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市本级社保基金存放银行机构招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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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确保市级社保基金安全和最大限度的保值增值,规范社保基金存放管理,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对我市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防范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46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基本原则,负责对市本级社保基金定期存款存放银行机构实行招投标管理,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增值。
第三条 参与投标的银行不得少于3家,且不得隶属于同一法人。
第四条 参与投标的银行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机构,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在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设有分支机构的国内商业银行。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纪记录。
  (三)财务稳健,资金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四)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第五条 考核评标体系设立安全性、保值增值能力、贡献度、经营状况、服务水平5个指标,并根据考评指标的相对重要程度赋予一定权重,按百分制计分进行综合评价,按综合得分从高到低选择12家中标银行。具体指标要求及权重分配如下: 
  (一)安全性:银行安全性是指银行的现金资产和预期收入足以偿还本期和预期的债务,能够消除来自内部和外部的各种隐患,将风险控制在偿付能力以内,保证其功能的正常发挥和经营秩序的稳定。安全性指标占总体评标体系的权重为0.3,具体分解及计分标准为:
1.权益比率=所有者权益总额/资产总额(指标权重0.15)。
权益比率计分:参与投标银行中权益比率最高的银行计100分,其余银行得分为该银行权益比率值/参与投标银行中最高权益比率值×100;
2.资本充足率=资本/加权风险资产总额(指标权重0.15)。
资本充足率计分:参与投标银行中资本充足率最高的银行计100分,其余银行得分为该银行资本充足率值/参与投标银行中最高资本充足率值×100。
  (二)保值增值能力:用实际购买力表现的权益投资收益率。保值增值能力指标占总体评标体系的权重为0.3,具体分解及计分标准为:
同期存款利率水平高低(指标权重0.3)。
同期存款利率水平高低计分:参与投标银行中中标后签订合同利率较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上浮最高的银行计100分,其余银行得分为(1+该银行基准利率上浮率)/(1+参与投标银行中最高基准利率上浮率)×100。 
  (三)贡献度:各银行通过创新金融产品和创新金融服务等方面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其他贡献力度。贡献度指标占总体评标体系的权重为0.2,具体分解及计分标准为:
1.纳税情况(指标权重0.04),即招标年度前一年1月1日起至招标年度启动招标的前2个
月或3个月底止,全行系统在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纳税总额。
纳税情况计分:参与投标银行中招标年度前一年1月1日起至招标年度启动招标的前2个月或3个月底止,全行系统在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纳税总额最高的银行计100分,其余银行得分为该银行招标年度前一年1月1日起至招标年度启动招标的前2个月或3个月底止在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纳税总额/参与投标银行中招标年度前一年1月1日起至招标年度启动招标的前2个月或3个月底止在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纳税总额最高额×100;
  2.对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贷款资金流量规模(指标权重0.04),即招标年度前一年1月1日起至招标年度启动招标的前2个月或3个月底止,全行系统对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贷款资金流量规模。
对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贷款资金流量规模计分:参与投标银行中招标年度前一年1月1日起至招标年度启动招标的前2个月或3个月底止,全行系统对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贷款资金流量规模最大的银行计100分,其余银行得分为该银行招标年度前一年1月1日起至招标年度启动招标的前2个月或3个月底止对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贷款资金流量规模值/参与投标银行中招标年度前一年1月1日起至招标年度启动招标的前2个月或3个月底止对长沙市区域范围内的贷款资金流量规模最大额值×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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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重大项目贷款资金流量规模(指标权重0.06),即招标年度前一年1月1日起至招标年度启动招标的前2个月或3个月底止,全行系统对列入市政府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的重大项目贷款资金流量规模。
