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8.08.15
【字 号】长政办发〔2018〕38号
普通话证查询入口∙【施行日期】2018.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租赁合同
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8〕3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关于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职业资格证书怎么考  2018年8月14日
 
关于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实施方案
  为构建租购并举住房制度,多层次满足人民众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9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南通大学人事处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央、省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要求,按照政府引导扶持与市场推动相结合、扩大增量与盘活存量相结合、解决住房问题与服务产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优化提升各项政策措施和要素环境,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到2022年,通过政府统筹、企业建设、市场盘活等方式,新增各类租赁住房不少于500万平方米,其中新建 200万平方米以上租赁住房、盘活300万平方米以上存量住房,形成广
覆盖、多层次的租赁房源供应体系;培育9家以上住房租赁龙头企业,促进住房租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多样化发展;建立信息畅通、机制高效、服务便捷的住房租赁平台,保障租购同权,逐步形成规则明晰、监管有力、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市场环境。
  三、具体措施
  (一)培育二个市场———住房租赁供给市场和消费市场
  1.培育住房租赁供给市场
江西省卫生人才考试网  (1)明确一批住房租赁试点企业。按照市场化方式培育专业化、机构化住房租赁企业。发挥国有企业示范带动作用,支持国有企业和政府平台公司组建住房租赁企业。引导具备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在全市选择 9家以上品牌企业进行试点示范和重点培育。(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
  (2)加大政银企合作力度。通过开展政银企签约合作形式,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原则,对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项目提供信贷支持。针对住房租赁融资特点加大金融模式创新,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和项目,通过债券、资
辽宁省事业单位考试网产证券化等融资产品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和水平,鼓励住房租赁企业试点发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市政府金融办、市住房保障局等配合)
安徽事业单位考试华图  (3)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2016年 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5% 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按 5% 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 的税率征收房产税。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 计算缴纳增值税,减按 4% 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按 10% 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市税务局牵头)
  (4)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推进政府产权的租赁住房项目建设,保障政府产权租赁住房资金投入和住房租赁管理经费。根据租赁住房项目一次性投资大、投资回报期长的特点,全面落实相关规费优惠政策,支持住房租赁项目建设。(市财政局牵头,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保障局等配合)
  2.鼓励住房租赁消费市场
  (1)搭建阳光透明、高效快捷的住房租赁市场,将长租公寓、企业自持租赁住房、中介机构代理房源、个人出租房源等纳入监管平台,为出租人、承租人提供一站式服务;实现房源发布、房源核验、资金监管、网签备案、信用评价等功能网络化集成,推进全体系监管;通过平台市场准入,强化住房租赁企业备案管理和中介从业人员实名制登记,实施全员监管;建立经营主体、出租人、承租人住房租赁信用档案,定期发布住房租赁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市住房保障局等配合)
  (2)制订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引导租赁双方使用规范化的住房租赁合同,明确租赁双方权利、责任、义务和争议处理方式,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鼓励长期租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市工商局、市住房保障局等配合)
  (3)保障公共服务待遇,长期租赁、持居住证(合法就业)且符合条件的承租人,按规定在我市享有公共卫生、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法律援助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随迁的适龄儿童(少年),其法定监护人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以法定监护人唯一租赁住房所在地作为居住地且房
屋租赁合同经网签备案的,由居住地所在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具体细则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实施。(市教育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司法局等配合)
  (4)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对本市已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已承租居住的,每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牵头)
  (5)推进公租房货币化,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支持公租房保障对象通过住房租赁市场租房,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公租房租赁补贴。完善“梯度保障、分档补贴”公租房租赁补贴机制,结合住房租赁市场租金水平和公租房保障对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租赁补贴标准。(市住房保障局牵头)
  (二)畅通二个渠道———扩大租赁住房增量、盘活存量房屋
  1.扩大租赁住房增量
  (1)明确住房租赁建设任务。2018年至 2022年,全市每年应建设不少于 50万平方米、1万套以上各类租赁住房。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和重点片区项目须及时向市
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保障局申报住房租赁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保障局汇总相关情况后报市人民政府统一下达年度建设任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保障局牵头,区县市人民政府、市规划局、园区管委会等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