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困难企业暨“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8.04.08
【字 号】长政办函〔2018〕54号
【施行日期】2018.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改革
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困难企业暨“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烟台人社局
 
成考查询成绩入口2021长政办函〔2018〕5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国有困难企业暨“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8日
 
长沙市国有困难企业暨“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方案
  为加快处置市属国有困难企业和“僵尸企业”,破解国有企业改革遗留难题,根据全省国资委系统深化国企改革工作推进会精神和《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处置“僵尸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国企改革办〔2017〕7号)、《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深化国资国企改革行动方案〉(2014—2020年)的通知》(长办发〔2014〕2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公务员报考资格条件有哪些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充分运用市场、法律和行政手段;推动国有困难企业和“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僵尸企业”出清重组,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确保2019年完成处置任务,实现国有企业组织结构、资本结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优化升级,提升发展质量,增强国有企业活力。2018国考进面试分数线
  二、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科学处置。由政府相关部门联动组织,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困难企业和“僵尸企业”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按“一企一策”、“因企施策”的要求,科学制订企业处置方案,有序推动企业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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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依法依规,以人为本。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好出资人、债权人和企业职工的关系,既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又保障职工权益不受损。在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坚持职工安置政策的延续性、平衡性、统一性。
  (三)分类处置,发展优先。根据企业现实情况进行精准分类,并分批推进处置工作。对能够持续经营,保障就业安置的企业,通过改革、整合、重组等手段,扶持企业转型升级,重建盈利模式;对关闭清算退出的企业,妥善解决好各类历史遗留问题,实现平稳有序退出。
  三、范围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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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入此次国有困难企业和“僵尸企业”处置范围的企业划分为两类:一类是未实施上一轮国
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国有困难企业,另一类是各市属集团公司二级及以下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中应清理整合或退出的企业。
  四、工作内容
  (一)企业处置
  根据纳入处置范围企业的实际情况,可按清算退出和整合转型两大类进行处置:
  1.清算退出类。对严重资不抵债、停产多年、处于产业链低端、长期亏损的企业,通过关闭清算和破产清算的方式,实现依法有序退出。
  (1)关闭清算。对严重资不抵债,但资产可通过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或其他方式适时协商处理债权债务的企业,采取关闭清算的方式,成立清算小组,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开展财产清理,进行审计评估,公开处置资产,出具清算报告,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实现企业关闭退出。对企业存在欠缴土地价款的情况,应提出处理建议经逐级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若资产难以适时处置,或其资产有一定增值运作空间,可结合市属企业集团的项目运作需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国资委委托市属企业集团处置资产,由该企业集团
先期支付关闭清算和人员安置成本,企业集团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实施企业关闭清算退出。(企业主管部门牵头,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相关市属企业集团参加)
  (2)破产清算。对于不能通过协商处理好债权债务的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主导,人民法院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破产清算,依法处置资产,妥善安置职工。(企业主管部门牵头,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参加)
  2.整合转型类。对目前能维持经营,但发展空间有限的企业,通过重组整合划入市属企业集团的方式进行处置。整合转型类的企业主要采取国有产权划转方式进行处置。
  (1)公司制改革提升类。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先行实施公司制改革,改变企业的组织形式,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有效运行,提升企业运营机制。公司制改革后的国有股权划入市属企业集团,特殊情况可暂时保留一级监管,并创造条件整合划入市属企业集团。(市国资委牵头,企业主管部门、市工商局参加)
  (2)国有产权划转类。属于公司制企业,一般按归类原则,将公司国有股权直接划转至市属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履行出资人职责,继续保留企业法人主体资格,不再作为市国资委一级监管企业。具备条件的,还可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产权多元化改革等方式,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混改后的国有股权,一般按归类原则,直接划转至市属企业集团。(市国资委牵头,企业主管部门、市工商局参加)
  (二)职工安置
  1.完善职工安置政策。国有困难企业和“僵尸企业”的处置,应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坚持依法依规依程序,采取多种方式多渠道实现职工妥善安置。要参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做好化解我省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6〕59号)规定,制定和完善职工安置政策。纳入处置范围企业要根据职工安置政策制订本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上级联审批准后予以实施。已先行理顺了职工劳动关系的企业,不再执行新的职工安置政策;已先行通过了职工安置方案但未实施的企业,按原审定的方案实施。(市国资委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企业主管部门参加)
  2.积极拓展就业安置。在改革整合过程中,要充分挖掘企业资源和社会资源,尽量提供就业岗位,通过市场化手段,尽可能解决职工的就业需求。要通过采取协商薪酬、灵活工时、培训转岗、组织劳务输出等方式,充分运用再就业政策,积极拓展就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对纳入市属企业集团整合范围的企业,由企业集团根据业务需要优先提供就业岗位。(企业主管部门牵头,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相关市属企业集团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