河北二建报名入口对重大项目贷款资金流量规模计分:参与投标银行中招标年度前一年1月1日起至招标年度启动招标的前2个月或3个月底止,全行系统对列入市政府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的重大项目贷款资金流量规模值最大的银行计100分,其余银行得分为该银行招标年度前一年1月1日起至招标年度启动招标的前2个月或3个月底止对列入市政府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的重大项目贷款资金流量规模值/参与投标银行中招标年度前一年1月1日起至招标年度启动招标的前2个月或3个月底止对列入市政府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的重大项目贷款资金流量规模最大额值×100;
 4.对重大项目贷款余额规模(指标权重0.06),即启动招标的前2个月或3个月底,全行系统对列入市政府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的重大项目贷款资金余额规模。
985大学全部名单一览表对重大项目贷款余额规模计分:启动招标的前2个月或3个月底参与投标银行中全行系统对列入市政府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的重大项目贷款资金余额规模最大的银行计100分,其余银行得分为该银行启动招标的前2个月或3个月底对列入市政府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的重大项目
贷款资金余额值/参与投标银行中启动招标的前2个月或3个月底对列入市政府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的重大项目贷款资金余额最大值×100。
  (四)经营状况:主要表现为启动招标的前2个月或3个月底银行系统的不良资产率和招标年度前一年1月1日起至招标年度启动招标的前2个月或3个月底止银行盈利水平。经营状况指标占总体评标体系的权重为0.1,具体分解及计分标准为:
    1.不良率=不良贷款额/贷款余额(指标权重0.04)。
不良率计分:参与投标银行中启动招标的前2个月或3个月底不良率最低的银行计100分,其余银行得分为参与投标银行中最低不良率/该银行实际不良率×100;
    2.资产利润率=利润总额/资产总额(指标权重0.06)。
资产利润率计分:参与投标银行中招标前一年1月1日起至招标年度启动招标的前2个月或3个月底止最高资产利润率银行计分100分,其余银行得分为该银行资产利润率/参与投标银行中最高资产利润率×100。
  (五)服务水平:主要表现为各银行自身信息系统建设状况,以及银行与市财政业务往来中对账服务、分账核算服务,以往提供财政服务履约情况等方面。服务水平指标占总体评标体系的权重为0.1,具体分解及计分标准为:
1.银行信息系统建设(指标权重0.03)。
银行信息系统建设水平计分:该指标由信息系统评分专家根据银行信息系统建设水平评估,最高计100分,最低计60分;
    2.对账服务及分账核算服务(指标权重0.04)。
  对账服务及分账核算服务计分:该指标由财政局根据银行对账服务及分账核算服务水平计分,最高计100分,对账服务及分账核算服务出现问题每次扣10分,最多扣40分,扣至该项计分60分为止;
    3.以往提供财政服务履约情况(指标权重0.03)。
以往提供财政服务履约情况计分:该指标由财政局根据银行与财政服务履约情况计分,最高计分100分,每违约一次扣10分,最多扣40分,扣至该项计分60分为止。
中国工商银行考试内容第六条 综合计分及排名方法。根据确定的各项指标分值及权重,计算单个银行的综合得分,即各项指标分值乘以权重,加总计算单个银行所得总分。根据各银行综合得分情况排列银行名次,如果两个以上银行总分相同,则权重较高指标得分高的优先,相同权重指标中定量指标得分高的优先。
第七条 在确保支付的前提下,从中标合同签订之日起,市财政将两年内到期的社保基金定
期存款纳入中标银行机构存放。 教资笔试通过率是多少
第八条 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分配各中标银行定期存款额度时原则上按照所得分数占所有中标银行所得总分比例确定,即单家银行定期存款规模=单家银行综合评分/所有中标银行综合评分总数×两年内到期的市本级社保基金定期存款规模,同等条件下优先排名靠前银行存放。如有银行在承办社保基金存款期间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将取消其社保基金定期存款本次招投标期间的存放资格,如有需要再按程序另行组织招投标,以补足12家银行个数。
第九条 如社保基金预算当年基金收入减少或支付规模扩大,活期存款不足支付,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以当时到期定期存款转存活期,压减当期预计定期存款规模。
第十条 招标主体。社保基金定期存款存放银行招投标工作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据公开招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市财政局可委托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实施招标,并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一条 招标公告。由受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制定招标实施计划、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并在“长沙市政府采购网”(v)以及长沙市财政局门
户网站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的时间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二条 签订合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确定社保基金定期存款存放中标银行后,依法、依规与银行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据具体情况,每四年对社保基金定期存款存放银行机构进行一次招标,每两年对中标银行机构进行一次综合考评,并按考评综合分数排序重新分配定期存款额度,同时,中标结果报备市基金监管办。
第十四条 社保基金在政策范围内如果有新增账户原则上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