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陈德银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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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04 
【案件字号】(2021)湘12行终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谌蔚李容容李建丰 
【审理法官】谌蔚李容容李建丰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沅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陈德银;湖南创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思远;苏国福 
【当事人】沅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陈德银湖南创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思远苏国福 
【当事人-个人】陈德银刘思远苏国福 
【当事人-公司】沅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南创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叶逸湖南天宇律师事务所;叶叙华湖南天宇律师事务所;向加清湖南共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叶逸湖南天宇律师事务所叶叙华湖南天宇律师事务所向加清湖南共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叶逸叶叙华向加清 
【代理律所】湖南天宇律师事务所湖南共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四川研究生考试院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沅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南创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思远;苏国福 
【被告】陈德银 
【本院观点】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其目的在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第三人质证新证据证据不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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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其目的在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有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职工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即通常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工伤,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除非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另有规
定情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上述规定从有利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工伤保险条例》将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前提的一般规定作出了补充,即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本案中,2020年9月11日,被上诉人向上诉人申请工伤认定。2020年9月14日,上诉人在未查明创一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况下,以被上诉人与创一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迳行决定不予受理被上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系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撤销。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沅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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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8-17 23:48:24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18日,沅陵县公路管理局与创一公司签订了《2019年沅陵县Y436线铜官坪危桥改造工程合同协议书》,约定2019年沅陵县Y436线铜官坪危桥改造工程由创一公司承包。“沅陵县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项目公示牌”载明:项目名称为沅陵县铜官坪危桥改造项目,施工单位为湖南创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为刘思远。2019年9月18日9时多,原告从公路往桥墩上行走时,脚下不小心碰到钢筋,从桥台的背墙上摔下。2020年9月11日,原告向被告申请工伤认定。2020年9月14日,被告对原告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以原告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沅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沅陵县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管理工作,具有工伤认定的法定职权。 
【二审上诉人诉称】兴业银行招聘信息上诉人沅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诉称,1、被上诉人与创一公司没有劳动关系,属于生效判决书认定的事实。被上诉人以创一公司为被申请对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理由不能成立。2、查明创一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事实,不属于上诉人的法定职责。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应当“查明第三人是否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没有法律依据。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中规定的“法”,并不包括司法解释。一审法院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适用司法解释是错误的。4、一审法院对司法解释条文的理解有误,因而导致判决结果错误,一审判决应予撤销。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沅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陈德银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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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决书
(2021)湘12行终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沅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湖南省沅陵县沅陵镇辰州中街86号。
     法定代表人向阳,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杰,沅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叶逸,湖南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叙华,湖南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德银。
     委托代理人向加清,湖南共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湖南创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仪路佳和园301房。
     法定代表人刘望平,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刘思远。
     原审第三人苏国福。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沅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上诉人陈德银及原审第三人湖南创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一公司)、刘思远、苏国福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伤认定一案,已经怀化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20)湘8603行初428号行政判决,上诉人沅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18日,沅陵县公路管理局与创一公司签订了《2019年沅陵县Y436线铜官坪危桥改造工程合同协议书》,约定2019年沅陵县Y436线铜官坪危桥改造工程由创一公司承包。“沅陵县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项目公示牌”载明:项目名称为沅陵县铜官坪危桥改造项目,施工单位为湖南创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为刘思远。2019年9月18日9时多,原告从公路往桥墩上行走时,脚下不小心碰到钢筋,从桥台的背墙上摔下。2020年9月11日,原告向被告申请工伤认定。2020年9月14日,被告对原告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以原告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劳
动关系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