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春华、长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确认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1 
【案件字号】(2020)湘01行终56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事业编制报考要求周永陈丽琛傅美容 
【审理法官】周永陈丽琛傅美容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罗春华;长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罗春华长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河南2022公务员职位表罗春华 
【当事人-公司】长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杨跃飞湖南泓锐(宁乡)律师事务所;吴康明湖南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跃飞湖南泓锐(宁乡)律师事务所吴康明湖南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跃飞吴康明  2021年山东高考录取分数线
【代理律所】湖南泓锐(宁乡)律师事务所湖南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罗春华;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长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院观点】罗春华申请撤回二审上诉和一审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对其撤诉可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不予受理重复起诉撤诉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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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罗春华申请撤回二审上诉和一审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对其撤诉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准许上诉人罗春华撤回上诉;    二、准许原审原告罗春华撤回起诉;    三、长沙铁路运输法院(2020)湘8601行初260号行政判决视为撤销。    二审案件受理费
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罗春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更新时间】2022-08-31 13:18:53 
罗春华、长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湘01行终56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春华。
     委托代理人杨跃飞,湖南泓锐(宁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望仙东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徐虎踞,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曙冉,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吴康明,湖南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北路某某/div>法定代表人陈超建,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彪。
审理经过     上诉人罗春华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伤认定一案,不服长沙铁路运输法院(2020)湘8601行初26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春华以其与原审第三人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二审上诉和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罗春华申请撤回二审上诉和一审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
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对其撤诉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罗春华撤回上诉;
二建准考证     二、准许原审原告罗春华撤回起诉;
     三、长沙铁路运输法院(2020)湘8601行初260号行政判决视为撤销。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罗春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周 永
审判员 陈丽琛
审判员 傅美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烁星
公考面试题目及答案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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