亲联系,张笑笑于2019年3月从河北转至重庆巴南某职业学校学习两月余,但户籍未迁至重庆,在重庆亦无学籍。2019年5月,巴南某职业学校告知张笑笑等学生报名通过电讯学院的考试,即可进入电讯学院就读。原告遂通过该校联系的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的重庆微电子工业学校(简称微电学校),以微电学校学生的名义报名参加了电讯学院组织的考试。2019年5月23日,张笑笑通过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综合查询系统查询到自己已被电讯学院录取。同日,电讯学院制作了张笑笑的录取通知书,录取张笑笑为电讯学院旅游管理(轨道交通方向)专业普通专科班(三年制)学生,报到时间为2019年8月30日至8月31日。同年7月,张笑笑经其就读的巴南某职业学校领到录取通知书。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张笑笑因无重庆市户籍和学籍,不符合报考重庆市普通高等院校的资格。同年8月12日,主管部门通知微电学校,告知张笑笑等60余名考生因“无我市户籍,无我市学籍”不符合报考资格,并要求该校收到通知后,即时通知考生。微电学校接通知后,即通知了电讯学院和张笑笑等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2019年秋季开学时,张笑笑到电讯学院报到,电讯学院以张笑笑无重庆市户籍和学籍,不符合高职
专科考生报名条件,未通过资格审查等理由,不予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张笑笑遂诉至一审法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案经一审法院调解无果。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国家和各省级行政主管单位加强对“高考移民”的综合治理,是促进教育公平的有效措施。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以及反驳对方的主张,有责任及时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重庆市教育主管部门为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开公正,制定并公布了重庆市2019年的高考报名资格和条件,明确规定了在重庆市报考高职分类考试、高职院校单独招生考试、全国统考的人员,至少具有重庆市3年户籍和高级中等教育阶段3年学籍等条件。张笑笑不符合该报考条件,不能在重庆市参加高考,当然亦不能报考电讯学院。根据张笑笑的户籍和学籍情况,以及主管部门历年和当年已公布的高考政策,张笑笑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无重庆市户籍和学籍,不符合在重庆市报名参加高考的资格和条件,但其仍报考电讯学院,最终因不符合报考资格未能入学,其过错在自身。根据相关规定,电讯学院不负责考生报考时的资格审查,只负责新生入学后的复查。虽然电讯学院按招生流程向张笑笑制发了录取通知书,但因张笑笑自身不符合重庆市的报考资格且被主部门审查到该事实,电讯学院按规定不能录取张笑
笑。因此,张笑笑与电讯学院之间,并未形成有效的教育和被教育的法律关系。根据高校招生复查的相关规定,即使张笑笑被录取并报到入学后,也会在复查中被取消录取资格。电讯学院未准予张笑笑报到入学,是基于主管部门关于张笑笑无重庆市户籍和学籍的审查结果,系遵守高考政策和主管部门的要求按章办事,电讯学院并不存在侵害张笑笑权利的行为。相反,张笑笑未被最终录取入学的原因是其无重庆市户籍和学籍的客观事实,责任不在电讯学院。另,国家完善现代国民教育和健全终身教育体系。即使张笑笑2019年未能进入高校学习,只要其有学习的愿望,也有条件继续接受教育和学习,并不存在无学可上的情形。综上,张笑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笑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笑笑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张笑笑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现有证据可
以证明上诉人符合报考条件,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不符合报考重庆市普通高等院校的资格和条件。    综上所述,上诉人张笑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张笑笑与重庆电讯职业学院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渝05民终192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笑笑。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凯,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电讯职业学院,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学院大道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00000688918935T。
     法定代表人:郭元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玠。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杨,重庆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笑笑因与被上诉人重庆电讯职业学院(以下简称电讯学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6民初7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考录专题网站2022
二审上诉人诉称     张笑笑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现有证据可以证明上诉人符合报考条件,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不符合报考重庆市普通高等院校的资格和条件。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电讯学院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张笑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在其和重庆日报公开赔礼道歉;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