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汤某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5 
【案件字号】(2020)湘01行终64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周永吴树兵傅美容 
【审理法官】周永吴树兵傅美容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汤显耀;长沙市人民政府 
【当事人】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汤显耀长沙市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汤显耀 
【当事人-公司】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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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人事考试中心电话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被告】汤显耀;长沙市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  2020国考职位表下载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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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本案中,汤某申请公开2008年-2016年长沙博翔纺织厂及全市国有困难企业“4050"下岗职工缴费情况的信息。汤某申请的以上信息中包含长沙博翔纺织厂及全市国有困难企业“4050"下岗职工的个人信息,市人
社局依法对以上信息负有相应的保密义务,故市人社局据此回复无法提供汤某本次申请所需信息并无不当。市政府受理、审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审法院以市人社局未举证证明其已履行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程序,而迳行决定不予公开,只向汤某公开了涉及其本人的社保缴费情况,据此认定市人社局作出的《关于汤某同志申请公开信息的回复》属主要证据不足,系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长沙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0)湘8601行初713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原审原告汤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100元,由被上诉人汤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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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市人社局于2019年12月13日收到汤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所需信息内容为“2008年-2016年间长沙市国有困难企业‘4050’下岗职工社会保险补助申报审批过程中申请人所在企业长沙博翔纺织厂及全市国有困难企业‘4050’下岗职工缴
费情况单列表。"市人社局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关于汤某同志申请公开信息的回复》,其主要内容为“一、因您申请公开的内容中,长沙博翔纺织厂及全市国有困难企业‘4050’下岗职工缴费情况涉及他人隐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故我局无法提供您本次申请所需信息中涉及他人的资料。二、您本人2008-2016年间社保缴费情况经查社保系统,现导出表格附后,请您查收。"汤某不服该答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0年4月13日,市政府收到汤某行政复议申请。2020年5月28日,市政府作出长府复决字〔2020〕7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市人社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汤某仍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长沙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关于汤某同志申请公开信息的回复》、《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目录、《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申请预先告知书》、电话记录、邮寄凭证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吉林市事业编报名入口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
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本案中,汤某申请公开2008年-2016年长沙博翔纺织厂及全市国有困难企业‘4050’下岗职工缴费情况的信息,市人社局认为汤某申请公开的上述政府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却并未举证证明其已履行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程序。在此情况下,其迳行以此为由决定不予公开,只向汤某公开了涉及其本人的社保缴费情况,不符合上述法规的规定。故市人社局作出的《关于汤某同志申请公开信息的回复》属于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市政府作出的维持市人社局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处理决定错误,亦应予撤销。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撤销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的《关于汤某同志申请公开信息的回复》;二、撤销长沙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长府复决字〔2
020〕7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三、责令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在法定期限内对汤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市人社局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未履行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程序作出《关于汤某同志申请公开信息的回复》属于主要证据不足,系认定事实错误。二、一审判决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而撤销上诉人的行政回复,系适用法律错误。三、被上诉人基于同一事项、类似请求,先后多次提起诉讼,造成大量的司法资源浪费。综上,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长沙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2.依法维持上诉人作出的《关于汤某同志申请公开信息的回复》;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汤显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湘01行终64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一段某某。
     法定代表人张***,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金楠,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海音,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显耀。
     原审被告长沙市人民政府,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某某/div>法定代表人郑建新,代市长。
     委托代理人游勇鹏。
审理经过     上诉人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与被上诉人汤显
耀、原审被告长沙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长沙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0)湘8601行初7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市人社局于2019年12月13日收到汤显耀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所需信息内容为“2008年-2016年间长沙市国有困难企业‘4050’下岗职工社会保险补助申报审批过程中申请人所在企业长沙博翔纺织厂及全市国有困难企业‘4050’下岗职工缴费情况单列表。"市人社局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关于汤显耀同志申请公开信息的回复》,其主要内容为“一、因您申请公开的内容中,长沙博翔纺织厂及全市国有困难企业‘4050’下岗职工缴费情况涉及他人隐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故我局无法提供您本次申请所需信息中涉及他人的资料。二、您本人2008-2016年间社保缴费情况经查社保系统,现导出表格附后,请您查收。"汤显耀不服该答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0年4月13日,市政府收到汤显耀行政复议申请。2020年5月28日,市政府作出长府复决字〔2020〕7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市人社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汤显耀仍不服,诉至一审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